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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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县城X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惠民项目之一,对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和提高城市品位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打造旅游县城的一个重要举措。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发〔X〕1X 号)等文件精神,根据X街片区前期拆迁实际,制定以下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原则;坚持决策X、程序正当原则;坚持征收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准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及时间

(一)征收范围:县城X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涉及水利局、交通局、扶贫局、蚕技中心、原征稽所、县建司6个单位的办公用房、职工集资建房10幢以及3户居民自建房;拆迁安置140余户,拆迁房屋面积约为2.4万平方米,其中:国有资产房屋约0.89万

平方米,集资建房约1.5万平方米,居民自建房约700平方米。

(二)征收时间:X年6月1日至7月31日。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X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单位:X县住建局,具体由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拆迁的住宅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置换房源为在水利局、交通局地块拟新建的2栋高层房屋,置换房屋先以货币方式进行结算,结算基准价为2650元/㎡。

“住改商”门面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进行门面房置换。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1.房屋(包括住房、门面房、办公用房)货币补偿的具体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X号)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X〕7X号)的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房屋的评估价值应包含装修部分。

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X建发〔X〕2X号)进行确定。

2.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对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搬离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贴。

(二)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

1.单元房(集资建房、商品房)的置换(五证齐全)。

(1)X年1月以前投入使用的房屋。按照1:1.1进行置换。

(2)X年X年12月投入使用的房屋。按照1:1.15进行置换。

(3)X年1月以后投入使用的房屋。按照1:1.2进行置换。

房屋修建使用年限认定以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登记为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按产权单位提供的房屋设计图纸及相关修建批复文件进行认定。

新房置换楼层(不含商业楼层)与原房屋楼层相当,置换前先进行楼层和面积差价结算。

①楼层差价结算:以被征收房屋所在楼层为定价基础,以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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