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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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
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
戴建国
提要:本文对宁波天一阁所藏明抄本《官品令》进行了考证,认为此书正是久已湮没的宋代法律典籍《天圣令》。作者详细考证了这部残存令典的体例、篇目以及它
所保存的《唐开元二十五年令》原文,指出这个残本的发现不仅对了解北宋的典章制
度和人口等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而且对于唐史研究,尤其是唐令的研究和复原工
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唐宋600多年历史中,统治者曾修纂过无数部法律典籍。然而,除了我们今天所能看到的《唐律疏议》、《宋刑统》和《庆元条法事类》外,似乎全都失传无闻。最
近,我因整理点校《庆元条法事类》而翻阅《中国古籍善本书目》,在史部职官类中
见到一条著录曰:“《官品令》三十卷,明抄本,存十卷,二十一至三十。”这引起了
我的兴趣。根据法律史常识判断,此书不会是明代所撰,很有可能是唐宋时期的法律
典籍。通过朋友的帮助,我在宁波天一阁博物馆翻阅了此书。
一
是书仅一册,残本。挂签著录云:“官品令三十卷,明□□□撰,存十卷,卷二十一至卷三十。乌丝栏钞本。”书签题“官品令”(脱落)。白口,单黑鱼尾,双边栏,无室名、页码,亦无题识跋语。每半页10行,行18字,双行小字注,字尚工整。篇目及篇次如下:
田令卷第二十一 赋令卷第二十二(卷终云“赋役令卷第二十二”) 仓库令卷第二十三 厩牧令卷第二十四 关市令卷第二十五(捕亡令附) 医疾令卷第二十六(假宁令附) 狱官令卷第二十七 营缮令卷第二十八 丧葬令卷第二十九(丧服年月附) 杂令卷第三十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天一阁冯贞群编《鄞范氏天一阁书目・内篇》曰:“《官品令》,政书,存十卷,一册。”将其归入政书类。翻检是书,通书所载都是法律令文。毫无疑问,这是部令典。明《大明令》以尚书六部分篇,无《官品令》篇目,因
历 史 研 究1999年第3期
此可以排除是书为《大明令》的可能。在中国法律史上,与《官品令》相关的令典,晋、北魏、南梁、隋、唐、宋、金等朝都编修过。据《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载,隋《开皇令》第一篇为《官品令》,唐《开元令》首篇亦是《官品令》。其后宋《天圣令》及金《泰和令》首篇皆为《官品令》①。然而,历代书目中从未见有以《官品令》之著录。因此可以判定,这部令典的真正名称不应是《官品令》,《官品令》仅是这部令典的一个篇目。
既然如此,那么它的真正书名是什么呢?我们先考察这部令典的朝代属性,继之再搞清其书名。为方便行文,以下仍暂称此书为《官品令》。
是书卷二七《狱官令》第14条载:“诸犯罪应配居作者,在京分送东西八作司,在外州者,供当处。”考仁井田 《唐令拾遗・狱官令》第17条,同样的内容作:“诸犯徒应配居作者,在京送将作监,……在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天一阁藏《官品令》修改了唐《狱官令》,将“送将作监”改为“分送东西八作司”。经查,东西八作司是宋代的官署名。《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七载:“东西八作司旧分两使,止一司。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分两司。景德四年(1007年)并一司,监官通掌。天圣元年(1023年)始分置官局,东司在安仁坊,西司在安定坊。”其他朝代不见有东西八作司官署记载。显然《官品令》规定的是宋代的制度。
《官品令》卷二七《狱官令》第48条载有关于刑杖的规定:
诸杖皆削去节目,官杖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得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小杖长不得过四尺五寸,大头径六分,小头径五分。讯囚杖长同官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
令文的规定与《唐六典》、《通典》等书所载唐制不合。唐制:常行官杖大头阔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笞(小)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小头一分半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乾德元年三月癸酉条载北宋制曰:
旧据《狱官令》用杖,至是定折杖格,常行官杖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过九分。小杖不过四尺五寸,大头径六分,小头径五分。……
讯[囚]杖如旧制。
宋制定这一制度的时间是在建立政权的第四年,其所谓“讯[囚]杖如旧制”的“旧制”应该是指唐制。《通典》卷一六八《刑法》六载唐制曰:“讯囚杖,大头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据此,我们已完全得知宋代常行官杖、小杖和讯囚杖的刑具规度。而天一阁藏《官品令》记载的也正与此制同。这表明此书所规定的刑具规度也是宋代的。
此书卷二六所附《假宁令》有两条令文云:
①
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后志》卷一《天圣编敕》;《金史》卷四五《刑志》。
②杜佑:《通典》卷一六八《刑法》六。
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
天庆、先天、降圣、乾元、长宁、上元、夏至、中元、下元、腊等,即各给假三日。
天祺、天 、人日、中和节、春秋、三月上巳、重(五)[午]、三伏、七夕、九月朔、授衣、重阳、立春、春分、立秋、秋分、立夏、立冬、诸大忌日及每旬并给休假一日。
两条令文规定的都是节假日休假之制。证诸史籍,这与宋代制度极为吻合。《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一五载:
国初休假之制皆按令、式,岁节、寒食、冬至各给假七日,休务五日。圣节、上元、中元各假三日,休务一日。春秋二社、上巳、重午、重阳、立春、人日、中和节、春分、立夏、三伏、立秋、七夕、秋分、授衣、立冬各假一日。……其后或因旧制,或增建庆节,旬日赐沐,皆令休务者,并著于令。
宋代的这些休假制度是载入法令的。从中不难看出其与天一阁藏《官品令》所载《假宁令》条文的一致性。《官品令》所谓天庆、先天、降圣、天祺、天贶等节是北宋前期创立的国定假日。宋人赵升《朝野类要》卷一《诸节》载:
自唐以二月一日为中和节,国朝因之,以正月三日为天庆节(景德五年正月三日天书降),四日为开基节(周显德七年正月四日太祖皇帝登位),四月一日为天祺节(大中祥符元年四月一日天书降),六月六日为天贶节(大中祥符三年六月六日天书降),七月一日为先天节(后唐天成元年七月一日圣祖轩辕皇帝降),十月二十四日为降圣节(大中祥符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天书降)。是日禁屠宰行刑,注为令甲。
《官品令》所载乾元节和长宁节是宋仁宗时所立节日。《宋会要辑稿》礼五七之一六曰:“乾兴元年(仁宗已即位,未改元)二月二十六日宰臣丁谓等上言,请以四月十四日为乾元节。从之。……十一月九日诏以正月八日皇太后降诞日为长宁节。”
宋仁宗之后制定的圣节尚有许多,如宋英宗即位后设立的寿圣节,以及治平四年(1067年)设立的同天节等①,但《官品令》却没有涉及。
某一皇朝所规定的某些节假日,尤其是依据皇帝或皇太后生日以及特殊事件设立的“圣节”,是这一朝代所特有的制度,其后代之而起的朝代不可能全盘沿用。据此,我们可以初步判定,所谓《官品令》一书为宋仁宗在位时所修之令典。
众所周知,宋代的避讳制度十分严格,下面我们试从避讳角度来验证一下《官品令》的朝代属性。是书卷二二《赋役令》第32条:“诸春季附者课役并理,夏季附者免课[从]役。(从)秋季以后附者课役俱免。其诈冒隐避以免课役,不限附之早晚,皆理当发年课役。逃亡者附亦同。”其中“理”字,《通典》卷六《食货・赋役下》载
①《宋会要辑稿》礼五七之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