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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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程论文
2014-2015学年第1学期
题目: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与研究学生姓名:苟超
学号: 20131330032 院部: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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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摘要: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任一国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国际市场,都或多或少的受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而对于《国际商法》这门课程的学习,则加深了我作为国贸专业学生对国际上商业间的有关法律的了解。从本学期开设的这门课程中,除了对商事法律有了些初略的了解,也开始较深刻的意识到国际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现实的指导和规范意义。从这门课程中我第一次较系统的和正式的接触到国际商法这个概念及其相关内容,下面我主要借助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些典型案例,结合所学的课本知识,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贸易,跨国企业
正文:我主要找了以下几个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的国际商事业务案例,先描述案例内容,再结合法院的审判结果对其分析,最后结合课本知识得出一些启示。
案例一:欧盟对中国光伏企业实行反倾销
1、案情: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欧洲光伏产业联盟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德国Solar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于2011年10月19日向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贸易申诉,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太阳能电池板的75家相关企业展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一个月后,美国商务部宣布立案并正式进入调查,这是美国针对我国清洁能源产品展开的首个“双反”调查。
2、判决分析:由于种种原因,美国商务部“双反”初裁结果迟迟没有公布。直到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政府不公平的2.9%~4.73%的出口补贴,决定向我国产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板初步加征5%以下(最高4.73%、最低2.9%)的反补贴税。其中,无锡尚德被课以 2.9%的税率、常州天合为 4.73%,而其他我国厂商则是3.61%。但最终结果要等裁定。
经过数次延迟,美国商务部最终于2012年5月18日对外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产品(太阳能电池和组件)作出反倾销结果初审,据悉,此次征税牵涉的数家光伏企业中,尚德电力将被征收31.22%、天合光能31.14%、英利等其他应诉企业31.18%,而未应诉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率249.96%。这是迄今为止,我国企业被征收惩罚性关税最高的一次。
3、案件影响与启示:
(1)对中国的影响:限制了中国光伏企业的发展,中国的光伏产品失去了在国际竞争中的价格优势;然后光伏行业受到巨大的冲击,约30万从业人员将受到影响。如果光伏行业想要继续打入欧盟市场,就要将生产线向海外转移,造成大量资源流失。影响中国企业享受普惠制,将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产生连带效应形成恶性循环,有可能鼓动其他成员国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
(2)对欧盟的影响:首先对欧盟国家的光伏产品原材料等的出口有很大影响;中国的光伏产品价格相对较低,反倾销将使欧盟国家普通民众的使用成本增加;还将对欧盟能源安全和能源战略带来负面影响。
(3)我国政府及企业得到以下启示:
我国企业应该积极应诉美国反倾销,同时有详细的财务记录和原始资料可供抗辩,企业靠竞争力来赢得国际市场份额,企业要“众志成城”积极应诉反倾销,制定可行的国际化战略,转变出口企业一直以来的低价竞争策略,我国出口企业应该积极配合反倾销的调查,及时进行应诉和抗辩,我国应该尽快通过和颁布《反倾销法》,完善法律制度。
案例二:三一重工起诉奥巴马政府
1、案情内容:三一重工在美国专门从事风电设备安装的子公司Ralls(主要股东为三一重工的高管)在美国俄勒冈州的风电场30亿美元风电的投资项目被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裁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要求风电厂建设项目停止并撤出所有物资设备。罗尔斯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结果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搬来美国总统奥巴马。奥巴马于9月28日签署行政命令,要求罗尔斯公司两个星期之内撤走所有设备,并在90天内撤出全部投资。罗尔斯公司随后于10月1日将美国政府追加为被告,认为奥巴马政府行政裁定违法,导致罗尔斯公司损失,要求奥巴马政府赔偿2000万美元。
Ralls认为美国总统仅以国家安全为由,也未提供国家安全可能受到侵犯的事实和理由,并未经正当程序下令Ralls必须出售其财产并清除其设备和建筑,侵犯了宪法赋予Ralls 的财产权,违反了正当程序规定。此外,当局没有对这些类似的外国控制的风场采取任何类似对Ralls施加的禁止令或限制,而突出三一集团的中国属性,对Ralls的收购项目做出选择性执法,侵犯Ralls享有的平等保护权利。
2、法院判决:2013年2月22日,案件在美国被法官正式受理。10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就案件做出初审判决,三一起诉被驳回,随后三一上诉。2014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合议庭做出判决,认定罗尔斯在风电项目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奥巴马下达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中方的合法权益。美
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公司公开相关决定所依据的非保密信息,并给予中方公司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同时,上诉法院还要求,初审法院应就罗尔斯公司对CFIUS各项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
3、胜诉的原因及启示:三一集团的这起跨洋诉讼案,能够获胜不是其侥幸,而是市场化的一种必然结果。企业的并购重组,在国际资本市场已经常态化,资本的这种流动也不以国界为限。三一在美收购的拉尔斯公司所从事的风电项目早已高度市场化,美国方面以事关其国家安全为借口来阻止三一集团进入美国市场,其真正的目的不过是为了阻止中国企业在美国扩大风电市场份额,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这种对并购重组的做法与美国作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所倡导的自由竞争精神格格不入,所以败诉并不奇怪。三一重工告奥巴马案胜诉让我们学会用法律手段,在法庭上战胜美国,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大司法原则,总统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预示着我国已经开始在利用游戏规则而不是被美国出红牌的底线和规则所游戏。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全球化市场下,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着连续不断的问题。但是我们应该从中汲取教训,结合课本知识,得出以下结论,并且给中国企业走出去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现行反倾销立法的缺陷与不足。
1、立法层次低。式存在以下不足:第一,权威性不足,效力较低。第二,执法机关不宜自行制定基本规则。
2、实体方面的缺陷和漏洞。在倾销的认定上存在缺陷与不足;确定损害时应审查事项的规定方式操作性不强;未对因果关系的判定做出规定。《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因果关系及其内容,而且对构成因果关系是否就一律征收反倾销税,也没有规定。
3、程序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反倾销调查机制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反倾销主管机构复杂,调查期限较长;调查程序透明度不高。
(二)借鉴WTO国际贸易的各项法律完善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我国在有关贸易制度方面存在众多缺点与漏洞,因此,面对一些新的贸易问题,不能及时寻找都合理的法律依据,从而错过了维权的有利时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是的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遇到问题,就一味的退缩。所以,完善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是中国企业顺利走出去的基本保障。
(三)中国企业在遵守贸易制度的基础上,提高维权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范围内合法走出去。在遇到问题时,依据法律保障自身权益,切勿退缩。以免错过有利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