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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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
风险防范措施(试行)
1、审查企业是否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具有一定的规模且生产经营时间较长。
(4)生产型实体企业。
(5)公司名下有一定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
2、谨慎选择质押物。
采用流通性、保值性强的标的作为担保物,股权质押只作为补充担保。
质物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通性较好为原则。
不应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标的:(1)PT、ST类上市公司;(2)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上市公司:(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4)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5)流通股股权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证券公司。
3、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
(1)出质人对质押的股权应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股权所属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并且上市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禁止股份转让、质押的条款。
(2)出质人是否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
(3)外资企业的股权出质适用于法律法规对于内资企业的规定。
但是,应该注意,外资企业股权出质的,要经过外经局或外管局的批准。
(4)股权出质涉及国有资产,需要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有企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核查股权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a股东构成b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出质是否征得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可参看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7)出质人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其进行股权质押,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已获知该事项的确认函。
3、认真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a、财务报表分析: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2)核实企业的银行对帐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
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
(3)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4)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4、股权质押登记后,通过股权所属地公证处予以公证。
5、加强对质押物的价值监控。
基于股权价值波动性强的特点,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的贷款应以短期贷款为主,质押率应控制在50%左右。
对于中长期股权质押反担保贷款,每年应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
我公司应派人密切注意借款人和股份所在公司的动态,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资产重组、分立变更等影响质押物价格的重大经营事项及时作出正确判断。
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
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我公司应当每月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检测。
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实现的潜在风险。
若质押股权跌价巨大或出现直接影响我公司债权实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比如在股权质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押股权价值在合同期内变动超过预定幅度时,可据实重新作价;对中长期保证贷款,应约定质押股权价值“一年一定”条款,明确跌价至变动超过预定幅度时,可据实重新作价;对中长期保证贷款,还应在质押股权价值“一年一定”条款中约定,,
跌价至警戒线以下时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具体方案。
6完善合同条款,约束出质人的经济行为,保障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1)在出质人义务中明确,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押股权馈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2)应该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
a、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我公司)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我公司的书面同意;
b、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前应书面告知我公司,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
c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我公司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我公司对质押股权进行监控。
【名词解释】:
PT是英文Particular Transfer(特别转让)的缩写。
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况,其股票将暂停上市。
沪深交易所从1999年7月9日起,对这类暂停上市的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并在其简称前冠以PT,称之为PT股票。
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
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
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从而达到《公司法》中关于连续3年亏损限制的,则进行PT处理。
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目的是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交易所在采取PT交易制度时又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3年内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够扭亏为盈,则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恢复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