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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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和《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照规定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六条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工程完工后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以及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等工作。第七条市政消火栓

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第十条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因灭火救援需要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政供水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某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照规定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

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消火栓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第七条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第十条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政供水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

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某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将市政消火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

规划、市政供水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要求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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