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最新版精品课件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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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2.课征资源税的理论依据
征收资源税的最重要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矿产资源 的租金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这种价值不是矿产企 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劳动凝结",而是矿产资 源"国家所有权垄断"的体现,包括绝对地租与级差地 租。资源税既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普遍征收, 又根据资源条件差异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差别税负。
四、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 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额的大小, 取决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两个因素。
1.收入额的确定
2.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
(2)特殊规定 1)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规定
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 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 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 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 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6%)÷总 销售额
外销铜矿石原矿换算为精矿=50000÷4=12500(吨)
铜矿石原矿应纳税额=12500×200×5%=125000(元)
精矿应纳税额=6000×200×5%=60000(元)
合计应纳税额=原矿应纳税额+精矿应纳税额 =125000+60000 =185000(元)
2.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 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 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规定 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征收率=6%-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2)煤炭资源税的规定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 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 称洗选煤)。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 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 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 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 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四、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 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 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
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
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 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 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 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 管税务机关缴纳。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8-1】某油田8月销售原油40万吨,取得销售收入2
亿元,按《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其适用的单 位税额为6%。计算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应纳税额=20 000×6%=1 200(万元)
例8- 2 某铜矿山1 2月销售铜矿石原矿5 00 0 0吨,移送 入选精矿60 0 0吨,选矿比为 4:1,假设每吨精矿销售价 为2 0 0元,铜矿税率为5%。计算该矿山本月应纳资源税按征收目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资源税与级 差资源税两类。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 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法中资源税征税范围涉及五大类产品,对应设 置了五个税目,税目下面又设置了若干子目。五个税 目包括:
学习目标
1.了解课征资源税的理论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开征背 景。
2.理解资源税的分类,土地增值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特点。
3.掌握三个税种的基本税制要素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 策。
4.掌握三个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概念 1.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
七、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 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 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
单位税额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 (不含 循环式)冷却取用水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 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 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 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 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 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确定后1年内不 得变更。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六、税收优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
分之三十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
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4.水资源税的优惠规定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 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3)其他从价计征资源税项目的规定。
应纳税额=原矿(或选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 对象为选矿(以前称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 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选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 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选矿时,应将选矿 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 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 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2. 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 (1)房地产继承、赠与 (2)房地产的出租 (3)房地产的抵押 (4)房地产的交换 (5)合作建房 (6)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
附着物
(7)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8)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4)实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 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 额征一次税。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 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 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 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
1.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 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所征收的一种税。就其课税对象而言,它属于财产增 值税;而就其课征环节来看,它又具有动态财产税的 性质。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泊 (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 的取用水方式。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 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 湖泊 (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 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 (不含循环式)外,水资源税应 纳税额的计算公 式为:
能源矿产; 金属矿产; 非金属矿产; 水气矿产; 盐。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2.税率
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分別以应 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 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实施 “级差调节”的原则。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 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 款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 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 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 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 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土地增值税的开征背景 3.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属于“土地转移
增值税”的类型。
(2)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 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规定缴纳增值税。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 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按照累进原则设计的,实行分级计税。增 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税负较为合理。
2.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1)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作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 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 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纳税人在资源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外,应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开计算和报送。
产开发成本)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 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5)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 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 除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是非常宽泛的,不论法人与 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 公民与外籍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 值税的纳税人。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
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其基本征收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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