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合泰管理办公室、荷塘月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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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合泰管理办公室、荷塘月色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区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市直驻区各分支机构:为贯彻《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落实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株洲市荷塘区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印发给你们。
荷塘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6日
目录:
1、XX餐馆违法用工行政处罚案
2、xx餐馆违规排放油烟行政处罚案
3、XX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政处罚案
4、XX诊所无证行医行政处罚案
5、XX诊所利用超声技术为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
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政处罚案
××餐馆违法用工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餐馆
一、案件事实
根据群众举报,2014年7月2日,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核实,合泰地区×××餐馆自2013年12月初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标准给予处罚。
三、决定结果
1、责令××餐馆立即停止招用未成年人。
2、对×××餐馆处以罚款5000元。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取的理由说明
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对该案的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2人以上,并向×××餐馆法定代表人出示了执法证件,采取合法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
五、权利告知
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告知了行政执法监督电话。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xx餐馆违规排放油烟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株洲市环保局荷塘分局
当事人:xx餐馆
一、案件事实
根据社区居民举报,株洲市环保局荷塘分局实地调查,检测,位于桂花街道××社区内的xx餐馆违规排放油烟,超过标准,影响了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二、法律适用
《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
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止,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四)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三、决定结果
2014年10月16日,经株洲市环保局荷塘分局决定:“xx”餐馆在一个月内改造、改进油烟排放设施、设备,经专用烟道排放油烟。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理由说明
株洲市环保局荷塘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2人以上并对“xx”餐馆代表人出示了执法证件,采取合法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
五、权利告知
株洲市环保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告知了行政执法监督电话。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XX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荷塘分局
当事人:荷塘区XX餐馆
一、案件事实
2014年3月18日,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在桂花街道XX餐馆例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XX餐馆里摆放有2袋香干,香干包装袋上标明生产商:攸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3年1月6日,保质期:60天;该餐馆正准备加工使用该超过保质期的香干。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餐馆进行了监督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同日,经该局分管领导批准,对XX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香干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3月27日,执法人员完成了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当日,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荷塘分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向××餐馆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XX餐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餐馆法人代表谢X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
3月28日,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荷塘分局食品安全监督股对该案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该局分管领导对该案进行了审批,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该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4年3月31日,经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荷塘分局负责人决定,对该餐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香干2袋;处2000元人民币罚款。该餐馆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荷塘分局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3月21日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给XX餐馆负责人谢X签收。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荷塘分局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2人以上,并出示了执法证件,采取合法手段,依据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