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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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清末修律的基本情况
清末修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沈家本、伍廷芳任修律大臣,主持法律修订;第二,修订法律馆及翻译国外的法律和法学著作;第三,出国考察,聘请国外法学家作为顾问;第四,进行国内民事、商事习惯的调查;第五,起草修订新法律草案;第六,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的宪政活动,炮制出《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宪法文件。
综上所述,清末修律的背景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社会经济结构的集聚变化是晚清修律的根本原因。鸦片战争以后,外国商品和资本的输入破坏了中国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与此同时,阶级关系也发生了相应变化。除原有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出现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变化,包括用新的法律制度代替旧的法律制度;第二,西方法律,法学的输入,推动了晚清修律。封建中国闭关自守的大门被外国侵略者的坚船利炮打开以后,伴随着外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侵入,西方法律法学也开始输入。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及一些具有改良主义思想的政治家`法学家基于不同的愿望和目的,陆续引进和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和法学理论著作。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成为推动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发展和批判旧有法律和法律思想的理论武器,也改变了官府垄断律学的状况,使法律知识得到一定的普及,促进了人们观念的更新。同时,西方法律的引进,冲破了中国传统封建法律体系的外壳,为修订法典,改良法律创造了条件,提供了蓝本;第三,帝国主义关于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虚伪承诺是轻政府修律立法的直接动因和催化剂。义和团运动海沟,特别是1901年《辛丑条约》的签定,帝国主义列强对于已经成为“洋人朝廷”的清王朝,从打击压制转而采取“保全主义”的政策。为了促使轻政府尽快修订法律,以适应并维护列强在华攫取的不断扩大的侵略利益,英、美、日等国在同清政府修订商约时都表示,在清振奋修订法律,改良司法现状后,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列强的许诺促使清政府加速了修律立法的活动。
摘要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清末修律的背景;第二部分,阐述了清末修律的基本情况;第三部分,分析了清末修律的特点;第四部分,总结全文。
引言
清末修律是由封建统治集团实行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变革,是从古代封建法律制度向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转型的第一次努力。清末修律导致了绵延几千年的中华法系走向解体,同时也使中国法律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
3 清末修律的特点
清末修律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特点:第一,立法指导思想方面表现为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及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既主张“参酌各国法律”,又强调“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第二,内容方面表现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既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第三,形式方面表现为区分法律部门、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第四,立法程序方面表现为既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又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2]向仁富:《清末修律原因新探》,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3]赵虎:《清末修律之动因与意义分析》,载《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4]邓保国:《清末变法修律的历史思考》,载《惠州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5]沈江瑞:《清末修律原因、价值及局限性》,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1840年,鸦片战争的失败标志中国开始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进程。与传统封建社会相比,1840年以后的中国在社会经济和阶级关系上发生了很大变化,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而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必然要发生变化。
另外,正当清王朝的统治日益衰落、动摇的时候,西方资本主义确有了迅速的发展。资本主义如果不经常扩大其统治范围,如果不开发新的地方并把非资本主义的古老国家卷入世界经济漩涡中,它就不可能存在与发展。西方列强为维护其在华利益,将中国改造成一个有利于资本输入、保证其经济掠夺、有能力防止内乱的半殖民地国家,于是便作出承诺“一埃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判方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完善,”“即放弃其治外法权”。
4 结论
总而言之,清末修律促使中国传统的法律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实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法和私法的分离,并且改变了中国传统社会“重农抑商”的观念,建立了与大陆法系国家相类似的法律体系,实现了中国法制与世界法制的接轨。
参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1 清末修律的背景
清朝末年,政治腐败,社会黑暗,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劳动人民大量破产,国力渐趋衰落。甲午中日战争以中国失败而告结束。这次失败彻底改变了统治阶级“祖宗之法不可改”的信条。一时之间改革变法的浪潮开始在沉闷的大地上涌动。与此同时,在法学理论界,一些开明知识分子以及清廷官员中的有识之士也为改革法律作好思想准备。西学东渐以来,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播使中国传统法律的残暴野蛮暴露与光天化日之下。这些有识之士通过对比中西方法律的优劣,对中国传统法典所依据的法律价值观产生了怀疑。他们希望移植外国法律中的合理因素,改良中国法律。于是就有了戊戌变法。庚子事变之后,清廷被迫宣布预备立宪和修订法律。
帝国主义的虚假承诺刺激了清政府修律的积极性。为了适应帝国主义侵华的需要,镇压中国人民,反映官僚买办阶级的要求,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同时也为了粉饰预备立宪,企图利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来掩盖其专职统治的实质,欺骗人民,抵制和破坏革命,清王朝不得不对原有的法律作了一系列较大的修改。1902年5月13日,清廷发布谕旨:“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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