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金个税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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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金个税筹划方案

我们知道,在全年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一定的前提下,月收入和年终奖

金的组合不同,全年纳税额也不同。因此,如何对薪金个税进行纳税筹划

从而合理避税,提高广大职工的可支配收入,是我们联社财务人员应该研

究的一个课题,这也是广大职工最关注的一个问题。

工资与年终奖的计税区别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

得计算纳税,先将取得的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

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年终奖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实只适用了1个月的

超额累进税率,另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很明显,年终奖的税负

水平比月工资税负水平高。

全额累进税率特点是临界点附近税负跳跃式上升。例如,某雇员2013 年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我们知道取得18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 (元),,假设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

18000.12 元,此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8000.12*10%-105=1695.01 (元),

这就出现相邻区间奖金总额相差很少而税负相差很大的现象。所以,假设存在一平衡点,平衡点后的税后所得等于一次性奖金18000元的税后所得,设平衡点的一次性奖金为X,贝U X-

(X*10%-105)=18000-(18000*3%-0),得出X=19283.33 (元),18000~19283.33 元也就是年终奖金发放的一个无效

区间。运用同样的方法可以得出其他级数发放的无效区间,如下:

年终奖金无效区域确定表

税前发放数减至临界点而适用上一档税率,这样就不会出现“多发少得的现象了。

二、职工薪金的最优分配方案

要想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不是仅仅规避上述不合理的区间就可以实现的。所以,在个人全年总的税前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必须对工资和奖金进行合理分配,才能达到降低税负、增加收益的目标。

由于工资和年终奖金的税负差异,我们在选择工资与年终奖金的分配方案时遵循以下原则:优先利用月工资纳税的原则,每月应税所得的税率总是大于或等于年终奖金的税率。当月应纳税所得和年终奖金的税率相同、而全年应税所得继续增加时,应先增加当月应纳税所得、提高其税率,再考虑增加奖金。当全年应纳税所得达到一定数额并进一步增加,达到一个平衡点时,其增加额作为当月应纳税所得引起的税额增加会比作为年终奖引起的税额增加更大。这时,就应将增加额分布于年终奖中,提高年终奖的税率,降低当月应纳税所得的税率。

我们知道工资薪金所得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执行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举个例子。如何计算7000 元的个税税额?第一种方法( 7000-3500 ) *10%-105=245 元,第二种方法

1500*3%+ ( 7000-3500-1500 )*10%=245 元。假设A X为超过某个临界点的工资额增量,由此可以得出,T a=A X*R a , T a工资额增量引起的税金增量,R a 为工资额增量对应的适用税率。

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资薪金,其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涎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十12涎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

12+速算扣除数X 11由变换后的公式可知,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就是对应月平均工资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基础上加上相应速算扣除数的11 倍。同样假设△X 为超过某个临界点的年终奖增量,由此可以得出,T b=A X*R b+ ( K b-k b-1) *11 , T b年终奖增量引起的税金增量,R b 为年终奖增量对应的适用税率,K b 为年终奖增量对应的本级速算扣除数, K b-1 为年终奖增量对应的税金上级速算扣除数。

如何计算上述这个平衡点,使得全年应纳税所得增加额作为当月应纳税所得引起的税额等于该增加额作为年终奖引起的税额,即T a= T b,

A X*R a= A X*R b+ ( K bt-k bt-1 )*11。如果想个税税负低,就需要使得每增加一部分的收入其对应的税负增量最小,则总体税负也一定是最低的。基于“税金增量最小化”原则确定的工资与年终奖组合方案分析过程如下:

1 、当年应纳税所得在( 0,18000 )区间,将月工资所得介于( 0,1500 )之间,或是年终金

不超过18000 ,二者均适用3%的税率,此时超过的部分作为工资或奖金发放是没有区别的。

2、当年应纳税所得在( 18000,36000 ) 区间,将月工资所得介于( 0,1500 ) 之间和年终

奖金为18000 ,或是工资所得为1500 和年终金不超过18000 ,二者均适用3%的税率。这个也可以税收增量的思路去解释,当月工资所得和年终奖的变化均在3%的税率区间里,由于税率不变,年终奖增量带来的税收增加不考虑速算扣除数,工资增量带来的税收增加等于由于年终奖增量带来的税收增加。

3、当年应纳税所得在( 36000,72000 )区间,增加工资或奖金均会使税率从3%提升为

10% 。由于奖金计税的特点,当税率跳档时会使税金骤升,因此,首先应该选择增加工资。当月应税所得超过1500 小于4500 元时,税率保持为10%,年终

奖金则应保持18000 元不变,这样可以使奖金部分运用3% 的低税率。

4、当年应纳税所得在( 72000,108000 )区间,超过72000 的部分如果选择按工资平均发放则适用20%的税率,按奖金发放则适用10%的税率,假定收入增量X,因此两种方案的税金

增量分别是(△ X X20%)和[△ X X 10%+

(105-0 ) X 110,因此两个方案税金增量无差别点为:△ X=11550。当收入增量低于11550 元时,则增发工资缴纳的税金少于增发奖金缴纳的税金;当收入增量高于11550 元时, 则增发工资缴纳的税金多于增发奖金缴纳的税金。因此年应税所得收入在( 72000,83550 )区间时,年终奖金仍应保持18000 元不变, 其余部分按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当年度总收入超过83550 元, 则应该将增加的收入以奖金的形式发放,此时奖金税率“跳档”,提高年终奖发放, 使年终奖的税率适用10%, 同时降低月工资所得的税率, 使其工资的税率也保持10%。可将工资保持在4500 元, 其余部分作为年终奖;由于此区间工资奖金税率相同, 将年终奖发放54000 元, 其余发放工资, 此时的税负与前一种方法下的税负一致。

5、当年应纳税所得在( 108000,162000 )区间,首先应该选择增加工资。当月应税所得超过4500 小于9000 元时, 税率保持为20%, 年终奖金则应保持54000 元, 这样最优。

6、当年应纳税所得在( 162000,474000 ) 区间, 超过162000 的部分如果选择按工资平均发放则适用25%的税率,按奖金发放则适用20%的税率,假定收入增量为A X,因此两种方案的税金增量分别是(△ X X 25%)和[厶X X 20%+

(555-105 ) X 11]。假如年应税所得在(162000,216000 )区间,由于△ X<=54000 , 所以等式左边始终小于等式右边, 也就是说选择增加工资保持年终奖不变税收增量最小。年应税所得在( 216000,474000 )区间 ,当年终奖金由54000 元变为108000 元, 工资增量也是54000 元, △X=54000 , 等式左边始终小于等式右边。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在

( 162000,474000 ) 区间 , 年终奖应保持54000 元, 其他按工资部分计算个税。

7、当年应纳税所得在( 474000,528000 )区间 ,若年终奖由54000 变为108000 , 年终奖增量引起的税收增量为54000*20%+ ( 555-105 ) *11=15750 元,同时

月工资所得增量前后的税率将会不同 ,分别属于25%和30%。假设处于30% 税率的工资增量为W,此时税金增量为30%W+25% ( 54000-W )。假设存在平衡点 , 使得30%W+25%

( 54000-W ) =15750 , 解得W=45000 元。也就是当年应纳税所得在( 474000-519000 )的区间时 ,我们选择保持年终奖金54000 元不变,相应增加工资额度。当超过519000 元,选择年终奖金108000 元, 其他按工资部分计税。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可以得到如下组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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