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1、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有捉奸证据是否能拿到精神赔偿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
以下将分别讲述原因:1、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下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因此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请求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实践案例中当事人如果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经查,不符合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始终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既然法律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
因此,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3、即使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能拿到损害赔偿的条件。
2022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
2022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我们都知道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有过错是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中⽆过错⽅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过错⽅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对具体的操作等有具体的规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2022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第⼀千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千零九⼗⼆条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发现有上述⾏为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损害赔偿怎样适⽤?(⼀)关于适⽤实体范围的问题第⼀千零九⼗⼀条中明确规定了适⽤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实施家庭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有⼀个案⼦:刘某(⼥)和冯某(男)婚后⽣有⼀⼦,但是由于双⽅各⽅⾯的差异⽐较⼤,所以逐渐产⽣很多⽭盾。
刘某从事的是保险⼯作,接触的⼈也⽐较的多,不久就和⼀男关系密切,冯某劝阻但⽆效。
⼀⽇,冯某跟踪刘某与该男进⼊⼀住处,冯某便堵在门⼝并打110.110赶到后,三⼈被带到了公安局,刘某和该男也交代了两⼈确有不正当关系并做了笔录。
后冯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由于刘某并不符合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所以刘某的这个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持。
我们所说的⾮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活。
但是我们判断是否⾮法同居的时候也没有⼀个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性在离婚案中要证明举证与他⼈有不正当关系属很不易的⼀件事,并且是⼀个持续、稳定的关系就更不易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离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时,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
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赔偿范围狭窄,仅限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而未涵盖其他可能的损失;二是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三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受害人难以证明对方的过错。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裁判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存在差异;二是赔偿执行难,部分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赔偿责任;三是社会舆论压力大,部分受害人因担心社会舆论而放弃索赔。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1. 扩大赔偿范围: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扩大到包括身份利益损失、财产权益损失等在内的多方面损失。
2. 明确赔偿标准: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以便司法实践中操作。
3.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二)加强司法实践1. 统一司法裁判:各级法院应当统一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2. 加强执行力度:对于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离婚,哦,别提了,真是一个让人心情复杂的话题。
有人说,这是一段旅程的结束,也有人觉得,这是新生活的开始。
离婚的时候,常常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一个比较受关注的,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这可是个让人挠头的事儿,听着就让人觉得复杂。
但我们可以从一些简单的方面来聊聊这个话题。
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夫妻感情破裂的时候,谁的错,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哎,这就像是踢球,进了球的那一方当然开心,而失误的一方就得接受指责。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尤其是那些在经济上依赖另一方的。
说白了,就是要让不公平的事情少发生。
毕竟,婚姻不是儿戏,不是说散就散的。
谈到研究方法,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是文献分析。
这就像翻阅旧书一样,看看历史上关于离婚赔偿的相关案例。
像翻家底一样,找出那些让人心碎的故事,看看过去的教训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这种方法能帮助我们了解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下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怎么回事,简直就像开了一扇窗,让我们看到了不同的风景。
调查问卷也不容忽视。
就像街头采访一样,问问大家的看法。
这种方法很直接,能收集到很多生动的案例和真实的感受。
也许你会发现,大家对离婚赔偿的看法截然不同,有的人认为该赔,有的人却觉得没必要,真是一锅粥!这些数据就像一块拼图,拼在一起,能让我们更全面地理解这个制度。
然后,个案分析也是个好方法。
想象一下,如果我们把离婚赔偿看成一场戏,个案就是舞台上每一个角色。
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故事,有的人是因为经济问题离婚,有的人则是因为感情破裂。
在分析这些个案的时候,我们能看到不同的情感纠葛、利益冲突,甚至是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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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规 范进行修订和完善。也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该制度 的认识和理解。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然而,离婚并非总是和平进行的,其中往往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包括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在这些法律问题中,离婚损害赔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它关系到离婚后受损一方的权益保障。本次演示将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 法完善进行探讨。
的规定应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以增强法律的严密性。
(二)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 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夫妻 中的一方。而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则不能作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的主体。以为,应将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一方也纳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主体范围。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法律的制裁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产生使有 过错一方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规定不完善
《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 的同时提出。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由于人 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有些情况下,无过错方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认识到对 方存在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若仍适用上述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 法权益。因此,以为,立法应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如一年)都 可以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同时,应规定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这样既可以方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又可以避免使案件复杂化。
(三)完善诉讼时效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离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夫妻一方因对方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有权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原则。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存在诸多问题。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举证难度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
然而,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很多证据难以收集和保存,导致当事人举证难度大,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赔偿标准不明确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认定赔偿金额时往往依据个人主观判断,缺乏客观、公正的依据。
(三)执行困难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往往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当事人在获得赔偿后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这不仅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证据规则为了降低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可以完善相关证据规则,如规定由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扩大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等。
同时,可以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涉及离婚损害的证据进行鉴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支持。
(二)明确赔偿标准为了确保离婚损害赔偿的公正性,应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
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离婚是一种个人选择,但同时也会对家庭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离婚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诸多法律问题,容易引发矛盾和争议。
离婚后,双方的权益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种损害应如何补偿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后,当一方因婚姻关系解除而遭受经济、精神等方面的损失时,另一方应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弥补离婚后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维护被离婚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无过错离婚原则”。
该原则主张若是离婚是因为一方方案所迫,而非另一方有责,则应由有过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无过错离婚原则是法律制度建立的根本原则,这也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运用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对经济损失的补偿需要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继承和赠与的财产等,进行具体的计算和合理分配。
对于由离婚引起的精神损失,需要根据离婚所造成的具体后果进行适度的补偿。
例如,一方因离婚导致精神紧张,患了严重的抑郁症,那么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时,精神损失方面的补偿应该得到充分考虑。
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维护婚姻解体后一方的利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
一方面,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缺乏具体制定,补偿金额不容易计算和衡量,故而容易引发争议;另一方面,很多离婚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的面向和内容并不十分了解,容易感觉受到传统家庭观念限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罚款式”赔偿,会对其再次施加压力。
因此,在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应重视对其法律基础、具体应用和影响的宣传教育,建立统一、公平、透明的计算和证明标准,促进赔偿金额的公正评估,避免对离婚当事人的二次损害。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补偿离婚受损方的合理机制,既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在今后的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公正、规范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让其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为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浅谈实践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实践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者:侯小林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快节奏的生活在改变人们生存环境的同时,也增高了离婚率。
婚姻法本着保护离婚中的无过错方的权益的精神,在第四十六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在离婚案件中的提出越来越广泛,其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离婚损害赔偿中作为无过错一方的举证难的问题也日渐突出。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举证责任;救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受到侵害的弱者的保护和对过错方的惩罚。
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这一制度实现途径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却存在损害事实难以证明的举证难问题,制约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现。
1离婚损害赔偿的总体概述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婚姻配偶中的无过错的一方向对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负有过错责任的另一方追索民事赔偿的制度。
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提出,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离婚的案件中,能够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是没有过错的一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不能提出赔偿请求,同样,负有赔偿义务的一方仅仅是造成夫妻关系破裂的主要责任方。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在“第三者”、“包二奶”现象高发的今天,作为婚姻的受害者无过错方,在面临离婚失去完整家庭的同时,身心都受到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应运而生。
最初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太过狭窄,对无过错方的权利的保护不太理想,随着婚姻法的不断发展,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在离婚赔偿案件中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和保护范围也在不断加强。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二00一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改进和完善了原婚姻法的不足,为婚姻当事人离婚损害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适用仍有不够统一的认识和做法,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有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婚姻是以契约为基础,作为形式要件的一纸结婚证就是一份婚姻合同,离婚即是违约,造成损害的,应以违约责任追究;一种认为婚姻以配偶权为基础,配偶权是夫妻之间支配一定身份利益的权利,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份利益,属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还有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不应简单归结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实际上是两种责任的竞合。
在司法实践中,是依据婚姻合同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还是按照侵权行为法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是我们认定离婚损害赔偿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对此,本人认为修改后的新婚姻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其理由至少有三:一是新婚姻法总则的第二、三、四条规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内容均属配偶权范畴,从法律上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契约。
因此,婚姻应当以配偶身份的权利为基础,而不是合同权利。
从权利角度看,离婚损害侵犯的是配偶身份的绝对权,不是合同违约的相对权或叫债权。
从义务角度讲,离婚损害行为所违反的是婚姻法及其他公共规范规定的义务,不是婚姻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部 分 规 定 还 存 在 着 一 些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下 面 笔 者 对 《 姻 法 》 的 离婚 损 害 婚 中
赔 偿 制 度 谈 谈 个 人 的 看 法 。 我 国 《 姻 婚 法 》 的离 婚 损 害赔 偿 制 度 中
一
三、 离婚 损 害 赔 偿 的构 成 要 件 1 法 行 为 。 即行 为 人 实 施 了违 反 . 违
细 规 定 。新 的 规 定 提 出 了 离 婚损 害赔 偿
其 侵 权 行 为 承 担赔 偿 责 任 , 出代 价 , 付 这 本 身 就 体 现 了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制裁 :对 于
其他 意欲实施侵 权行为 的已婚者来 说 。
偿 制 度 的 确 立 , 旧的 《 姻 法 》 比 , 同 婚 相 的
离 婚 损 害赔 偿 制 度 ,是 我 国2 0 年 01 怨 愤 相 对 地 可得 以平 息 。
中 的疆 界 ,是 婚 姻 家 庭关 系各 个 成 员履
行 义 务 争 取权 利 的保 障 。 为道 德 准 则 . 作 它 则 以 社 会 倡 导 的 姿 态 昭示 了道 德 在 婚
修 正 后 的 《 姻 法 》 确 立 的 一项 新 的 离 婚 所
《 婚姻法》 的离婚 损 害赔偿 制度
杨 红 玉
( 京 岳成 律 师事 务 所 黑 龙 江 分所 , 尔 滨 10 0 ) 北 哈 5 0 1
民事 责 任 ,离 婚 损 害赔 偿 制 度具 有 以 下
三方面的功能 :
目的 ; 完 善 了立 法 。 它 使婚 姻 法 能从 不 同 的角 度 对 侵 犯 婚 姻权 利 的 违法 行 为 进 行 调 节 、 范 和 制 裁 , 我 国 的离 婚 立 法 更 规 使 具 科 学 性 、 操 作 性 。 与 国 际社 会 的立 可 并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
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赔偿制度建议的意义、内容、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等问题作出粗浅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 1、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规定进行。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婚姻法充分强调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并明确予以具体规定。
如《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义务;第4条规定了配偶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
当一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如虐待、遗弃、通奸等,必然会导致对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害,而这种损害又不能通过离婚得到补救。
浅谈离婚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举证难问题
居 的事 实给尹 某精神 上造成 了严重 的伤 害 , 判 令林某 赔偿李 某精 于举证 难 的原 因, 使 无过 错方 的诉讼 请求 得不 到支持 , 婚 姻 当事 神 损 失费 l 万元 。
也没有 其他证 据佐证 其与 该男子 同居 的事 实 , 单 凭所拍照 片和证 取证 较难 。婚姻案 件具 有很 强 的隐密性 , 外人 难 以知晓 。这一 点 人证言 难 以认 定符合 法 定情 形 , 所 以原告 余某应 承担举证 不 力而 在重 婚 或者有 配 偶者 与他 人同 居所致 的离 婚诉讼 中表 现 得最 为
制 占缸金 ◆ 法律 经纬
2 0 1 3 ・3 ( 下)
浅谈离婚损害赔 偿在司法实 践中的举 证难问 题
祁 向祥
摘 要
相 艳 妮
我国 婚 姻 法 及《 婚 姻 法解 释》 对 离婚 损 害赔偿 的 问题 进行 了规 定 。离婚 损 害赔偿 制度是 新《 婚 姻 法》 一项 重要 的
导致 诉讼 请求 被法 院驳 回的法 律后 果。
明显 。一方面 过 错方 与他 人 同居更 多 的时候采 用 的是秘 密 的方
两个 案例 都 是夫妻 一方 与他 人 同居 引 起 的离婚 损害 赔偿 诉 式 , 而 非公 开 同居 的形 式 , 无 过错 方对此 很难 获 。如 果 是通 过跟 讼, 为何 结 果却 截然相 反 ?根据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民事 诉讼 证 踪 、 偷拍等 方法 掌握 的一些 证据 , 则可 能会 因为这些 证据 的合法 据 的若干规 定》 第 二条规 定: “ 当事 人对 自己提 出的诉讼请 求所 依 性存 在争议 而要承 担不利 的后 果 , 最 终导致 自身的合法 权益 不能
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对于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以下是对这一制度的浅论:1. 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常基于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过错方在婚姻中的不当行为,如重婚、虐待、遗弃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应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
2. 赔偿的范围:赔偿的范围可以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物质损害通常指因离婚导致的财产损失,如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公等;精神损害则涉及因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心理创伤和精神压力。
3. 赔偿的确定:赔偿的金额和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法院通常会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无过错方的损害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决定赔偿的数额。
4. 赔偿的程序: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情况,判断是否支持损害赔偿请求,并确定赔偿的具体内容。
5. 赔偿的执行:一旦法院判决支持损害赔偿请求,过错方需要按照判决执行赔偿。
如果过错方拒不执行,无过错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 制度的意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不仅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经济补偿,也是对过错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7. 制度的争议:在实际操作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证据的收集难度等,需要法律专业人士和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审慎处理。
8. 制度的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包括明确赔偿标准、简化赔偿程序、加强法律援助等措施。
通过以上浅论,我们可以看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维护婚姻正义、保护个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中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中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中国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保障了离婚当事人在分割财产不足以维持生活时,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获得经济帮助。
以下是关于中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三个方面:
一、经济补偿请求权
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指离婚时,一方因照顾家庭、抚养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原因,导致其负担较重的经济责任,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照顾家庭、抚养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经济责任的事实;
2.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请求,或者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3.对方存在负担较轻经济责任的事实,且具备给予经济补偿的能力。
二、经济帮助请求权
经济帮助请求权是指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生活困难的事实,如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等;
2.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请求,或者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3.对方具备给予经济帮助的能力。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离婚时,一方因对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有权请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过错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
2.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请求,或者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3.对方存在过错行为的事实,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遭受损害的一方。
此外,在离婚时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的,不能就财产分割问题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如果需要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手续,是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
但是,在离婚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债务等。
在传统的离婚制度中,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离婚双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进行补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的变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造成了对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确定双方的损失金额、赔偿的方式和标准等问题并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因此,有必要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明确相关的标准和程序,提高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的保护性不足。
在传统的离婚制度中,赔偿主要以经济形式进行,往往忽视了离婚双方的精神损害。
尤其是对于受到家庭暴力、婚姻虐待等行为的一方来说,仅仅通过经济赔偿难以真正得到公正和保护。
因此,应当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增加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提升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真正的平衡和维护。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当前已经逐渐失去了一定的实效性。
随着社会的快速变革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和价值也在不断改变,夫妻关系也逐渐淡化。
因此,传统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中,应当更加倾向于通过和平协商和合理分配的方式解决夫妻关系终止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和争议,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毕业论文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和程序,增加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二是增加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提升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三是探讨和平协商和合理分配在离婚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
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
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已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
而在离婚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财产、精神和身心上的损失。
为了维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出发,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之路。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需要更多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条款过于笼统,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并不清晰。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定更加完善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条款,明确赔偿的范围和程度,使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需要更多的司法实践和案例借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也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裁判,以保证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只有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足够的案例和经验,才能更好地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需要更多的社会舆论和公众意见的参与。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涉及到家庭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因此更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只有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更多的心理咨询和帮助。
在离婚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精神和身心上的伤害,因此需要专业的心理咨询和帮助。
只有在解决了离婚双方的身心问题后,才能更好地进行损害赔偿的处理,以达到双方协议和社会和谐的效果。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过程,需要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社会舆论、心理咨询等多个方面进行整体考虑和处理。
只有在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更好地维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能够共同努力,推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更加完善和合理。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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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