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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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条例》修订的重大调整 《条例》修订后的主要制度 《条例》宣贯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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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线电频率管理
1.明确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的条件:
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 确具体的用途;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20个工作日内审核 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当载明无线电频 率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等事项。 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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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处罚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增强震慑效应
对于擅自用频、设台的,罚款上限由过去的5000元提高到了 50万元; 对擅自转让频率、违法使用电台的,设定了吊销许可、没收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措施。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 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回: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 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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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出频率使用期限
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 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5.明确豁免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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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外无线电管理
统一归口管理:无线电频率协调的涉外事宜,以及我国境内电台与境外
电台的相互有害干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与有关的国 际组织或者国家、地区协调处理。需要向国际电信联盟或者其他国家、 地区提供无线电管理相关资料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办理。
边境台站管理:在边境地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遵守我
拟定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
国家无线电 管理机构
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 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和涉外
军地建立无线电管理 协调机制 共同划分无线电频率; 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 与非军事系统间的无线 电管理事宜; 无线电管理重大问题报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决定。
无线电管理工作;
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 )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含呼号 ,下同);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
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 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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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线电台(站)管理
豁 免 许 可
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单收无线电台站;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
台 站 属 地 化 管 理
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 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同时相关规定,完善标准体系及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进关核准
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办 理通关手续。 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 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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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备案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
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非 制 式 无 线 电 台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上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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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管理
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 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国家无线 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 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专用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参与重大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除外)
《条例》修订深入解读
来自百度文库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座谈会专题工作介绍(?)
无线电管理局监督检查处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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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条例》修订的重大调整 《条例》修订后的主要制度 《条例》宣贯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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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无线电管 理提供了基本法治保障
二、为发展营造良好 的频谱资源供给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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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归并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由7项变为5项
1.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含组建卫星通信网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审批
2.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
- 含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审批
3.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5.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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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无线电频率协调协议。
外国船舶(含海上平台)、航空器、铁路机车、车辆等设置的无线电台
在我国境内使用,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
禁止 外国人电测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 测试及电波监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采取必要措施防 止无线电波发射 产生的电磁辐射 污染环境
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核定项目之外的无线电信号 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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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完善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
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 准及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30个工作日内审核 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型号核准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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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许可管理
微功率、短距 离设备管理
研制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国家无线电管 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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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
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可以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3.明确频率转让、收回的条件 简政放权,缩小频率使用许可范围 3. 转让:受让人应当符合申请使用频率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提交 双方转让协议,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 理机构批准。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需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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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的审查
20个工作日内审核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 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载明无线电台(站)的台 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有效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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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人的义务
变更许可 事项
终止 使用
定期 维护
环境 保护
应当向作出许 可决定的无线 电管理机构办 理变更手续
及时向作出许可 决定的无线电管 理机构办理注销 手续,交回无线 电台执照,拆除 无线电台站及天 线等附属设备
保证其性能指标 符合国家标准及 国家无线电管理 的有关规定,避 免对其他合法无 线电台(站)产 生有害干扰
规章;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本条例的规定,管理国家无线
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 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 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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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 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定期检查和检测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 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 行政强制措施 可以要求采取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校准发射频率或者降低功率、 暂停发射等措施。 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 强化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 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国际安全遇险系统、固定用于航空和水上通信导航的国际间通 用频率。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频率。
6.增加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
适应航天事业发展和卫星业务广泛应用的需要,增加了卫星无 线电频率管理制度,明确了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取得方式、申报 协调程序、卫星工程的频率可行性论证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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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军队电磁频 谱管理机构
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与拟订 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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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 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
三、推进无线电管理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 《条例》进一步理顺 了无线电管理体制, 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权 限;完善行政审批制 度,加强事中事后监 管,确保管得住、管 得好。
《条例》围绕无线电频 率、台站、设备和安全 等核心问题,修改完善 了各项管理制度,为依 法管理无线电,促进无 线电技术的开发应用创 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台(站)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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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 线电台(站)不会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 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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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台(站)分类管理
• 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 代表机构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 除使用外交邮袋装运外,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
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携带、寄递及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 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进行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 射设备入境的 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办理通关手续
《条例》始终抓住频 率管理这一核心,科学 设计招标、拍卖,频率 收回等相关制度,提高 利用效率,为社会发展 营造良好频谱资源供给 环境。
《条例》修订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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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条例》修订的重大调整 《条例》修订后的主要制度 《条例》宣贯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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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清了管理机构的职权界限
不得销售未依本条例规定标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销售市场 大功率发射 监管 设备管理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 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合法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电台识 别码
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需 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临时 设台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 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 使用无线电台(站)
应当及时向无线电台(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 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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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 制 式 无 线 电 台
线电台的,其配备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
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