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法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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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宣传

1、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2、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罚款。

4、新建污染严重的制革、染料、造纸、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土(小)生产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5、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6、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罚款;私设暗管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7、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8、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罚款:(1)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2)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3)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4)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6)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7)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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