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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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年,美国第一个提出3海里的领海。以 后英、法也规定了3海里的宽度。
1852年,英俄条约规定了公海自由的原则。
193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在海牙召开了国 际法编纂会议,就领海的性质取得了比较一 致的意见,但关于领海宽度问题则发生了激 烈的争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海洋法发生了重大变 化。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宣布了《关于 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底的自然资源的政策的 总统公告》,提出了沿海国对其大陆架权利 的主张;许多国家纷纷主张更宽的领海。
委员会”。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海洋法几乎所有 方面的问题,由一个序言和十七个部分组成, 共320条,另有9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群岛 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 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 境自由、“区域”、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 端的解决等。
塞尔顿于1618年发表《闭海论》一书,提 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斯提出了国家领土包 括毗连海域的主张,产生了最初的领海概 念。
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在1702年发表的《海 洋领土论》一书中把海洋区域划分为公海 和领海两部分,并提出了确定领海宽度的 “大炮射程说”。
1782年意大利法学家加赖尼根据当时的大炮 射程,提出3海里为领海的宽度。
1982年制定海洋法公约,解决了海洋法面 临的一些重大问题。
三、海洋法的编纂
(一)在中世纪,为了适应航海和贸易的需 要,对有关海洋活动的惯例进行了编纂。
(二)19世纪后,若干海洋法规则和制度开 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
(三)1930年国际联盟召开海牙国际法编纂 会议,政府间国际组织开始对海洋法进行 编纂的最初尝试。
(三)刑事管辖
依据领土主权原则,沿岸国对其港口内的 外籍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但在实践中,除下列情况外,一般都不行 使该管辖权:扰乱港口安宁,案情重大, 沿岸国为受害者或应船旗国请求管辖等。 对于船舶内部纪律问题一般不予干涉。
(四)民事管辖
对于停泊在港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生的一 般民事案件,如果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 工资、劳动条件或涉及个人的财产权利等 事项,各国通常都不行使管辖权。
二、海洋法的发展
(一)在古代,海洋被认为是“大家共有之 物”,而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二)中世纪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 君主对土地的领有权向海洋方面扩展。
(三)海洋的垄断和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的 发展,后起的海洋国家纷纷反对少数国家 对海洋的分割和垄断,展开了海洋垄断与 反垄断的斗争。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1609年发表了《海 洋自由论》一书,提出了海洋自由理论。 认为海洋不能成为任何人独占的对象。
三、海湾、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同一个国家,其湾口宽度 远远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被认为是沿岸国内水的 海湾。
历史性海湾应包含三个要素:(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 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一个时间 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国所确认。
中国的渤海湾湾口宽度为57海里,自古以来该湾就在 中国主权控制之下,带有历史性海湾的性质,历史上一 向被承认为中国的内水。渤海湾湾口有一系列的岛屿, 将湾口分为8段,最宽的湾口只有22.5海里。因此,将
正 常 基 线
直 线 基 线
第三节 内海水
一、内海水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 内海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它包括一 国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 海域。
2. 内海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1)所有外国船舶不得驶入内海; (2)外国商船如获准进入内海,必须驶入指定的港口
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3)对于遇难或基于履行条约义务或按照国际公约规 定行事的目的,外国商船被允许驶入内海时,要遵 守沿岸国的法律;
(4)在内海中不得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港口
(一)港口: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 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港口。
(二)在实践中,各国有权制定外国船舶入港规 则和制度,通常也由双边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来规定。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对外国籍船舶的 进出港和航行、停泊作了具体规定。
(四)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 议对海洋法的编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2月24日在 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 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 捕鱼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 约》。
2.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3月17日在 日内瓦召开,但此次会议以未获任何结果 而告终。
3.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12月3日在纽 约隆重开幕,到1982年12月10日海洋法 公约正式签字,历时9年,共开11期16次 会议。最后,包括中国在内的117个国家和 两个实体(库克群岛和联合国纳米比亚委员 会)在《公约》上签了字。这次会议还通过 了包括决议一和决议二的最后文件,决定建 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
第十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调整 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 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法 包括有关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 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海域的法律 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各类海域的界定
12海里 24海里
200海里
公
内
领 海
领
基
毗专 属
海
线
邻经
济
海
区
海区
大陆架
第二节 基线
一、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1. 正常基线,即低潮线,也就是海水退潮时离
海岸最远的那条线。
2. 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 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先选若干的点作为基点,然 后将相邻的基Leabharlann Baidu用直线连接起来,使这一系列 直线构成沿着沿海国的一条折线 。
1852年,英俄条约规定了公海自由的原则。
193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在海牙召开了国 际法编纂会议,就领海的性质取得了比较一 致的意见,但关于领海宽度问题则发生了激 烈的争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海洋法发生了重大变 化。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宣布了《关于 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底的自然资源的政策的 总统公告》,提出了沿海国对其大陆架权利 的主张;许多国家纷纷主张更宽的领海。
委员会”。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海洋法几乎所有 方面的问题,由一个序言和十七个部分组成, 共320条,另有9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群岛 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 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 境自由、“区域”、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 端的解决等。
塞尔顿于1618年发表《闭海论》一书,提 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斯提出了国家领土包 括毗连海域的主张,产生了最初的领海概 念。
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在1702年发表的《海 洋领土论》一书中把海洋区域划分为公海 和领海两部分,并提出了确定领海宽度的 “大炮射程说”。
1782年意大利法学家加赖尼根据当时的大炮 射程,提出3海里为领海的宽度。
1982年制定海洋法公约,解决了海洋法面 临的一些重大问题。
三、海洋法的编纂
(一)在中世纪,为了适应航海和贸易的需 要,对有关海洋活动的惯例进行了编纂。
(二)19世纪后,若干海洋法规则和制度开 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
(三)1930年国际联盟召开海牙国际法编纂 会议,政府间国际组织开始对海洋法进行 编纂的最初尝试。
(三)刑事管辖
依据领土主权原则,沿岸国对其港口内的 外籍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但在实践中,除下列情况外,一般都不行 使该管辖权:扰乱港口安宁,案情重大, 沿岸国为受害者或应船旗国请求管辖等。 对于船舶内部纪律问题一般不予干涉。
(四)民事管辖
对于停泊在港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生的一 般民事案件,如果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 工资、劳动条件或涉及个人的财产权利等 事项,各国通常都不行使管辖权。
二、海洋法的发展
(一)在古代,海洋被认为是“大家共有之 物”,而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二)中世纪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 君主对土地的领有权向海洋方面扩展。
(三)海洋的垄断和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的 发展,后起的海洋国家纷纷反对少数国家 对海洋的分割和垄断,展开了海洋垄断与 反垄断的斗争。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1609年发表了《海 洋自由论》一书,提出了海洋自由理论。 认为海洋不能成为任何人独占的对象。
三、海湾、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同一个国家,其湾口宽度 远远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被认为是沿岸国内水的 海湾。
历史性海湾应包含三个要素:(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 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一个时间 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国所确认。
中国的渤海湾湾口宽度为57海里,自古以来该湾就在 中国主权控制之下,带有历史性海湾的性质,历史上一 向被承认为中国的内水。渤海湾湾口有一系列的岛屿, 将湾口分为8段,最宽的湾口只有22.5海里。因此,将
正 常 基 线
直 线 基 线
第三节 内海水
一、内海水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 内海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它包括一 国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 海域。
2. 内海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1)所有外国船舶不得驶入内海; (2)外国商船如获准进入内海,必须驶入指定的港口
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3)对于遇难或基于履行条约义务或按照国际公约规 定行事的目的,外国商船被允许驶入内海时,要遵 守沿岸国的法律;
(4)在内海中不得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港口
(一)港口: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 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港口。
(二)在实践中,各国有权制定外国船舶入港规 则和制度,通常也由双边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来规定。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对外国籍船舶的 进出港和航行、停泊作了具体规定。
(四)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 议对海洋法的编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2月24日在 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 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 捕鱼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 约》。
2.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3月17日在 日内瓦召开,但此次会议以未获任何结果 而告终。
3.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12月3日在纽 约隆重开幕,到1982年12月10日海洋法 公约正式签字,历时9年,共开11期16次 会议。最后,包括中国在内的117个国家和 两个实体(库克群岛和联合国纳米比亚委员 会)在《公约》上签了字。这次会议还通过 了包括决议一和决议二的最后文件,决定建 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
第十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调整 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 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法 包括有关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 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海域的法律 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各类海域的界定
12海里 24海里
200海里
公
内
领 海
领
基
毗专 属
海
线
邻经
济
海
区
海区
大陆架
第二节 基线
一、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1. 正常基线,即低潮线,也就是海水退潮时离
海岸最远的那条线。
2. 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 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先选若干的点作为基点,然 后将相邻的基Leabharlann Baidu用直线连接起来,使这一系列 直线构成沿着沿海国的一条折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