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要求

(一)、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法规主要为:《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其中《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在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做出约定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

(二)、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规为:《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该《细则》在二十五条中规定“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

在四十五条第五款中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第六款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相关要求

在网络论坛中有关于“《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关联业务的监管指引》机构部部函【2006】431号中规定了证券公司只能购买非定向的信托产品。而且

实务操作中信托公司必须要对项目有内控审核程序,即便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信托公司的内核程序还是不可避免。再一个如果证券公司跟信托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当地银监局需要事情沟通,不能只是项目备案”的帖子,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关联业务的监管指引》没能找到,只在证监会网站上找到《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关联业务的通知》青证监发【2006】176号文件。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关联业务的通知》是青海证监局对中信万通证券有限公司的回复性文件,其中在第二条规范你公司与信托公司联合开发信托产品的行为中规定“你公司与信托公司联合开发信托产品应事先向我局报备,在我局无异议时方可进行”。在第四条规范购买信托产品的行为中规定“你公司只能购买非定向信托产品”。

三、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其他规定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三)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