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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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调研报告
洗钱危害性的巨大是不可想像的,它作为一种黑色产业在最近几年得到快速扩张,洗钱危害金融稳定,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俄罗斯Sodbiznes银行和Novocherkassk银行等由于参与洗钱而被关闭;花旗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被关闭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洗钱控制措施,缺少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以至存在大量的风险交易。
而我们国内案例也日益增长,2013年,人民银行共发现和接收4854份洗钱案件线索,对其中473起重点线索实施反洗钱调查3832次,向侦查机关报案474起。
各地侦查机关针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报案线索立案侦查168起。
同时,金融系统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涉嫌洗钱及上游犯罪案件618起,配合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225起。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全年向公安部等部门移送洗钱案件线索165份,编发通报39份,受理并反馈国内有权部门协查989件,数量超过前两年总和。
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稳定,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保证,也是维护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保证。
一、反洗钱的定义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的活动。
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
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
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二、反洗钱的三大制度
1、客户识别制度
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
借鉴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国际标准并结合我国的实践,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
为保障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赋予了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的职权。
2、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
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洗钱行为的线索。
3、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
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反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
对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
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自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三、案例分析
(一)浙江“8·27”境外赌资洗钱案
经过长达8个月的联合监控,2004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会同当地公安部门侦破了“8·27”境外赌资洗钱案。
现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外汇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并当场缴获港币现钞467.30万元,随后进一步查扣港币现钞32.70万元,冻结人民币资金332.10万元。
涉案当事人封某,杭州外汇黑市“黄牛”,被正式逮捕并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陈某,从事澳门赌场经营和放贷,处以行政罚款495万元人民币;沈某等4名当事人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
人民币。
此案的过程很简单,主要是赴澳门豪赌的大陆人在输钱后向赌场放贷公司借钱,事后由放贷公司直接派人来大陆收回赌债。
为便于携带和使用,收回的人民币债款通常在当地外汇黑市兑换成大面额港币,并经由珠海等口岸出境后流向澳门。
“8·27’’专案中已经查实的4笔非法交易的人民币均是大陆赌客在澳门所欠赌债。
根据当事人交代,每次交易均是由陈某根据将要收回的赌债金额与封某谈好成交时间、价格和金额,再安排赌客将人民币赌债资金直接打入封某指定的账户上。
封某等一伙外汇黑市“黄牛”则根据陈某谈好的交易规模组织下家收集黑市外汇,指使专人负责向银行预约提取大额港币现钞,之后再将提取的港币现钞交给陈某指定的代理人沈某。
沈某则安排其父乘飞机将收到的港币现钞送到广州交与陈某派来的人,或直接在杭州交给陈某本人。
根据沈父交代,他在2002年和2003年问曾10多次前往广州交付港币现钞。
此外,沈某有时也直接替陈某收取赌债,并通过封某将人民币赌债资金兑成港币。
分析:该案顺利侦破的三个原因:一是发现本案线索的关键得益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管理办法》的实施。
2003年3月,浙江省外汇分局发现一些社会人员以居民名义利用银行通存通兑系统进行异地资金划拨,外汇交易量迅速放大,其中交易量在7月份达到1 688万美元的最高峰。
并且发现部分客户身份证属于伪造,多个当事人都有非法买卖外汇并受到处罚的前科。
浙江省外汇分局当即将8人的可疑情况向杭州市公安局移交。
二是与公安部门建立了联合办案机制。
外汇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调查和侦查手段,对可疑资金难以进行深人、有效的调查核
实,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为解决这个问题,外汇局浙江分局主动提出与公安部门建立反洗钱联合工作机制的建议,与当地公安部门签订了操作性较强的《涉汇反洗钱联合办公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充分发挥了双方的职能优势,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了对各种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
三是加强案件的保密工作。
金融机构是洗钱信息调查的重要方面,该案侦破历时8个月,保密工作认真使侦查工作更具有隐蔽性也是该案得以侦破的重要基础。
(二)地下钱庄案件
2002年8月15日,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连育奇、陈得坤、许烈雄、颜锡隆、颜晓武等5名“地下钱庄”成员受审,检察机关指控他们在2001年3月至8月间,为15名客户购买港币共计53,712万元汇往境外指定账户。
5名被告都是汕头潮阳市人,但分属两个“地下钱庄”。
连育奇、陈得坤、许烈雄是许鹏展的马仔,许鹏展的“地下钱庄”设在汕头;而颜锡隆则在深圳开“地下钱庄”,手下是颜晓武。
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许鹏展的“地下钱庄”成立于1999年9月。
当时,走私犯罪集团头子许鹏雁为了转移走私款项及为他人买卖外汇到境外,与他人合股在汕头市设立“地下钱庄”,由许鹏雁的二弟许鹏展负责钱庄的具体运作。
许鹏展的“地下钱庄”一出笼便为许鹏雁走私集团洗黑钱准备了通道。
1999年9月,许鹏展伙同连育奇、陈得坤、许烈雄3人租赁写字楼作为“地下钱庄”的“办公”场所,随即开始负责联系集团内的香港海通公司及香港中盛汽车(控股)有限
公司,一方面为境内的客户预付境外货物的款项,一方面积极收取许
鹏雁走私集团所走私货物的货款及所谓“通关费”,并将上述资金非法转到境外。
分析:“地下钱庄”是长期困扰着金融监管当局的一个重大问题,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多次打击,但效果并不理想。
现在,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框架,但由于大量的“地下钱庄”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不可能遵守这一系列的反洗钱规定,这给各种反洗钱措施的实施带来了巨大困难。
实践证明,单纯依靠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已迫在眉睫,深入研究解决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问题。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对这种大规模的洗钱案件,可疑特征还是比较明显的。
“地下钱庄”一般是以少数的几个人为操控者,而资金流量却非常大,存在着大量的现金存取现象。
同时,为了逃避银行的监管,他们往往频繁地开户、销户,不断地转换开户行,因此,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对这种可疑账户进行重点监测。
四、银行应如何深化开展反洗钱活动
1、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
2013年是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十周年,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警惕洗钱风险”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微电影、公益广告、微信平台等快速高效的新载体,以生动的案例对公众进行了洗钱危害、保护自己、远离洗钱犯罪的集中宣传,金融机构也通过营业场所、机构官网、短信、微博、邮件等形式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使公众对洗钱手法和涉众型洗钱诈骗的认识有了实质性提高,有效减少了公众
自身利益损失。
财政部重视注册会计师参与反洗钱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宣传我国反洗钱政策导向,要求其按照职业准则和反洗钱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业务,充分发挥其在反洗钱领域的积极作用。
证监会派出机构通过在地方电视台制作播出反洗钱专题节目等方式开展宣传。
各大商业银行也响应国家号召,通过各自网点的LED、宣传灯箱等设备以及印发邗物向社会传播反洗钱知识,组织下乡宣传增强民众的反洗钱意识。
宣传活动是一项需要我们长期坚持不解的活动,它与群众的生活齿轮同在。
2、强化现金管理,完善反洗钱机制。
商业银行应该对大额现金支取及缴存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批程序。
一是坚持对大额现金缴存实行登记,了解客户信息,摸清资金来源;二是严禁为单位和个人违规提取现金,对于超过规定金额起点的大额现金支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登记备案;三是对发生频繁的存取现金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四是建立覆盖所有营业网点的金融网络,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积极引导客户使用先进的电子化非现金结算工具,不断改善支付清算环境,减少社会现金持有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进行套现、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支付结算秩序和良好的经济金融环境。
3、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构建反洗钱坚固防线。
一是根据客户对象等实际情况,尽快配足客户经理,对于一些大客户个人和对公客户进行统一细化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客户的业务经营、营业收入、资金使用及周转和新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详细的
调查了解,真正做到了解自己的客户。
二是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登记制度,特别是对于一次性服务的客户、现金兑换、大额现金存入和支取的客户要认真实行客户识别,进行认真分析和甄别,严格管理身份识别资料,防患于未然。
三是从源头上杜绝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现象。
四是应建立和完善柜业务系统与公安、税务、工商和人行的相关系统联网,以便加强对客户和身份识别和核查。
4、加强电子银行管理。
建立和完善电子银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电子银行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对电子银行支付交易严密有效的监管,这是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重要措施。
当代中国,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已走进了广大客户的生活,它发展迅速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电子银行目前迅猛的发展现状。
所以必须及时建立和完善电子银行反洗钱法律规章制度以便规范网上银行业务避免电
子银行监管出现纰漏。
各商业银行也应该完善电子银行渠道管理,加强技术安全性,合规客户开户流程。
5、加强人员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
制定和实施反洗钱由浅入深、由下到上的系列培训计划,从基层抓起,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技能的反洗钱业务骨干,不断增强和充实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
通过采取举办多层次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教材、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丰富和提高反洗钱管理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提高处理、甄别、审议可疑支付交易的
能力,培养出一批批反洗钱骨干精英,全面提升员工反洗钱工作水平。
反洗钱工作要从上而下,深入内部,不断精细化。
五、总结
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成败与否不仅关系到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还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在未来反洗钱工作新局面的过程中,我们要面临的道路是坎坷且光明的,将有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所以我们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并深刻理解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整体意识和大局意识,不断更新反洗钱意识,做到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