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沉降观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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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沉降观测有关规定
(编者注:建筑工程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是国家推荐性行业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的各种沉降测量和位移测量。
规程全文有七章,包括高程控制、平面控制、沉降观测、位移观测、数据处理等。
目前,监理工程检查中发现:有的监理现场对测量监理仍是薄弱环节,缺少现行测量技术标准,监理方缺少必要的测量仪器,复测工作不到位等。
为此,特将《规程》的第5.1节“建筑物沉降观测”内容全文转载,供同行学习参阅和引起重视。
)
5.1 建筑物沉降观测
5.1.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1.2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
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5.1.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用于宾馆等高级建筑物)等型式。
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
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
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C第C.0.1条规定执行。
5.1.4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程第3.2.2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
5.1.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可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 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
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
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
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 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
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
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
3 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
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 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
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2√2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
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5.1.6 沉降观测点的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除按本规程第3.3、3.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二级、三级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2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3 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5.1.7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
如需要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变形特征值:
1 基础倾斜α
α=(si-sj)/L (5.1.7-1)
式中si——基础倾斜方向端点i的沉降量(mm);
sj——基础倾斜方向端点j的沉降量(mm);
L——基础两端点(i,j)间的距离(mm)。
2 基础局部倾斜α仍可按(5.1. 7-1)式计算。
此时取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墙6~10m内基础上
两观测点(i,j)的沉降量为si、sj,两点(i,j)间的距离为L。
3 基础相对弯曲fc:
fc=[2sk-(si+sj)]/L (5.1.7-2)
式中sk——基础中点k的沉降量(mm);
L——i与j点间的距离(mm):
注:弯曲量以向上凸起为正,反之为负。
4 柱基间吊车轨道等构件的倾斜,仍按(5.1. 7-1)式计算。
5.1.8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 沉降观测成果表;
2 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
3 v-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4 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视需要提交);
5 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见附录D第D. 0. 1条,如观测点数量较少可不提交);
6 沉降观测分析报告。
回复网友ruoyi1972的问题:
“每个工程都要求进行沉降观测,但允许的沉降值是多少啊?是不是应该由设计人员在施工图中予以说明?”
今天才回复,抱歉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
不均匀沉降产生的原因:
1、地质条件。
土层极其软弱会引起地基较大的沉降和差异沉降;土层不均匀,压缩模量差异较大,会引起地基较大的不均匀沉降。
2、上部结构荷载的不均匀。
建筑物结构布置不合理
3、邻近建筑物的影响(建筑物的一侧有较大的附加应力)。
4、其他原因:(建筑物一侧大面积堆载或深基坑开挖;湿陷性土浸水湿陷;膨胀土的浸水、失水
冻胀与融陷;局部地质缺陷:溶洞、土洞、古坟墓······
二、防止不均匀沉降的建筑措施:
(1)建筑物体型力求简单(2)控制长高比(3)合理布置纵横墙(4)相邻建筑物距离
(5)设置沉降缝,控制调整各部分标高
三、防止不均匀沉降的结构措施
(1)减轻建筑物自重:轻质高强,轻型结构
(2)减少、调整基底的附加压力(地下室、空心合壳体基础、架空地板···)(3)增加基础刚度(4)采用对不均匀沉降不敏感的结构
(5)设置圈梁(6)调整改变基础尺寸,使形心与重心重合
四、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施工措施
(1)施工:先高重,后低轻;(2)施工开挖、排水、堆载预压;
(3)保护坑底原状土结构:灵敏度高粘性土(4)沉桩、降水、开挖不良影响。
五、允许沉降值
1.中、低压缩性土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桩基的沉降差
(1)框架结构0.002L(L为相临柱基的中心距离MM)
(2)砖石墙填充的边排柱0.0007L
(3)当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0.005L
2.高压缩性土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桩基的沉降差
(1)框架结构0.003L(L为相临柱基的中心距离MM)
(2)砖石墙填充的边排柱0.001L
(3)当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0.005L
3.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米)柱基的沉降量(MM)
中、低压缩性土:(120)
高压缩性土:200
4.高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
中、低压缩性土:
H0≤100(200)
100<H0≤200(200)
200≤H0≤250(200)
高压缩性土:
H0≤100400
100<H0≤200300
200≤H0≤250200
H0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一、当前建筑施工中沉降观测存在的问题
当前建筑施工中对沉降观测的认识,一般都不够重视,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建筑设计部门在设计图纸上没有沉降观测方面的要求或明确的图示标注;二是观测点的设置不符合规定;三是观测的时间不按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四是沉降观测记录弄虚作假或凭空填报;五是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按规定要求继续进行必要的沉降观测。
二、如何做好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一)端正思想认识。
沉降观测在建(构)筑物的施工乃至使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对于地基软弱或者不够稳定的地区,或者建(构)筑物上部荷载与自重较大的情况下,尤为重要,在具体操作上需按规范要求精心进行。
(二)建筑设计部门必须按设计规范严格要求,在施工说明或施工图中标明沉降观测的观测点、观测数量和时间。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认真操作,严格把关。
具体做好以下几点:
1.沉降观测点的设置要正确合理
(1)砖墙承重的建筑物:沉降观测点一般应沿墙的长度每隔8米至10米设置一个,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转角处、纵墙与横墙的交接处及纵墙与横墙的中央、建筑物的沉降缝两侧。
当建筑物宽度大于1米时,内墙也应在适当位置设观测点。
(2)框架结构的建筑物:沉降观测点应设在每个桩基或部分柱基上部。
(3)具有浮筏基础的或箱形基础的高层建筑,观测点应沿纵、横轴和基础周边位置。
(4)新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连接处的两边应设置。
(5)烟囱、水塔、油灌等其他类似的构筑物,应沿周边对称设置。
(6)埋入墙体的观测点,材料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毫米的元钢,一般埋人深度不小于1 2厘米,钢筋外端要有90°弯钩弯上,并稍离墙体,以便于置尺测量。
2.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要适当
对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和4层及以上的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第一次观测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进行。
然后,在第三层观测一次,三层以上时各层观测一次,竣工后观测一次。
框架结构的建筑物每二层观测一次,竣工后再观测一次。
3.水准点的确定要稳妥
水准点是对各观测点沉降的基准点,一定要选定相对固定的稳定的其他建筑物、岩基等适当部位,一般不少于2个。
4.观测仪器及观测方法要讲究
(1)观测沉降的仪器应采用经计量部门检验合格的水准仪和钢水准尺进行。
(2)观测时应固定人员,并使用固定的测量仪器和工具。
(3)每次观察均需采用环形闭合方法,或往返闭合方法当场进行检查。
同一观测点的两次观测之差不得大于1毫米。
5.沉降观测的图示与记录要精细
完成沉降观测工作,要先绘制好沉降观测示意图并对每次沉降观测认真做好记录。
(1)沉降观测示意图应画出建筑物的底层平面示意图,注明观测点的位置和编号,注明水准基点的位置、编号和标高及水准点与建筑物的距离。
并在图上注明观测点所用材料、埋入墙体深度、离开墙体的距离。
(2)沉降观测的记录应采用建设部制定的统一表格。
观测的数据必须经过严格核对无误,方可记录,不得任意更改。
当各观测点第一次观测时,标高相同时要如实填写,其沉降量为零。
以后每次的沉降量为本次标高与前次标高之差,累计沉降量则为各观测点本次标高与第一次标高之差。
(3)房屋和构筑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应不大于地基允许变形值,可参见设计规范具体规定。
沉降观测资料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用户或房屋开发商在建(构)筑物沉降尚未稳定的情况下,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工作,并建立档案。
如沉降量超过规范和设计要求,则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只有这样,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才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才能为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提供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