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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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 !""#$%% 探 索 与 争 鸣
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 诉讼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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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银华 % 王成明
武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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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三人是行政诉讼制度中一个颇具争 议 且 比 较 复 杂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问 题 ’ 如 何 对 第 三 人 的 种 类 进 行 科 学 的 划分 % 进而确定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 是摆在 行 政 法 学 界 一 个 亟 待 解 决 的 难 题 ’ 本 文 通 过 把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与原告 ( 被告的权利义务进行比较 % 以行政诉讼第三人 有 无 行 使 或 参 与 行 使 行 政 权 为 标 准 % 把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 分 为 类似原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和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 ’ 在 此 基 础 上 详 细 探 讨 了 类 似 被 告 诉 讼 地 位 的 第 三 人 的 诉 讼 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 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第三人 & 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 & 诉讼权利义务 &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 !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
制 ’ 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是指行使或参与行 使了行政权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其他组 织 % 在诉讼中地位类似于被告方的第三人 ’ 他们有些是 共同被告转化来的 " 如依据 ) 行政诉讼法 * 第 !" 条的规 定 $% 有些是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类似于被告的责 任 % 而其非行政主体身份决定其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 被告 % 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这些第三人如被告一 样 % 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动方 % 他们在诉讼中的权利 义务接近于被告 % 但又有所区别 ’ 由于行政诉讼是对被 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因此作为具体 行政行为的主动方 % 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的 诉讼地位及法律责任也应成为我们重点研究的对象 ’ 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 !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 这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区别于其他行政诉讼参与人 的关键所在 % 当然也是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 的重要特征之一 ’ 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及 处理结果会影响到他的权利义务 ’ 这里的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害关系 , 应作广义理解 % 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个人 ( 组织的 权利义务已经或者将会产生实际影响为标准 % 无需区 分利害关系是直接还是间接 % 更不能将其限制为 + 以行 政法律关系为中介 ,’(&’ " 在形式上行使或参与行使了行政权 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因为他 们在形式上行使或参与行使了行政权 % 作出了影响原 告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行为 " 包括不作为 $% 因而其行 为的合法性成为或者有可能成为法院审查的对象 ’ 需 要指出的是这里的 +行使或参与行使 , 不以行为主体对 行政权的享有为条件 ’ 非行政主体的组织也可能行使 行政权 %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而需承担责任 % 但因为其 不具有被告资格 % 因而作为第三人取得类似被告地位 ’ 这也是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原告诉讼地 位的第三人的关键区别之所在 ’ 前者可能要比后者承 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 # 它既可以是行政主体 ! 也可以是非行政主体 !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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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既可以是行政主 体 ! 也可以是非行政主体 ! 譬如党委和行政主体共同作 出一违法行政行为 ! 则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被告 ! 党委因 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行 政诉讼 ! 这时 ! 它的地位类似于被告 " 个人 # 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 ! 但不可能成为类似被告 诉讼地位的第三人 ! 因为他们无法承担类似于被告的 那种法律责任 " ! 诉讼权利义务类似于被告 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有些是从共同被告 转化来的 !有些是因为其非行政主体身份 ! 不可以作为 被告而取得第三人身份的 ! 所以诉讼权利义务类似于 被告 ! 还有一种情况是两个行政主体对同一相对方作 出相互矛盾的甲 # 乙两个具体行政行为 ! 相对方对甲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 对被诉的甲具体行政行为的维 持就意味着与之矛盾的乙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因此 ! 乙 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与该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 系 ! 他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诉讼的行政诉讼被告 ! 因此可 以直接参加诉讼 ! 取得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身 份" 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对行政诉讼制度是 不可或缺的 " 它一方面为人民法院确定责任的承担者 提供可能性 $ 另一方面 ! 第三人参加诉讼承担一定的举 证责任以确保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 ! 因而有必要对类 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研究 " 具 体说来 ! 对此类第三人的研究主要有以下意义 % 其一 !确保行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 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或者与 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 ! 其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 讼权利 ! 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 而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 的第三人 !因为其行使或参与行使了行政权 ! 存在侵犯 原告权益的可能性 ! 有必要将其纳入行政诉讼 ! 为人民 法院确定责任的归属主体提供方便 ! 更要对其在行政 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研究 ! 以更好地维护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 !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 " 其二 !区别与共同被告的需要 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和共同被告参加行 政诉讼 ! 不仅仅是为了实现行政诉讼目的 ! 同时也是为 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两者在诉讼中都享受权利 ! 承 担义务 ! 且权利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处 " 但类似 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与共同被告是不同的 " 共同 被告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可以参照被告 ! 行政法律规 范已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 而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 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则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被告或共同被 告的规定 !他在有些权利方面可能是受到限制的 ! 例如 管辖权异议 " 因此 ! 有必要对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 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进行具体的分析 ! 以更好地实现 行政诉讼的价值 " 其三 !区别于类似于原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的需要 笔者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类似于原告诉讼地位 的第三人和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 ! 是为了更 好地对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进行研究的需 要 " 这两类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不一样 的 " 由于行政诉讼审查对象的特殊性 ! 类似于被告诉讼 地位的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也将受到更多的 & 关注 ’! 与类似于原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相比 ! 他可能要承担 更多的义务 ! 尤其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 ! 两者可能有天 壤之别 " 二 # 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的种类 为了把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与共同被告 及类似于原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区别开来 ! 以确保人
民法院高效 # 及时 # 准确审理行政案件 ! 保障行政诉讼 活动的顺利进行 ! 就有必要对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 第三人的种类进行细分 ! 以更好地指导行政诉讼的实 践 " 按照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的关系的不同 ! 可以从两个方面对类似于被告 诉讼地位的第三人进行细分 "
! 一 " 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牵连
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
收稿日期 ! !""#&"’&%’ 作者简介 ! 徐银华 "%()’#$% 男 % 湖北通城人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硕士生导师 & 王成明 "%(** #$% 男 % 安徽枞 阳人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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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概述 ) 行政诉讼法 * 第 !" 条规定 !+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 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 法人 ( 或者其他组织 % 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 参加诉讼 ’, 但对于第三人的种类 ( 诉讼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 % 现行行政法律规范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 定 ’ 在实践中 % 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公民 ( 法人或其他 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 % 行使行政权或参与行使行政权 的一方也被纳入到第三人的范围 ’但我们知道 % 不同类 型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他们的诉讼地位是不一样的 ’ 因 此有必要对第三人进行进一步的细分 % 以明确各类主 体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义务 % 以更好地发挥第三人制 度的功效 %为行政诉讼制度服务 ’ 当前 % 很多学者在学理上对行政诉讼第三人采取 了列举式的分类方法 #$%’ 笔者认为 % 没有统一标准的列 举式分类并不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 虽然能对行政诉讼 实践起一定的指导作用 % 但难免有所遗漏 % 且各类之间 在逻辑上难免含糊不清 % 最终会给行政诉讼带来负面 影响 ’ 也有学者先确定一个标准 % 对行政诉讼第三人采 取了概括式分类#!&% 但采取的分类标准在学理上非常模 糊 % 比如 + 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 权利第三人 ( 义务第 三人 ( 事实第三人 , 等等 ’ 这些标准语义不确定 % 可操作 性不强 % 并不能真正对第三人进行科学的划分 % 从而指 导行政诉讼的实践 ’ 基于以上原因 % 笔者把第三人权利义务与原 ( 被告 之间权利义务进行对照与分析 % 发现有些第三人的诉 讼地位类似于原告方 " 同为具体行政行为受动方 $% 有 些则更接近于被告方 " 同为具体行政行为主动方 $ 因 此 % 笔者认为 % 按照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否行使或参与行 使了行政权 % 可以把第三人划分为两种 ! 类似于原告诉 讼地位的第三人和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 ’ 所谓类似原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 % 是指没有行使 或参与行使行政权 % 而是受具体行政行为指向 ( 约束的 公民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在诉讼中地位类似于原告方的 第三人 ’ 他们本来具有原告资格 % 权利义务与实际中提 起诉讼的原告是类似的 % 但因某种原因放弃了原告资 格 % 因而权利义务与原告方相比在某些方面又有所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 !" 条第 ! 款明确规定 %& 应当 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 !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 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 ! 两个行 政主体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 原告只起诉其中 一个 ! 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原告追加被告 " 但在原告不同 意的情况下 ! 为了查明事实 !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人民法院就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行政主体为第三人 参加诉讼 " 此时没有被起诉的行政主体就是类似于被 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 " 例如 # 省 $ 县工商局认定 # 省 $ 供销社运输的卷烟为走私烟 ! 就告知 $ 县烟草专卖局 参加共同办理该案 ! 共同对 $ 供销社作出强制收购并 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 "$ 供销社不服 ! 单以 $ 县工商局 为被告向 $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受诉法院 经审查后确定 ! 将 $ 县烟草专卖局作为第三人通知其 参加诉讼 "%&’()*+!,*+&- 在此种情况下 !$ 县烟草专卖局一方 面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 必须参加诉讼承担责任 $ 另一方 面 ! 原告却不愿诉他 ! 因而不可以是被告 ! 因此人民法 院 将 他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的 做 法 是 完 全 正 确 的 "$ 县烟草专卖局在不应署名的处理决定书上署名 ! 违法 行使了行政权 ! 所以在本案中属于类似于被告诉讼地 位的第三人 " # 非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告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 为 ! 原告方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 ! 行 政诉讼第三人因与被诉案件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 ! 取得类似被告诉讼地位 " 这里有两种情形 % "两 个 行 政 主 体 共 同 作 出 同 一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其
一是被告 ! 另一个是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
行政与法 !""#$%% 探 索 与 争 鸣
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 诉讼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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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银华 % 王成明
武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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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三人是行政诉讼制度中一个颇具争 议 且 比 较 复 杂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问 题 ’ 如 何 对 第 三 人 的 种 类 进 行 科 学 的 划分 % 进而确定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 是摆在 行 政 法 学 界 一 个 亟 待 解 决 的 难 题 ’ 本 文 通 过 把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与原告 ( 被告的权利义务进行比较 % 以行政诉讼第三人 有 无 行 使 或 参 与 行 使 行 政 权 为 标 准 % 把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 分 为 类似原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和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 ’ 在 此 基 础 上 详 细 探 讨 了 类 似 被 告 诉 讼 地 位 的 第 三 人 的 诉 讼 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 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第三人 & 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 & 诉讼权利义务 &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 !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
制 ’ 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是指行使或参与行 使了行政权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其他组 织 % 在诉讼中地位类似于被告方的第三人 ’ 他们有些是 共同被告转化来的 " 如依据 ) 行政诉讼法 * 第 !" 条的规 定 $% 有些是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类似于被告的责 任 % 而其非行政主体身份决定其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 被告 % 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这些第三人如被告一 样 % 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动方 % 他们在诉讼中的权利 义务接近于被告 % 但又有所区别 ’ 由于行政诉讼是对被 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因此作为具体 行政行为的主动方 % 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的 诉讼地位及法律责任也应成为我们重点研究的对象 ’ 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 !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 这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区别于其他行政诉讼参与人 的关键所在 % 当然也是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 的重要特征之一 ’ 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及 处理结果会影响到他的权利义务 ’ 这里的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害关系 , 应作广义理解 % 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个人 ( 组织的 权利义务已经或者将会产生实际影响为标准 % 无需区 分利害关系是直接还是间接 % 更不能将其限制为 + 以行 政法律关系为中介 ,’(&’ " 在形式上行使或参与行使了行政权 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因为他 们在形式上行使或参与行使了行政权 % 作出了影响原 告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行为 " 包括不作为 $% 因而其行 为的合法性成为或者有可能成为法院审查的对象 ’ 需 要指出的是这里的 +行使或参与行使 , 不以行为主体对 行政权的享有为条件 ’ 非行政主体的组织也可能行使 行政权 %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而需承担责任 % 但因为其 不具有被告资格 % 因而作为第三人取得类似被告地位 ’ 这也是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原告诉讼地 位的第三人的关键区别之所在 ’ 前者可能要比后者承 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 # 它既可以是行政主体 ! 也可以是非行政主体 !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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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既可以是行政主 体 ! 也可以是非行政主体 ! 譬如党委和行政主体共同作 出一违法行政行为 ! 则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被告 ! 党委因 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行 政诉讼 ! 这时 ! 它的地位类似于被告 " 个人 # 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 ! 但不可能成为类似被告 诉讼地位的第三人 ! 因为他们无法承担类似于被告的 那种法律责任 " ! 诉讼权利义务类似于被告 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有些是从共同被告 转化来的 !有些是因为其非行政主体身份 ! 不可以作为 被告而取得第三人身份的 ! 所以诉讼权利义务类似于 被告 ! 还有一种情况是两个行政主体对同一相对方作 出相互矛盾的甲 # 乙两个具体行政行为 ! 相对方对甲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 对被诉的甲具体行政行为的维 持就意味着与之矛盾的乙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因此 ! 乙 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与该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 系 ! 他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诉讼的行政诉讼被告 ! 因此可 以直接参加诉讼 ! 取得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身 份" 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对行政诉讼制度是 不可或缺的 " 它一方面为人民法院确定责任的承担者 提供可能性 $ 另一方面 ! 第三人参加诉讼承担一定的举 证责任以确保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 ! 因而有必要对类 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研究 " 具 体说来 ! 对此类第三人的研究主要有以下意义 % 其一 !确保行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 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或者与 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 ! 其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 讼权利 ! 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 而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 的第三人 !因为其行使或参与行使了行政权 ! 存在侵犯 原告权益的可能性 ! 有必要将其纳入行政诉讼 ! 为人民 法院确定责任的归属主体提供方便 ! 更要对其在行政 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研究 ! 以更好地维护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 !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 " 其二 !区别与共同被告的需要 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和共同被告参加行 政诉讼 ! 不仅仅是为了实现行政诉讼目的 ! 同时也是为 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两者在诉讼中都享受权利 ! 承 担义务 ! 且权利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处 " 但类似 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与共同被告是不同的 " 共同 被告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可以参照被告 ! 行政法律规 范已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 而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 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则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被告或共同被 告的规定 !他在有些权利方面可能是受到限制的 ! 例如 管辖权异议 " 因此 ! 有必要对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 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进行具体的分析 ! 以更好地实现 行政诉讼的价值 " 其三 !区别于类似于原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的需要 笔者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类似于原告诉讼地位 的第三人和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 ! 是为了更 好地对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进行研究的需 要 " 这两类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不一样 的 " 由于行政诉讼审查对象的特殊性 ! 类似于被告诉讼 地位的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也将受到更多的 & 关注 ’! 与类似于原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相比 ! 他可能要承担 更多的义务 ! 尤其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 ! 两者可能有天 壤之别 " 二 # 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的种类 为了把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与共同被告 及类似于原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区别开来 ! 以确保人
民法院高效 # 及时 # 准确审理行政案件 ! 保障行政诉讼 活动的顺利进行 ! 就有必要对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 第三人的种类进行细分 ! 以更好地指导行政诉讼的实 践 " 按照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的关系的不同 ! 可以从两个方面对类似于被告 诉讼地位的第三人进行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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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 !" 条第 ! 款明确规定 %& 应当 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 !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 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 ! 两个行 政主体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 原告只起诉其中 一个 ! 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原告追加被告 " 但在原告不同 意的情况下 ! 为了查明事实 !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人民法院就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行政主体为第三人 参加诉讼 " 此时没有被起诉的行政主体就是类似于被 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 " 例如 # 省 $ 县工商局认定 # 省 $ 供销社运输的卷烟为走私烟 ! 就告知 $ 县烟草专卖局 参加共同办理该案 ! 共同对 $ 供销社作出强制收购并 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 "$ 供销社不服 ! 单以 $ 县工商局 为被告向 $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受诉法院 经审查后确定 ! 将 $ 县烟草专卖局作为第三人通知其 参加诉讼 "%&’()*+!,*+&- 在此种情况下 !$ 县烟草专卖局一方 面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 必须参加诉讼承担责任 $ 另一方 面 ! 原告却不愿诉他 ! 因而不可以是被告 ! 因此人民法 院 将 他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的 做 法 是 完 全 正 确 的 "$ 县烟草专卖局在不应署名的处理决定书上署名 ! 违法 行使了行政权 ! 所以在本案中属于类似于被告诉讼地 位的第三人 " # 非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告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 为 ! 原告方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 ! 行 政诉讼第三人因与被诉案件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 ! 取得类似被告诉讼地位 " 这里有两种情形 % "两 个 行 政 主 体 共 同 作 出 同 一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其
一是被告 ! 另一个是类似于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