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

内容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的特点

(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原则

(三)美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法律和实践

二、政府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

(一)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性机构

(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三)相关制度建设

(四)法律责任

三、社会组织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概述

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障为目的,调整未成年人与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的总和。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的特点

保护组织的特定性:

保护对象的特定性:

内容的法定性:

保护方式的特殊性;

社会保护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原则

社会预防原则;

社会责任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

(三)美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法律和实践

美国对儿童的保护非常健全,未成年以前父母履行完全监护权;

如果父母没有能力监护,会有人帮孩子起诉父母另寻合格监护人。

1、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情况的举报

1974年联邦法律《预防虐待儿童法》(CAPTA)生效,要求各州就虐待、忽视或遗弃未成年人的举报制定法律。

州立法具体规定哪些人必须举报

警察、未成年人保护部门24时热线举报

各州成立“中心登记处”,信息共享

2、案件调查

法律要求的实质性调查

主体:警察、未成年人保护部门的个案调研员

时间:调查有时限规定,可以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和严重程度有所变化

方式:进入家中调查

结果:向法院提出虐待、忽视或遗弃未成年人的起诉

3、抚育监护

未成年人必须被转移出家庭时

抚育家庭由公立或私立机构招募;

具有抚育遭受虐待、忽视或遗弃未成年人资格证书的家庭;

联邦政府支付固定津贴;

群体家庭以及特殊的看护机构:

接纳有特殊问题的未成年人;

难以安置在家庭中有个性的未成年人;

“永久计划” 1980年美国联邦法律,该计划指出:未成年人不应该被无限期地安置在抚育监护中,相反,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一般在一年或两年内)送回原来的家庭,或被安置到新的永久家庭中。

4、法院参与

未成年人被抚育监护之后的法院参与。目的:

(1)保护儿童的安全;

(2)防止对家庭的不必要干预;

(3)保护父母与未成年人的权利;

(4)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决定未成年人的永久家庭。

一般审理程序包括:

(1)决定特殊情况下保护场所

(2)审理前准备

(3)判决:确认虐待、忽视或遗弃的起诉是否成立

(4)处理:为未成年人制定安置计划。

(5)审查:考察整个案件的进展情况。

(6)永久计划审理:为未成年人作出永久性安排。

(7)结束家长权利:不经生父母同意被他人收养

(8)收养审查

(9)收养的实施

5、收养

收养:确立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关系的一种法律身份。

私人组织、州和地方的机构可以招募并选择收养家庭;

政府对养父母实施经济援助;

收养前,养父母可与生父母达成协议;

养父母: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利

生父母:不能再取得监护权

二、政府对于未成年人的责任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是保障儿童实现权利的责任主体。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责任:

1、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

2、提供经费

立法目标:

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学校教育权:(1)国家的经费支出义务;(2)父母或学校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失学的国家干预义务;(3)未成年人退学的国家干预义务;

保障未成年人获得社会保护权:(1)国家的经费支出义务;(2)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3)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与救济义务;

(一)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性机构

未成年人保护的执法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性质:

综合协调机构

行政性执法

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资金预算

1,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职责

对地方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范围内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工作;

2,地方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协调、检查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

(四)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控告:

(五)立案调查或交有关部门调查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案件;

(六)为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提供物质、安全、法律、医疗、教育等救助;

(七)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处罚;

(八)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

(九)制定每年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费预算,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工作;

(十)奖励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者。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政府对于未成年人的职责

全面规划,组织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基金或者财政部门做出专门预算;

开辟、新建、扩建供未成年人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活动的场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