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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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
内容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的特点
(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原则
(三)美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法律和实践
二、政府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
(一)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性机构
(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三)相关制度建设
(四)法律责任
三、社会组织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概述
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障为目的,调整未成年人与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的总和。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的特点
保护组织的特定性:
保护对象的特定性:
内容的法定性:
保护方式的特殊性;
社会保护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原则
社会预防原则;
社会责任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
(三)美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法律和实践
美国对儿童的保护非常健全,未成年以前父母履行完全监护权;
如果父母没有能力监护,会有人帮孩子起诉父母另寻合格监护人。
1、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情况的举报
1974年联邦法律《预防虐待儿童法》(CAPTA)生效,要求各州就虐待、忽视或遗弃未成年人的举报制定法律。
州立法具体规定哪些人必须举报
警察、未成年人保护部门24时热线举报
各州成立“中心登记处”,信息共享
2、案件调查
法律要求的实质性调查
主体:警察、未成年人保护部门的个案调研员
时间:调查有时限规定,可以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和严重程度有所变化
方式:进入家中调查
结果:向法院提出虐待、忽视或遗弃未成年人的起诉
3、抚育监护
未成年人必须被转移出家庭时
抚育家庭由公立或私立机构招募;
具有抚育遭受虐待、忽视或遗弃未成年人资格证书的家庭;
联邦政府支付固定津贴;
群体家庭以及特殊的看护机构:
接纳有特殊问题的未成年人;
难以安置在家庭中有个性的未成年人;
“永久计划” 1980年美国联邦法律,该计划指出:未成年人不应该被无限期地安置在抚育监护中,相反,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一般在一年或两年内)送回原来的家庭,或被安置到新的永久家庭中。
4、法院参与
未成年人被抚育监护之后的法院参与。目的:
(1)保护儿童的安全;
(2)防止对家庭的不必要干预;
(3)保护父母与未成年人的权利;
(4)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决定未成年人的永久家庭。
一般审理程序包括:
(1)决定特殊情况下保护场所
(2)审理前准备
(3)判决:确认虐待、忽视或遗弃的起诉是否成立
(4)处理:为未成年人制定安置计划。
(5)审查:考察整个案件的进展情况。
(6)永久计划审理:为未成年人作出永久性安排。
(7)结束家长权利:不经生父母同意被他人收养
(8)收养审查
(9)收养的实施
5、收养
收养:确立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关系的一种法律身份。
私人组织、州和地方的机构可以招募并选择收养家庭;
政府对养父母实施经济援助;
收养前,养父母可与生父母达成协议;
养父母: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利
生父母:不能再取得监护权
二、政府对于未成年人的责任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是保障儿童实现权利的责任主体。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责任:
1、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
2、提供经费
立法目标:
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学校教育权:(1)国家的经费支出义务;(2)父母或学校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失学的国家干预义务;(3)未成年人退学的国家干预义务;
保障未成年人获得社会保护权:(1)国家的经费支出义务;(2)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3)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与救济义务;
(一)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性机构
未成年人保护的执法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性质:
综合协调机构
行政性执法
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资金预算
1,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职责
对地方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范围内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工作;
2,地方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协调、检查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
(四)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控告:
(五)立案调查或交有关部门调查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案件;
(六)为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提供物质、安全、法律、医疗、教育等救助;
(七)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处罚;
(八)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
(九)制定每年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费预算,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工作;
(十)奖励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者。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政府对于未成年人的职责
全面规划,组织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基金或者财政部门做出专门预算;
开辟、新建、扩建供未成年人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活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