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全科医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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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全科医疗科

我们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不少卫生服务站负责人均认为全科医疗科是“什么病都可认治,什么科目都可以开”的意思。因此便以全科医疗科为名,除开设内科、儿科、中医科外、还开设了外科手术、妇科、计划生育手术、口腔科、超声诊断、检验科等科目,这是属于超范围执业,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上环、取环、人流(含药流)、中引等手术的,要依据《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何为全科医疗科?根据《诊疗科目名录》的名词释义与注释为: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还有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卫政法发[2006]498号《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社

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全科医师资格认定,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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