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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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周婚姻六礼程序的正确顺序是:①问名②请期③纳吉④纳征⑤亲迎⑥纳彩
A①②③④⑤⑥ B⑥①③④②⑤ C⑥①④③②⑤ D①⑥③④②⑤
2、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是:
A子产铸刑书 B邓析作竹刑 C赵鞅铸刑鼎 D李悝制《法经》
3、《法经》的制作者是: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李悝
4、中国古代第一次民间私人制作刑书是:
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李悝
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竹刑》 B《法经》 C《法律答问》 D《唐律》
6、《法经》六篇先后顺序的正确排列是:①贼②盗③具④杂⑤囚⑥捕
A①②③④⑤⑥ B②①⑥⑤③④ C②①⑤⑥④③ D①②⑥③④⑤
7、《法经》的总则篇是:A杂律 B盗律 C贼律 D具律
8、中国历史上首次改法为律的人是:A 子产 B邓析 C商鞅 D李悝
9、我国古代将盗窃罪规定在法典中是在:A春秋时期 B战国时期 C秦朝 D汉朝
10、秦朝对于轻微犯罪采用训诫刑罚是以下的: A完 B迁 C赀 D谇
11、中国古代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是:A战国 B秦朝 C汉朝 D唐朝
12、“殊死”这一刑名最早出现在:A秦朝 B汉朝 C南北朝 D唐朝
13、“八议”制度正式被列入的法典是:
A《汉律》 B《魏律》 C《晋律》 D《北魏律》
14、改廷尉为大理寺,负责中央审判权是在:A东汉 B曹魏 C北齐 D隋朝
15、《唐律》总则“名例律”篇名最早出现在:
A《法经》 B《晋律》 C《北齐律》 D《开皇律》
16、我国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制度的确立是在:A西晋B南北朝C隋朝D唐朝
17、封建刑法中的“十恶”罪名最早为“重罪十条”,其出现的法典是:
A《魏律》 B《晋律》 C《北齐律》 D《开皇律》
18、《唐律》在立法过程中增加“疏议”部分是始自:
A《武德律》 B《贞观律》 C《永徽律》 D《开元律》
19、《唐律疏议》对“六杀”所解释的“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是指:
A斗杀 B戏杀 C过失杀 D误杀
20、我国封建刑罚制度中的死刑复奏制度,正式确立于:
A南北朝 B唐朝 C北宋 D南宋
二、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5题。
1、根据《法经》的精神,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是:
A谋反 B谋大逆 C盗 D贼
2、西周时期买卖契约的形式是:A质 B剂 C傅 D别
3、以下反映汉朝司法制度中法律儒家化特征的是:
A“五听”B“非公室告” C春秋决狱 D秋冬行刑
4、“官当”制度从其起源到正式定名是在以下哪几部律典中:
A《魏律》 B《晋律》 C《北魏律》 D《陈律》
5、中国古代司法机构中的大理寺和刑部职能有所交替,其中刑部掌中央审判权是在:A唐朝 B宋朝 C明朝 D清朝
1、鬼薪、白粲。
2、女徒顾山。
3、“张杜律”。
4、《大中刑律统类》。
5、《资政新篇》。
四、简答题:每题7分,共3题。
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2、简述《明大诰》。
3、简述元朝的收继婚
五、论述题:第1题14分,第2题15分。
1、试述《唐律》规定的七种“违律为婚”内容。
2、试述明朝会审制度的完备。
中国法制史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B、2A、3D、4B、5B、6C、7D、8C、9B、10D、11B、12B、13B、14C、15C、16C、17C、18C、19C、20A
二、多项选择:
1CD、2AB、3CD、4CD、5CD
三、名词解释
1、鬼薪、白粲
秦朝刑罚制度中的劳役刑。其惩罚的方式是:“鬼薪”即男子犯罪为宗祠、寺庙砍柴;“白粲”即女子犯罪为宗祠、寺庙选米煮饭。这一刑罚制度在西汉仍然适用。
2、女徒顾山
西汉在沿用秦朝刑名(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顾山”,即女子犯罪应受徒刑的,审判定罪以后可以回家,出钱雇人替她服劳役。该劳役为上山砍柴,所以叫“雇山”(也称顾山)。
3、“张杜律”
是西汉立法过程中出现的解释汉律的现象。汉代律典有“汉律六十篇”的说法,后来有对汉律的大量的法律解释,西汉时期有杜周、杜延年父子注律,称为“大杜律”与“小杜律”。
4、《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846—859)大中年间,立法大臣把唐律按内容分类,编成一百二十门,然后把令、格、式按相同内容分别附在各门律后,编成了《大中刑律统类》,经皇帝批准颁行。这就形成了一个律令格式混编的法典,对后代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5、《资政新篇》
是洪仁玕1859年制定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分为“用人察失”、“风风”、“法法”、“刑刑”四部分。在政治上禁止分裂,在社会改革上提倡移风易俗,经济上借鉴西方,在法制上也提出改革。但忽略了农民的土地问题,效果并不佳。
四、简答题
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以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能得到减免刑罚的待遇。其中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
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曾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该原则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深远,在封建法发展过程中,此原则一直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有效,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一个表现,说明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性特征。
2、简述《明大诰》
《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主持编纂的重要立法。朱元璋根据古代法家“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主张“重典治吏”、“重典治民”,他尤其强化对国家各级官僚的严格控制,同时也严格训诫普通臣民。“大诰”之名来自《尚书•大诰》篇,本为周公东征时训诫殷商遗民的话语。朱元璋取之,来制造自己的特别刑事法规。大诰一共四编:《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计236条。《明大诰》在实施期间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内容多为法外酷刑,很多地方超出了《大明律》的规定。他统治期间,“大诰”家喻户晓,科举考试也要列入必考内容。朱元璋死后,“大诰”束之高阁。
3、简述元朝的收继婚
元朝婚姻制度独具特色。法律规定:“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例。”汉族地区,汉族人之间,一般仍按汉族传统婚姻礼制施行。蒙古人继续沿袭传统的“收继婚”制度,即父死之后,长子可收继父妾;叔父死后,侄儿可收继婶母;兄死之后,弟可收继兄嫂。这一制度是与蒙古族游牧文化背景下的家族财产继承有密切关系的。进入中原汉地,北方汉人甚至南方汉人也有按此习惯欲行收继的,曾被朝廷明令禁止。这反映了法律文化的互相影响性。
五、论述题
1、试述《唐律》规定的七种“违律为婚”内容
《唐律》规定七种缔结婚姻的方式为“违律为婚”。即
(1)同姓不得为婚:这是自西周以来在婚姻上的限制性规定,包括同姓同字,也包括同姓异字。
(2)亲属不得为婚:凡同宗五服之内亲属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罪。外亲、姻亲有服亲属也尊卑也不得为婚。
(3)良贱不得为婚:主人为奴娶良人;奴自行娶良人;官户、杂户也不得与良人通婚。(4)不得娶逃亡妇女:知情而娶逃亡妇女者,犯此罪。
(5)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婚:指内外各部门的长官,不得娶部下之女为妻妾。(6)不得妄冒为婚:指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份、年龄、健康状况等而与他人结婚者。
(7)不得恐吓、强娶为婚:指以压力或威力胁迫娶妻妾的行为。
《唐律》的上述限制主要是出于封建礼教的考虑,为维护家庭伦理纲常而设置了对婚姻缔结方式的限制。
2、试述明朝会审制度的完备
是对明朝审判制度中会审方式的归纳。主要在继承唐宋以来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有规模的会审制度。如有“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和“热审”等。三司会审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共同审理制度;九卿会审是针对特别重大案件,当事人又两次翻案,则由皇帝启动刑部、大理寺和通政司,外加六部长官来共同进行审理,谓“九卿会审”;朝审,指每年霜降以后,公、侯、伯与三法司会审重囚,意在宽宥之目的;会官审录,为部、府、院、军、政、司等朝廷官员共审地方上报案件;大审,为每隔五年一次,形式上由宦官坐于中堂,其余官则列两侧,连刑部尚书也只好屏息旁视,根据当时情境,有人称“殊令人短气”,说明了“大审”的气势;热审,每当盛夏,酷热之时,为减轻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