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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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县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开展了近六年,机构和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操作程序也越来越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围标串标现象无法杜绝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
现就这些现象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作一些简单分析,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政府采购中围标串标的形式:
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公司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支付串标和陪标人的一定费用。
3、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或直接借几家投标单位的资质签定假的《授权委托书》去参与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4、串标者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目的是想高价中标或低价中标后提供劣质产品或服务。
二、串标围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利益是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根本动力。
经济利益
的驱使,导致诚信的丧失。
任何公司来竟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意白费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
所以,各公司和企业为了中标,不择手段,甚至可以丧失诚信。
(二)、对围标串标的阻力不够。
1、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和充分,导致对围标串标行为的“界定难”和“处罚难”,给予围标串标可乘之机。
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是很明确和细致,都是“指导性”或“粗略型”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和操作,更是难以执行。
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就找不到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凭工作经验进行职业判断。
但是即使明显地判断出该招标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我们却不能立即出具相关的书面资料以“围标、串标”为由将其“出局”,因为必须慎重:如果依据不充分,我们反会被投标人“投诉”。
而我们只能从其他途径去找投标人的漏洞和不规的地方,以别的方式让其“出局”。
因无法鉴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致使其最终无法受到应有的惩处,这样就更助长围标串标者的侥幸心理,让我们的工作很是“被动”和“无奈”。
2、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不尽明确和完善。
目前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工作主要是政府采购监督中心在负责,而我们中心的人力和精力(整个中心只有两个人员而且还是兼职)都只能让我们的工作停留在下采购计划和现场监督的那么两个环节。
下计划时只能凭借各采购人自己报的预算和他们了解的大致市价来
下计划,无法去调查和核实其上报的采购价格是否合理;另外,现场监督也只能涉及其采购招标程序是否合法等的这些表面现象,其作用并不大。
而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其监督管理工作不仅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心一个部门的事,所以,监督工作也应该贯穿在各个环节当中。
那么各个环节涉及的各个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应该明确并且要相互协调配合。
例如:采购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投标各个环节中,以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下预算、计划和现场监督、事后监督过程中,应该明确各部门的具体监督责任和职能,还应该明确各环节相关人员违纪相应的惩处,以提高其责任心,在约束别人的同时也约束好自己。
3、惩处机制不健全,惩处力度也不够。
目前,《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均对串标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工商、司法、招投标监管以及各行业行政主管等多个部门。
政府采购工作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监督和处罚的脱节,势必造成监督没有力度,处罚无从下手的局面。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串标围标行为只能向有处罚权的部门提
出处罚建议,更不要说对外地企业的处罚了。
再者,串标围标行为十分复杂,如何界定,由谁界定,谁牵头查处等等,诸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在技术操作上无所遵循,不可避免的存在都管都不管的情况。
另外:行政处罚力度不足,串标人成本过低。
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
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
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而政府采购的处罚没有具体规定,还只能参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操作起来很难把握。
且政府采购的标的远远小于工程的标的,所以处罚的金额远远小于其所得的利润,这就造成风险和利益的严重失衡,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法》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
又如,“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这个“情节严重”没有详细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就很难界定,人为操作的空间很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就不足为奇了。
政府用风险成本去遏制行为的目的完全没起作用。
4、失信惩戒机制严重缺失,串标围标行为畅通无阻。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我国诚信体系起步较晚,虽然不少地方政府对失信惩戒制度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本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缺乏统一部署,标准不一致,信息不统一,投标人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
我县的政府采购目前还没有为在我县参与过投标的供应商和企业建立诚信档案,与各地的诚信档案也未能连轨。
所以,在县外其他地区有过围标串标记录的投标人到我县投标,我们也没有具体依据禁止其参与竟标。
所以,投标人因诚信的缺失本应受到的惩罚也没有实现。
5、招标人反串标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大大提高了串标围标行为成功率。
不少招标人认为招标就是程序,查处是监督部门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招标过程中缺乏责任心,对很容易发现的串标围标苗头和迹象漠视纵容,变相滋长投标人的投机心理。
6、采购人对货物的急切需求,故意忽视招标过程中的“陪标”现象。
如:有的采购人,在临近项目检查验收时才来报计划采购,时间要求很紧。
在采购过程中要求“尽快”。
虽然发现了招标过程中的一些“陪标”迹象,也由于“时间紧”担心此次流标或废标后,再次组织采购时间来不急,也觉得很麻烦,所以,有意地忽视投标人的“陪标”、“串标”。
三、串标围标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强大的社会氛围。
征对以上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着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让我们的工作能够找到合理的具体的依据。
例如:各部门的监督职能职责,具体行为的界定,具体的惩罚条款,尤其要加重处罚,增大风险成本;并且加大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法规,并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怎样同行为作斗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联防”的机制。
串标围标现象与招投标监管力度有直接关系。
一方面应加大
对串标围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起公安、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公开监管部门的投诉和举报或信箱,让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到监督中来。
对串标围标行为,有必查,查必究,究必严。
(三)搞好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公告,扩大竞争的充分性。
要充分利用公告媒体的威力,严格按照法定时间期限公告,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获得信息,参加投标。
从实际效果看,投标竞争越充分,串标围标成本越高,成功几率越小。
只要投标人数量多到让串通投标者徒劳的程度,那些想搞“猫腻”的单位自然望而却步。
(四)抓技术,提高招标技术和管理水平,不给串标围标行为可乘之机。
针对可能存在的串标围标行为,招标人应当树立防串标、反串标意识,精心组织每一个招标环节,通过招标文件的制定,评标办法的设置,投标报名的资质预审,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
在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审查,开标、评标的组织,层层设防,不给串标行为可乘之机。
如在招标公告环节尽量扩大信息公告围,让串标围标者劳而无功;在发售标书环节,严格审查证书、业绩原件和报名条件;对投标单位信息实行严格,让串标围标者无所适从;对技术不复杂的一般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在评标过程中严格审查“雷同卷”;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付实行“投标人对保证金”并采用电汇等方式等。
通过招标程
序设置,在确保真正的投标人正常参与的前提下,让串通投标者防不胜防,疲于应付,来不及串通足够的投标者。
在签订合同和使用验收过程中,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被发现,都应认真追究法律责任。
(五)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政府采购是一个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的职业。
这个行业的人员包括:各采购单位负责采购工作的“政府采购协管员”、采购中心的人员、采购监督管理的人员、评标专家、验收人员等等。
这些人员除了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有很强的拒腐蚀能力,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正义感;还必须要有政府采购的相关专业知识,如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程序的了解和掌握运用,还要具备识别政府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的能力和意识。
用自己的坚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过硬的专业技术,去干好政府采购工作,去与政府采购的不法行为作斗争,还要在工作中不断地积累,不断地总结,还要主动思考,探索,提升自己也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更加完善,上新的台阶。
(六)抓诚信,构建招投标诚信体系,营造诚信投标的积极氛围。
目前串标围标行为之所以有泛滥趋势,与诚信体系的缺失有很大关系。
失信惩戒制度是解决串标围标的良药,应当迅速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牵头,建立健全统一的招投标诚信体系信息平台,让投标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