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信法律中的反垄断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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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法律中的反垄断简介[i]

1美国反垄断法律简介

谢尔曼法(Sherman Act [ii])和克雷顿法(Clayton Act[iii])是美国反垄断法律的两大基本法[iv]。以下对它们分别进行简要的介绍:

A 谢尔曼法的基本内容

谢尔曼法于1890年在美国国会获得通过,共7条,其中第1条和第2条是对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与处罚标准的规定,也是最基本的内容;其他各条分别涉及反垄断行为在美国托管地区和哥伦比亚特区的认定,法院管辖权,没收财产以及涉及对外贸易的行为等。

谢尔曼法第1条的内容如下:

凡限制数州之间或者涉外的贸易和商业的合同、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集合、或者共谋,均于此宣布为非法。凡订立于此宣布为非法的任何合同或者从事于此宣布为非法的任何的集合或共谋的人都将触犯重罪,法院得判处违反本条的公司不超过1千万美元的罚金,违反本条的其他人35万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3年的徒刑或者两者的结合。

谢尔曼法第2条的内容如下:

凡对数州之间或者涉外的贸易和商业的任何部分,进行垄断、或者试图垄断、或者与任何个人或多人联合或共谋以垄断的人都将触犯重罪,法院得判处违反本条的公司不超过1千万美元的罚金,违反本条的其他人35万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3年的徒刑或者两者的结合。

谢尔曼法的两条核心规定相当的模糊,因而在运用中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不确定性。因此,美国法院在实践中围绕着上面的规定又在判例中确认了很多的司法原则对谢尔曼法进行具体化。

最后,谢尔曼法主要由司法部反垄断分部(the Antitrust Division of the Justice Department)负责执行。

克雷顿法是一部更为详尽的反垄断立法,在1914年通过;以后,在1936年和1950年分别经过了两次大的修订:其中,1936年的修订也被称为罗宾逊-帕特曼反歧视法(Robinsin-Patman Antidiscrimination Act),1950年的修订被称为塞勒-克付反合并法(Celler-Kefauver Antimerger Act)。总体上,克雷顿法对各种具体的限制贸易和商业的行为进行规制。比如,排他性协议、价格歧视和公司合并和收购等,并且明确了工会和农业合作组织不在谢尔曼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克雷顿法的第5条也被称为塔尼法(Tunney Act),该条中对于和解协议(consent decree)在反垄断诉讼中的运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a在诉讼中由政府一方提出的和解协议的建议以及相关的意见必须在负责审理的区法院备案,并在和解协议生效前60天内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建议的复印件以及其他在草拟建议时的材料应当在区法院和区法院认为必要的地区可以获得;

b在和解协议签署之前,法院应当确定该协议是符合公众利益的(Public interest),为此目的,法院首先应当考虑该协议的影响,包括停止违规行为,可替换的补救措施的预期效果以及该协议是否可以充分解决诉讼所涉及的问题等;法院还应当考虑协议对公众和声称受到损害的个人的影响;

c法院可以利用以下方法来完成对公众利益的确认:

i 法院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采集政府官员或者专家或者其他专家证人的证言;

ii法院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任命一个特别顾问,可以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要求和获得任何政府机构、团体或个人对协议和协议的效果的观点、评价或建议;iii法院可以授权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机构完全或部分地参与诉讼,对诉讼的参与包括质询证人和检验文件材料等以及法院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方式和程度;

iv 法院可以检阅对协议的任何评论,包括提交给政府的对于协议的否定性意见以及政府对该意见的回复;和

v法院可以采取其认为适当的符合公众利益的其他行动。

该条规定限制了政府同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律的企业订立和解协议的权力,只有在法院依据其被授予的广泛权力在公众利益原则下对协议进行充分审查以后,该和解协议才可能生效。立法权力通过立法,完成了利用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进行的制约。

最后,克雷顿法由司法部反垄断分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负责执行。

2基于1996年电信法案的反垄断规定和核心设施原则(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1996年电信法案中涉及反垄断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251条和第252条对于“互连”(interconnection)的相关规定中。

A所有电信运营商都有义务直接或间接地同其他电信运营商的设备和装置互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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