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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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监管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津国资法规〔200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担保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担保业务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进行的担保业务。对外担保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进行的担保业务。
第四条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担保条件
第五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业务资格;
(二)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三)担保责任额要与自身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累计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企业净资产;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要求。
第六条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担保人担保制度
规定的;
(二)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
(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与本企业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七)影响到被担保人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担保业务,原则上应当在内部解决,避免担保风险的转移,做到风险可控。
第三章担保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所出资企业原则上不得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应报市国资委核准。
(二)所出资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业务,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并按照担保人在参股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即最高担保额以被担保人的担保总量与股权比例的乘数为限。
(三)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业务,单笔或
对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所出资企业对所属企业如不具有实际控制力,须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四)所出资企业的所属企业提供担保业务,实行逐级审核后报所出资企业审批。所出资企业应当规范管理所属企业对内担保业务,严格控制所属企业对外担保业务,未经批准,各级子企业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业务。
第九条禁止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无资产关系的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担保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明确负责办理担保业务的管理部门。接到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和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的担保业务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为经理办公会,下同)决议,同时抄报派驻企业的监事会。
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向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担保业务。需上报材料如下:
(一)企业进行担保业务的报告,包括担保事由、担保对象、与被担保方关系等;
(二)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说明书或内部审核意见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责任余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四)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上一年年末的会计报表;
(五)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申请表(表一);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应向市国资委履行核准手续。需上报材料如下:(一)企业进行担保业务的请示,包括担保事由、担保对象、与被担保方关系等;
(二)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由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担保说明书或内部审核意见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责任余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六)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上一年年末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七)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申请表(表一);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土地、房产进行抵押担保,除符合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报备。
第四章担保业务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建立并完善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企业应规定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二)建立担保台帐制度。企业应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
(三)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企业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