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制度分析从经济史视角研究制度问题的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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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制度分析:
从经济史视角研究制度问题的新进展
[美]阿弗纳・格雷夫
韩 毅 译
内容提要:本文对经济史研究制度问题的最新进展———历史制度分析———进行了简要评述,这一新进展主要是运用微观经济理论研究制度及其效率内涵。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主要概括了这一学说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相关的经济理论,并对经济制度的有关研究进行了考察。

进一步说,本文主要介绍了历史制度分析的一些研究成果。

最后,由于篇幅和资料的限制,评述仅限于研究美国和欧洲经济史的著作。

关键词:历史制度 经济史 增长
中图分类号: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947(2003)05-0030-14
亚当・斯密指出:“交易、交换以及进行贸易的倾向”是人类的本性,这引发人们去考察经济制度是如何影响这种倾向的效率内涵的。

不甚准确地说,制度能对效率产生影响,是因为它能够通过经济代理人和他们愿意设定的一系列交换关系来影响资源配置。

不同的经济环境和历史上所采用的不同制度,为我们考察制度的这种性质和内涵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源泉①。

下的确,经济史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它始终致力于制度、制度的起源及其性质和内涵的研究②。

传统经济史的制度分析不能解决有关制度与经济产出之间关系的一系列问题。

例如,能够使和平自我实施的是什么制度?贸易发展是不是和平与资源禀赋的惟一函数?制度是不是影响贸易扩张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呢?作为对贸易增长的反应,为什么欧洲的制度创新会不同于其他经济社会(尽管技术上具有相似性)?面对这些问题,传统经济史的方法就显得无能为力了。

正如历史制度分析在下面的讨论中所表明的那样,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种不同的方法。

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必须给制度下一个更为宽泛的定义。

作者简介:阿弗纳・格雷夫(Avner Greif),斯坦福大学经济系教授。

本文摘译自Avner Greif:Microtheory and re2 cent development in the study of economic institutions through economic history.David M.Kreps and K enneth F.Wallis,ed: Advances in economic theo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Vol2.P79-113.《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年第2期—第3期曾刊载格雷夫的代表性作品《后中世纪热那亚自我强制的政治体制与经济增长》。

译者简介:韩毅,辽宁大学,比较经济体制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 North(1981)、Williamson(1982)和Olson(1982)都表明了类似的观点。

② 关于经济史和经济学方法论上的不同,参见Backhouse(1985,p.216-21)。

制度被定义为自我对行为实施的非技术决定的约束①。

由于博弈论能使我们把制度视为一种均衡,它就为考察自我实施的制度提供了一种天然的理论分析框架。

在博弈论的理论框架中,制度的两种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是预期与组织。

显然,就预期对行为的影响来说,一个博弈者所持有的对另一位博弈者行为的预期,是这位博弈者所面对的非技术决定的约束的一个组成部分②。

组织是非技术决定的约束(不同于预期),它通过引入一个新的博弈者(组织本身),改变博弈者可利用的信息,或改变与特定行动相联系的收益来影响行为③。

法院、管理者、信用合作社、信用社、公司和商业协会都是这种组织的例子。

在很多情况下,把一个外生的组织引入到最初的博弈中,对经验分析是很富有成果的。

例如,假定我们所考察的问题的本质涉及到契约的实施,博弈者就不可能建立一个法院来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然而,国家却可以这样做,并且依靠预期法院的行为来极大地改变限制博弈均衡的行为。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考虑到组织的外生性,这种分析不足以使我们完全理解一个经济的制度结构。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检验更为宽泛的博弈,在其中组织———如法院———被视为均衡的结果④。

对于一个置身于均衡结果之中的组织来说,要求建立它的行动是可能被采纳的,并且,可能采取这些行动的博弈者应该得到适当的激励。

换句话说,对于一个从一组可能的组织中选择出来影响行为的特定组织来说,应该对它(如果合适的话,还有它的行为)的均衡结果有一个普遍的预期。

这个组织应该是自我实施的。

然而,把博弈论框架应用于历史制度分析也面临着挑战。

在很多种战略局势中,存在着多重的———充分或是不充分的———均衡,这意味着结果并不是惟一事先确定的。

进一步说,战略局势中可能出现的结果对模型的细节通常都很敏感。

因此,正如下面将要讨论的,在把制度视为自我实施的均衡的前提下,对历史中的制度进行经验分析,就必需有一个特殊历史情境的战略模型和一种归纳的历史分析。

一个特殊历史情境模型(A context -specific model )能够捕捉到所考察的历史环境中的细节,而这对于构建一个推动经验研究的博弈论分析框架是必需的。

要构建一个特殊历史情境的模型并区别相关的环境,就需要进行微观层面的历史研究(通常建立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这种研究能够为模型的细化提供基础,也有利于以历史资料的细节对应于理论分析的细节。

尽管历史制度分析依靠均衡分析来识别历史制度,但它超越了博弈论中的均衡经验分析。

它的目标是对制度的选择过程和制度的路径依赖进行经验式的检验。

即,它试图解释使制度发展成为一个历史的缓慢进程的各种因素。

正如下面将要讨论的,这种经验分析需要与博弈论分析分道扬镳。

虽然存在这种分离,但它仍然是博弈论的发展,这表明了对自我实施制度、
①②③④Reiter 和Hughes (1981)是从事这类研究的先驱者。

显然,这些约束通常具有某些技术的内涵。

大多数历史制度分析的研究把可接受的预期限定在那些与纳什均衡相联系的预期上。

然而,其他类型的预期在原则上也是被采用的,例如,那些自我强化均衡(Fudenberg abd Levine ,1991)或理性均衡(Bernheim ,1984)的预期。

有关制度的这个定义是受到North (1991)定义的启发:制度是一个社会游戏的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与North 相似的定义也被用于研究政治制度的理性选择学说(参见Weigast ,1995)。

但是,这些定义并没有注意到,在预期也约束行为时,一些游戏规则是由技术决定的。

制度选择和制度的路径依赖进行历史归纳分析的必要性。

在战略局势中存在着均衡的多重性和不确定性,表明了历史的前后关系的细节在制度选择、特定制度的内涵和制度的路径依赖中的潜在重要性。

博弈论将制度定义为均衡,运用归纳的微观历史分析和特殊历史情景战略模型,使得经验分析突破了新制度经济史的局限。

它使我们能够考察自我实施的制度(包括那些使国家自我实施的制度),它也能使我们考察制度的选择和路径依赖。

特别是,历史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能够对文化、社会因素同制度选择与路径依赖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经验式的检验。

1.识别制度:方法与发现
要识别与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相关联的制度,是不可能从考察一个无制度活动的博弈开始的。

历史上,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都可以在一个制度的前后逻辑关系中得到说明(Field,1981)。

因此,历史制度分析的起点就是为了识别交换(Williamson,1995)和组织问题(Arrow,1974)而进行的微观历史检验。

而交换和组织问题恰恰是制度在特定历史时期影响经济产出的本质所在。

例如,在以远距离贸易为基础的经济中,那种支配着贸易中心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制度,可能在效率和分配方面会产生重要的后果。

然而在地区经济中,这可能就不是什么问题。

但在地区经济中,用来缓解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可能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历史制度分析是一种归纳性的方法,它并不事先假定制度具有特别的属性(例如,最大效率)。

因此,直接的历史证据,例如明确的论断和经验的规律通常被用来识别外生的和内生的制度特征,形成关于一种特定制度的相关性与非相关性的假说。

例如,有关12世纪热那亚代理关系的史实表明,存在于家庭内部的代理关系低于16%,这说明代理关系并没有被家庭的忠诚所支配(Greif,1994a)。

与此相似,史实表明,18世纪时,是巴黎的贵族而不是银行,在减少借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上起了一定的作用(Hoffman,Postel—Vinay,and Rosenthal, 1994)。

一般说来,要想识别出一组在特定环境中已经具有相关性的所有制度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实际的。

因此,只要可能,历史制度分析就会放弃其他假说而集中证明一种假说,也即集中证实那种关于占统治地位的制度假说,而不是去证明所有那些不占统治地位的制度。

为了进一步抽象并证实一种特定局势中占统治地位制度的假说,就应该在理论和历史检验的相关过程中对特殊历史情景模型详细地加以说明。

这种模型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对它的信任完全来自于其预言能力。

这服务于两个目的。

第一个目的是保证这种分析不会把研究者对环境的看法强加给历史人物。

例如,爱德华于1283年在英国第一个提出对外国商人的财产权提供不充分的保障,这大大地增加其前来贸易的障碍。

这加强了对有关统治者承诺外国商人产权这一问题的模型的认识(Greif,Milgrom,and Weigast,1994)。

第二个目的是要充分地限定可能模型的设置。

在某些场合中,(例如,Banerjee,Besley,and Guinnane,1994)使用一些从历史分析中总结出来的模型限制条件,在建立一个有用的模型中是至关重要的。

均衡分析方法通常被用来提炼和便利于经验研究,这种经验研究会提高假说的可信性。

尽管大多数历史制度分析的研究还没能建立起可以进行量化检验的模型,以对论点的逻辑、一致性以及生命力进行检验,但它仍可以表明组织的确切作用(例如,G reif,Milgrom,and Weigast,1994),
区分那些为使论点成立而必须满足的条件(例如,Baliga and Polak,1995),在特殊战略占优势地位的假设下,以形成关于在建立模型中没有使用的可观察到事物的(比较静态或其他)预言。

这样做的目的,不是简单地提出一个对可观察事物的预言,而是若干个对可观察事物的预言。

历史制度分析是通过对那些反映技术、组织和均衡战略的约束条件进行理论和历史的考察进行制度分析的(Greif,1994a)。

下面,本文将通过两条工作线索来展示这种研究的收获。

如前所述,这些工作均超越了传统经济史的范围。

第一条线索是关于在缺少法律制度的条件下促进交换从而导致斯密增长(由贸易带来的增长)的那些制度。

第二条线索是有关国家的制度基础和这些制度如何通过影响高压权力的使用来影响经济效率。

在每一小节中,文章是按照历史时期介绍的(仅仅对方法论和深远影响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直接进入第2节)。

1.1制度与斯密增长:缺少集中法律体制条件下支配交换的制度。

如上所述,新制度经济史(指以诺思为代表的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方法进行的经济史研究———译者)无法解释缺少国家法律情况下的契约实施和交换问题,这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必须放弃新制度经济史关于国家是制度的惟一来源的观点。

那么,这种交换的制度基础是什么呢?若干历史制度分析的研究考察了那些使交换成为可能的制度,这些制度保证了契约关系的自我实施,因此也使斯密增长成为可能。

在中世纪晚期的商业革命中,远距离贸易重新出现在欧洲(11到14世纪)。

海外代理商的出现能节省时间,降低旅程风险,提供多样化的商品等等,使商人们降低了远距离贸易的成本。

然而,海外代理商控制着商人的海外资本,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并挪用这些资本。

因此,除非代理商能使其事前的承诺与事后的诚实行为相一致,即他们表现出来的对商人财产所有权的尊敬高于他们对商品的占有欲,商人是不会愿意雇佣他们的。

格雷夫(1989,1993)考察了支配马格里布商人中间代理关系的制度,他们活动于11世纪的穆斯林地中海地区。

由于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海外诉讼的成本和障碍,国家无法让代理人承诺去尊重商人的产权。

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效率工资模型的一个变量来分析。

根据史实,模型假定商人和未受雇代理人之间的搭配不是随意的。

商人会拒绝与那些已经有过特殊行为后果的未被雇佣代理人进行组合。

由于一个商人与原本诚实的代理人之间的合作有时也不得不停止,代理关系就会被一种自我实施的集体惩罚机制所支配。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存在着一种(子博弈完美)均衡的战略,这一均衡战略要求所有的商人不再雇佣曾经欺骗过他们当中任何一个的代理商。

这种偏离轨道(off-the-path-of-play)的集体惩罚对于商人是有利可图的(从长远看对代理人也是一样)。

它提高了效率,因为它建立起了代理关系,而这一关系在双边尊重机制下和只有被欺骗的商人实施惩罚的情况下是无法建立的。

更进一步说,马格里布人可能通过共享有关代理人业绩方面的信息,缓解了代理人关系中内生的信息不对称。

而有关信息交流方面的互惠互利则使他们能够分享自我实施(制度)。

因此,马格里布人中间的这种代理关系很可能受一种被称作联盟的经济制度支配,这是一种建立在双边信誉机制和非正式信息流动基础上的无名制度。

为了证实这种联盟制度确实支配了马格里布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格雷夫(1989,1993)提出了直接的和间接的证明。

直接的证明是有关联盟各个侧面的文献记载,例如隐含雇佣合同的运行,对欺骗者实施惩罚的经济本
质,过去行为与未来经济收益之间的联系,以及所有联盟成员在特定的代理人和商人之间的关系中所具有的利益,等等。

间接的证据是对联盟支配代理关系假设下所产生预言的确认。

例如,这些预言有关商业契约的类型和会计核算程序,以及拒绝与非马格里布人建立代理关系,即使这种关系在忽略代理成本的前提下是非常有利可图的。

与马格里布人联盟相似的非正式制度似乎在另一个历史背景中支配了交换关系,所不同的只是当地条件的各异而已。

科雷(Clay,1994)考察了墨西哥加利福利亚地区的美国商人中的一种类似联盟的制度。

尽管缺少正式的法律制度,这些商人彼此提供代理服务,并凭借信誉在当地的墨西哥社区中销售商品。

由于墨西哥人中的契约履行是建立在非正式的社会道德的基础之上,商人就不能依赖法律制度来收回债务。

在这样的信誉交易中,要保证契约的履行,商人就必须成为当地非正式契约履行机制中的一部分。

美国的零售商在墨西哥人社区定居,与当地人通婚,按基督教的方式养育后代,在家中说西班牙语。

这种耗时的沉淀投资提供了进入当地的契约履行机制的机会,而且墨西哥人社区规模较小,这意味着,在一个特定的居住区只能有一个零售商从事活动。

因此,对在代理关系中采取欺骗行为的商人实行永久的、彻底的联合抵制策略,就要禁止所有的商人在骗子能够履行契约的市场中从事贸易活动。

这的确是一个惩罚的策略,一个帕累托支配的彻底的联合抵制策略。

这种策略需要在第一次欺骗之后的一个限定时期内实施局部的联合抵制。

在一定意义上,这种联合抵制不能终止欺骗者在当地从事交易,因此它是局部的。

彻底的联合抵制仅仅是局部抵制过程中欺骗行为的第二步。

直接和间接的证据表明,这种策略被商人利用了。

因此,如下一节所要论述的,马格里布人的特殊环境导致了特殊的策略和制度。

特别是,零售商和顾客中契约履行机制的性质影响着支配零售商之间关系的制度的性质,而制度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设置出来的。

联盟能够为在缺少有效的法律制度情况下经常进行交易的人,提供超越时空的契约履行。

但在那些国家不能提供履约保证条件下并不经常从事交易的人中间,契约又是怎样履行的呢?这一履约问题在需要跨越时空的交换关系中是特别敏感的。

例如,为来自不同社区的商人之间的接发货物提供信誉和契约。

在中世纪晚期的商业革命中,这种交易受到限制了吗?如果没有的话,那么在缺乏有效的地区间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又是怎样使这种契约得以履行的呢?来自一个地区的商人又是怎样遵守承诺在未来的一个时期偿还另一个地区商人的债务呢?
在12和13世纪时,地区之间的大规模贸易是在香槟酒集市上进行。

来自不同地区的商人加入到需要跨越时间履行的契约中。

米尔格罗姆、诺思和温加斯特(1990)认为,在经常举办交易会的大商业中心,信誉机制并不能解决相关的承诺问题,因为大的商业中心缺少使大家都能彼此了解过去行为的社会网络。

然而,“法商”(Law Merchant)体制中的一个特殊的组织———一个没有强制性权力的“法院”———补充了多边信誉机制,这保证了大商业中心契约的履行。

假定每一对交易伙伴仅相遇一次,而且每个商人只了解自己的经历。

由于法院没有能力在一个商人离开了交易会后实施判决,交易会法院只能证明过去的行为并保留过去有过欺骗行为的商人的记录,对商人来说,向法院提供信息和提出申诉都是有成本的。

尽管有这些成本,仍然存在一个(对称的连续的)均衡。

在这一均衡中,欺骗行为不会发生,商人们也愿意向
法院提供可以支持合作所必需的信息。

正是法院的这种通过控制信息来鼓励多边荣誉机制的能力,提供了这一刺激。

然而,能证明这种体制在香槟集市上确实发挥作用的证据是零散的,并且已有文献仅指出,交易会的权力部门仅仅对交易会的进入实行了控制。

然而,早在12世纪的历史资料就表明,在西欧和南欧却运行着一种使社区间贸易成为可能的制度。

商人们奉行共同责任制原则,即每一个商人要对他那个社区的每一个成员的行为负责。

任何一个具有与实行欺骗行为的商人相同“社区标识”的人,都要对那个商人的欺骗行为所带来的损失负责任。

例如,如果一个债务人在某个特定的交易会上不能表明他将归还债务,而且他的社区也拒绝为他偿还或是强迫他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地区法院没收交易会上任何一个与债务人同属一个社区的商人的货物。

而被没收货物的商人可以从原始债务人那里找回损失。

商人们是在用社区内的履约机制来支持社区间的交易。

同时,这种体制增加了同一经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某种程度上,这种体制划定了社区并培育了社区的内部组织。

这一研究与诺思(1990)的观点相一致:“受到一些共同目的约束并为实现目标而努力的个人团体…产生出来并…发展成为制度的框架。


格雷夫(1994c)运用各种历史资料来证明这种体制,并且运用重复的不完全监督博弈(re2 peated,imperfect monitoring game)对其进行分析,在这种博弈中,商人、特定的组织和社区(或交易会)的法院都被视为博弈者。

这种分析强调了各类经验研究背后的理论基础和各种组织与制度间的相互关系。

例如,周期出现的代价高昂的“报复时期”(在这一时期,两个地区间的贸易完全停止)并非如历史学家们认定的那样,是不文明的表现。

相反,它极有可能反映了法院在有关一个商人是否具有能力兑现他对另一社区成员所做承诺方面表现出的信息不对称。

为了使合作能进行下去,就不能不在地区间合作的均衡道路上出现偶然的断裂点。

这个模型表明了法院在提供公平信息方面的作用,这些信息增强了客观检验契约履行的能力。

这一信息,包括这些组织,在缓和社区和其成员之间的激励差异方面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社区责任体制缺少这种信息,社区成员就能够利用虚假指控以社区的损失为代价而获利。

因此,这个模型也揭示了目的在于减少契约履行的信息不对称的各种规则的内在原因,和企图增加没得到偿付的贷款人的个人成本的合理性。

由于社区责任体制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这些规则就是必要的。

一个贷款者得到偿还的可能性,不仅是这一交易成功的风险概率的函数,同时也是迫使借款方社区偿还债务的能力的函数。

因此,证明借款人信誉的激励就被弱化了。

对这种逆向选择问题的认识,也充分地反映在1281年托斯坎尼各城市间签订的协议中。

在这些协议中,他们约定不强加给任何人他没有承诺的债务。

佛罗伦廷的行政部门警告商人们,在社区间的贸易中,要特别注意个人信誉问题,从现在起“谁有所得,谁就得付出”。

波纳基、贝斯雷和古那尼(1994)关于19世纪德国农业信用合作社的研究工作与斯密增长并无直接的关系,然而却与促进增长的自我实施制度有关。

他们的研究试图对有关这些合作社的两种观点做出区分。

第一种观点是,信用社是在不断重复的经济和社会的交往中利用其成员彼此间的制裁来约束借款人。

第二种观点是,由于严密的监督致使投资只会用于可能获利的项目上,合作社才会约束借款者。

在后一种观点没有得到证实的假定下,他们分析了一个信用合作社的最佳方案模型,这一最佳方案考虑了信用合作社的成员因其他人违约而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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