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立法个案研究与价值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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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立法个案研究与价值探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提出的基本方略。
浙江省立法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地方特色,突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方面的立法。
为了引导浙江省出现的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的服务农民、发展经济,浙江省在全国首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
通过对此条例的研究,探索其立法的价值,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标签:《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立法;价值探讨。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早在1996年,浙江省委就作出依法治省的决定;同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依法治省的决议。
1999年2月27日,省委召开全省依法治省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依法治省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部署和政策措施。
2000年1月,省委又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
为适应依法治省的需要,浙江省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突出经济立法重点,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注重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善于总结经验,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新路子,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浙江省在地方立法方面的创造性。
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个个案的研究来探索其立法价值与规律。
一、《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简介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到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标准化等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竞争已由国内市场转向日趋全球化的国际市场,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浙江省农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出现了以农民为主体、产品为纽带、服务为宗旨、民主决策为原则、农民增收为目标的多种形式的农民自发联合和合作的专业经济组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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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
当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措施时,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计划管理。
二、今后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要实行计划管理。
各分行在年初应向总行报送本年度的机构设置计划,经总行审批后执行。
三、目前已批准进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试点。
请各分行将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1990年10月12日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农村信用社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其财产和资金。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9d0b24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bd.png)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19•【字号】浙委办[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长期以来,我省农村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支农投入不断增加,内部管理不断加强,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金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主要经营指标位居全国信用社系统前列,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信用社规模过小,抗风险能力弱,业务开拓和发展受到制约;历史包袱较重,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部分信用社经营困难等。
必须通过深化改革,理顺管理体制,调整现有的产权制度,因地制宜确定组织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信用社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性运行机制。
这既是信用社增强为“三农”服务功能的客观要求,也是信用社转换机制、加强管理、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确保社会、经济和金融稳定,真正把它办成为“三农”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进一步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eea1a27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f6.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12.07•【文号】银发[2001]397号•【施行日期】200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c9a5917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d0.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保护和增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目标,坚持依法、自愿、民主、公正和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运营高效的要求,以确权确股为基础、赋权活权为重点,完善配套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
到2014年底,全省50%以上的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本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到2017年,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规范改革程序(一)精心制订方案。
各县(市、区)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推进方案,排出改革时间表,将改革计划和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经济合作社。
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科学量化资产。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411e9dc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07.png)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15•【字号】浙委办发[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4]7号)省直属各单位:《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向省委、省政府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2月15日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精神,现将文件中的有关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进一步推进农业体制创新和结构调整,努力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一)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1.大力培育一批具有区域比较优势和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主导产业、系列产品,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单位:省发改委、省质量技监局等2.进一步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和农产品预测预警体系。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量技监局、省财政厅参与单位:省经贸委、省工商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等3.抓好农业招商引资,鼓励社会资本和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发展开放型农业和跨区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外经贸厅参与单位:省农办、省经贸委等4.继续推进海洋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鼓励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5.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国际认证,推动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发展。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02a76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d8.png)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8月21日农银发〔1994〕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使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信贷管理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顺应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工作,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进贷款方式,优化信贷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完善信贷制度,充实信贷人员,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止1994年7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51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91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明显不适应当前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只考虑数量多少,风险考虑不够;审贷分离等贷款制约机制薄弱,“一支笔”批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村流通体制和乡镇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信用社缺乏相应的信贷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467be14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da.png)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浙财基[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财基〔2014〕2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宁波不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农信普惠金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99号)精神,在加快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深入实施农信“普惠金融工程”过程中,为更好地发挥财政、农信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作,相互借力,共同助推公共服务下乡村,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特提出以下工作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和农村金融服务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着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作用。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与全省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简称农信系统)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既是深化我省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积极实践,也是实施“普惠金融工程”促进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的有效途径。
通过双方协作,促使乡镇财政工作与农村金融工作有机结合,一方面可以加快推进我省乡镇公共财政管理服务下乡村,扩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依托农信系统服务网络优势,为广大村民群众就地就近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
二、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重点(一)发挥农信网络优势做好“一卡通”我省乡镇财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快建设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涉农和民生政策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并加快与社保卡(市民卡)使用接轨,努力促进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和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市民卡)向农村人群覆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78d229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d3.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银发[1999]3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现将《关一呼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总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进行检查和规范。
附: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聘用的业务代办员(农村信用代办站、农村信用服务站)在筹集支农资金、改善支农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对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聘用代办员把关不严,聘用人员数量超过实际需要,且分布不合理,违规经营和管理混乱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案件时有发生。
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防范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信用代办站设立条件。
农村信用代办站作为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支农服务范围的延伸和补充,在方便农民、为农服务、筹集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证明,农村信用代办站适应我国农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和农民居住分散的实际情况,是边远偏僻地区农村信用社加强支农服务的有效形式。
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考虑,农村信用代办站这一支农服务形式不仅现在需要,而且今后将会长期存在。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67b213652d380eb62946d30.png)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政策文件】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信贷知识考试(习题卷33)
![信贷知识考试(习题卷33)](https://img.taocdn.com/s3/m/c689c622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bb.png)
信贷知识考试(习题卷33)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2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惠农e贷采用自助非循环方式的,额度内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A)3年B)5年C)8年D)10年答案:C解析:2.[单选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 )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 )。
A)3,70%B)5,70%C)3,80%D)5,80%答案:D解析:3.[单选题]以下对内保外贷业务贷后管理阶段境外机构主要职责描述错误的是( )。
A)分析融资资金是否存在违规调入中国境内使用的风险、洗钱风险等监管风险B)了解分析担保申请人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C)对借款人账户资金进行监控。
对融资用于项目建设、购置或股权收购的,还要重点监控项目现金流情况D)督促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答案:B解析:4.[单选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 ),增加“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
A)存款利率B)贷款利率C)存款准备金率D)税率答案:C解析:5.[单选题]信贷系统用户操作权限和岗位角色由系统管理员严格依照用户岗位职责分配。
角色和权限设置应遵循“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基本原则,各部门、角色之间要充分体现( )原则。
A)合作B)制约C)配合D)制衡答案:D。
A)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信贷业务执行终了后的次月初起计算B)执行中的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C)执行终了的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D)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暨销毁清册保管期限为10年答案:B解析:(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7.[单选题]受托支付方式下,应当通过( )的账户进行支付。
A)借款人B)保证人C)担保人D)贷款人答案:A解析:8.[单选题]动产抵押登记不包括()A)备案B)设立C)变更D)注销答案:A解析:9.[单选题]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的,根据贷款用途适用相应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个人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cd66a1f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5251874.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浙金融办〔2014〕63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融办〔2014〕63号各市、县(市、区)金融办:为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监管,我办制定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和完善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监管工作制度,通过小贷公司监管评级,实现对小贷公司差异化监管和风险预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监管评级,旨在通过小贷公司经营及风险情况的评估,为实施分类监管、分类引导扶持提供依据,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批准设立且评级年度6月30日之前开业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小贷公司监管评级的主体为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指引》(以下统称《指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金融办牵头组织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省小贷公司试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全省小贷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评级结果确认和评定等级等事项。
第六条各级金融办根据全省小贷公共信息服务系统采集的信息,对照《指引》中非现场监管指标进行评分。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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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7.28【实施日期】1993.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公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名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村级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经济合作社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
第四条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社长为法定代表人。
村经济合作社法人资格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对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村经济合作社是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发包方,社员个人、家庭或专业队(组)是承包方。
原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在承包期满前继续有效。
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具有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职能。
其主要任务是:(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二)加强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三)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四)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五)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提取集体提留;(六)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七)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为社员家庭或联户生产经营提供有偿服务;(八)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九)建立健全集体提留制度、劳动积累工制度、农业发展基金制度和合作基金会制度,健全积累机制。
浙江农信实施方案
![浙江农信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8a1d5f55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1d.png)
浙江农信实施方案浙江农村信用社是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服务农村经济、农民和农村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浙江农村信用社制定了实施方案,以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金融产品创新。
为了满足不同农户、农村企业和农业合作社的金融需求,浙江农村信用社将加强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更适合农村市场的金融产品。
通过研究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出更加灵活、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浙江农村信用社将通过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投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通过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为农户、农村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满足他们的金融需求。
三、拓展金融服务领域。
除了传统的贷款、存款、理财等金融服务外,浙江农村信用社还将拓展金融服务领域,推出更多的金融服务项目,如农业保险、农村电商等,以满足农村居民全方位的金融需求。
通过拓展金融服务领域,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全面性和专业性,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四、加强风险管理。
在推动农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浙江农村信用社将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加强对贷款、投资等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服务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金融科技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科技已经成为推动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浙江农村信用社将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便捷性,为农村客户提供更加智慧化、便利化的金融服务。
六、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
浙江农村信用社将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共同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
通过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政府的资源和政策扶持,促进农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浙江农村信用社将按照上述实施方案,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为浙江省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0a2e02d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cf.png)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浙农经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浙农经发〔2006〕16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省农信联社各办事处、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近几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为增加收入、提高产品竞争力而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组织和制度创新,是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形式,是提高农业和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载体。
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的联合,注册资金较少,抵押资产不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筹集资金比较困难,特别是购买农资、收购产品等临时周转性资金和推进农业标准化、改善服务设施等短期投入性资金普遍缺乏。
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发展农村经济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金融服务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开拓创新,努力做好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1.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向未经规范化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e458df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1a.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机构的管理,提高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上报总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农村信用社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农村信用社储蓄所(以下简称储蓄所)。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独立履行对农村信用社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和监管职责。
任何地方政府、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第四条设立农村信用社应遵循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方向以及合理布局、经济核算、保证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和联合社可根据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
联合社可根据需要设立营业部。
分社和储蓄所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营业部是联合社的内设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下设其他机构网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5202b31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ad.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28•【文号】银监发[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75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监管,促进省联社稳健发展并依法合规履行职责,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监管原则对省联社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管原则。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对省联社进行监管。
(二)法人监管原则。
主要做好对省联社法人治理、理事和高级管理层尽职的监管以及自身业务经营和履职行为的监管。
(三)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
重点做好省联社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监管和省联社资金自营业务的风险监管。
(四)银监会监管和银监局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银监会负责对省联社监管的组织指导,负责对机构、业务、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准入事项的核准及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的认定和处理,银监局主要负责对省联社日常监管工作和有关准入工作的初审。
(五)总结评价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委托在做好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北京、上海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除外,下同)工作情况总结评价的同时,要履行好对省联社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3c6c4365fbfc77da369b11c.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现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2012年9月17日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第八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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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
各办事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
现将《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和掌握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要认真学习《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精神,加强调研,全面掌握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
二、制订和实施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结合《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建设浙江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三农”工作的一个新的切入点和新的增长点,制订和实施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作用。
三、会同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责任主体,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推进工作规划、选择试点典型和加强工作协调等工作,努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四、注重以点带面,推进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
各信用联社、合作银行要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典型,通过典型支持,全面推进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提高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贡献度。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贷款是指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人)向本辖区内合作社及其社员(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合作社贷款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资金优先、利率优惠、授信管理、周转使用”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登记、规范运作、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合作社及其社员。
第六条合作社及其社员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人报送有关材料;
(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产经营有效益;
(五)在所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六)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合作社社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及其社员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大、中型农业机具贷款;
(三)合作社统一采购、配送社员需要的种苗、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贷款;
(四)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
(六)合作社及其社员用于本专业生产经营的其它贷款。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八条贷款期限。
合作社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九条贷款利率。
合作社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政策以及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合作社及其社员从事粮食生产的贷款原则上实行基准利率;对从事棉、油、蔬菜、茶叶、蚕桑、畜禽等种养业生产经营的贷款最高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基准利率50%;其他产业的贷款利率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条贷款额度。
合作社贷款应遵循“先授信、后办理”的原则,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确定。
合作社及其社员不良贷款金额超过该合作社及其社员贷款总额的5%,将停止发放新增加的贷款。
第四章贷款担保、保险和程序
第十一条贷款方式。
除小额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外,合作社贷款应提供抵押、质押、第三人保证或农户联保。
第十二条以抵押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发放贷款前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以质押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发放贷款前按规定办理止付、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五条贷款人有权要求对合作社及社员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贷款抵(质)押物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保险单上必须注明“第一受益人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第十六条合作社贷款程序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贷款人要加强对合作社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检查贷款抵(质)押物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十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合作社贷款档案,并落实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对合作社及其社员挤占挪用信贷资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收取罚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可按照本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