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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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壹、专项治理试点的范围

此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包括:

由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X公司、金融资产管理X公司、财务X公司、金融租赁X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以下简称银行类企业);

由证券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具有证券、期货、基金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证券X公司、期货X公司、基金管理X公司等(以下简称证券类企业);

由保险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具有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X公司、保险集团X公司、保险资产管理X公司等(以下简称保险类企业)。

本方案所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独资X公司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有限责任X公司和股份有限X公司。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作为牵头部门,应选择监管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30%左右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具体试点企业名单由各牵头部门分别确定。

二、专项治理试点的内容

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收支金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壹)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保费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佣金、代办手续费、财政性资金等其它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清理、抵债资产变现等营业外收入及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以拆借、集资、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以假发票、假合同、假票据等手段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2.虚列利息支出、佣金手续费、业务及管理费、赔付退保支出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转移对外投资设立“小金库”;

2.转移固定资产、抵债资产设立“小金库”;

3.转移清收的不良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各牵头部门可针对所监管行业的特点,在试点过程中对“小金库”表现形式进壹步细化和补充。

三、专项治理试点的步骤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治理试点工作至2010年12月底结束。包括以下六个阶段:

(壹)前期调研(截至2010年6月底)

各牵头部门在开展治理试点工作前,要对所属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小金库”来源渠道、表现形式、使用方向、易发部位等,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听取各方面意见,明确“小金库”治理试点工作的方向、重点和措施,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且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对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

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集和整理,为政策研究和业务培训做好准备工作。

(二)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各牵头部门要对试点企业组织动员部署,及时做好计划制定、业务培训、政策解答等工作,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各试点企业要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及牵头部门的要求,及时做好思想动员,切实保证动员部署到位。

(三)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8月底)

各试点企业要抓紧制定具体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自查自纠。自查工作要全面细致,确保质量。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动纠正和处理。各试点企业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为保证自查自纠效果,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且将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及时上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试点企业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试点企业要认真总结自查自纠情况,撰写总结报告,且按照要求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

各牵头部门汇总试点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撰写总结报告,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2010年9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0月底)

重点检查在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壹领导下,由各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试点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各牵头部门在立足本部门和派出机构力量的基础上,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重点检查除了对试点企业本级开展检查外,仍要抽查部分下属单位。重点检查选择的试点企业下属单位应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壹定的覆盖面,能够满足试点工作需要,原则上重点检查单位的总资产或主营收入合计应不低于上壹级单位总资产或主营收入的10%。在选择检查单位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有群众举报的;

2.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

3.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内控较为薄弱的;

4.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较多的;

5.根据日常监管记录,需要重点检查的;

6.牵头部门认为其它有必要开展重点检查的。

为确保重点检查的综合效果,重点检查要和行业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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