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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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中国铁建财…2016‟80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
相关政策解读》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区域指挥部、直管项目部,机关各部门: 现将《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要据此修订本单位相关制度和相关流程,落实相关工作。
对于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于5月31日前反馈至股份公司财务部。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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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将纳入“营改增”范围。
为使各单位及时了解“营改增”政策及对企业的影响,做好正式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在全系统平稳过渡,现以建筑业为主,针对《通知》中相关“营改增”政策作进一步解读。
具体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36号文附件1第一章第一条
【原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政策解读】
明确增值税应税范围以及本办法适用范围。
范围扩大至销售全部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销售货物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就中国铁建而言,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有各工程局集团及所属工程公司等;销售金融服务的单位有财务公司、诚和保险等;销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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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有所属各单位的餐厅、酒店等;销售不动产的单位主要有房地产集团及各集团所属的房地产公司等。
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涉及的单位有物资集团、铁建重工、昆明中铁及其他集团的物资公司、商贸公司、工程机械制造公司等。
(二)36号文附件1第一章第二条
【原文】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政策解读】
工程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揽项目,并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由集团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属于挂靠方式经营(集中管理模式),应当以集团公司为纳税人,并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获取发票、支付资金。
否则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三)36号文附件1第一章第三条
【原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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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政策解读】1.明确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税率或征收率。
2.明确一般纳税人的准入资格,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否则,企业将承担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不得抵扣进项、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3.明确自然人不得成为一般纳税人。
在质量、付款条件等均等的情况下,执行一般纳税方法的单位,采购时选择供应商应按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的优先级进行。
(四)36号文附件1第一章第四条
【原文】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政策解读】
进一步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门槛,明确销售额未达标的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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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36号文附件1第一章第五条
【原文】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
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解读】
1.一般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目前的具体登记办法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
2.明确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一经登记取得不得变更,具有不可逆转性。
(六)36号文附件1第一章第六条
【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解读】
购买在境内未设机构的境外单位所提供的应税服务,由购买方在支付价款时代扣代缴增值税。
进口设备或材料仍按原规定进口报关缴纳进口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一)建筑服务的范围:36号文附件1的附件《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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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款
【原文】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臵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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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政策解读】
各单位根据自身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以及相应资质情况明确应税服务范围,并应按照后文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税。
(二)视同销售:36号文附件1第二章第十四条
【原文】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解读】
本次36号文件描述的视同销售情形,各单位可能涉及的情况主要有:为项目所在村庄提供无偿修路修桥、不同法人之间无偿借用办公楼等。
各单位应特别关注内部往来核算内容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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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防止长期借用等情况发生,导致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补缴税金。
三、税率和征收率
36号文附件1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款、十六条
【原文】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明确了建筑服务适用税率。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税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
后文列举了建筑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36号文附件1第四章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原文】
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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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政策解读】
明确了一般计税方法的税额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的还原公式。
具体到建筑服务业,项目部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需按照营业额的11%计算销项税,按成本中取得的可抵扣专用发票确定进项税,实际纳税按照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后的差额缴纳。
(二)简易计税方法:36号文附件1第四章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原文】
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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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政策解读】
明确了简易计税方法的税额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的还原公式,以及明确了应税销售额。
具体到建筑服务业,项目部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需要按照营业额的3%征税,同时不再允许成本中的进项予以抵扣,实际上同原来的营业税基本一致;
(三)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九项
【原文】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解读】
明确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业销售额计算方法。
即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应税销售额为总分包的差额。
(四)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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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政策解读】
延续了营业税下总分包差额计税政策。
明确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业纳税人可以总分包差额计税。
差额具体如何计算操作,需跟进关注进一步的征管办法。
目前预期会参考营业税下操作模式,让分包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包方按照总包收入扣除发票上的分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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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劳务成本占比高且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的项目,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五、进项税
(一)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
【原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政策解读】
明确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新增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可以分两年(分别按照60%、40%比例)进行抵扣。
具体细则需要根据国家发布的补充规定,再另行解读。
(二)36号文附件1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原文】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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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政策解读】
明确了专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办法、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36号文附件1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款
【原文】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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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政策解读】
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从货物扩大到不动产,明确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耗用的材料和相关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36号文附件1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六款
【原文】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政策解读】
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所含进项税不得抵扣。
也就是说,即便企业安排通过集采(企业统一签订合同并安排资金结算)采购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等这些服务,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但是,住宿服务没有上述列举范围中,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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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企业采购的酒店住宿服务,如果资金流和合同流都是企业与酒店之间直接进行,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根据附件一对贷款服务的注释,接受贷款服务,是指接受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服务,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的支出,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支出、信用卡透支利息支出、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支出、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支出,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息、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支出以及接受以货币资金投资支付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支出。
其中: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五)36号文附件1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原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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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主要给出了纳税人因兼营不同计税方法项目造成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的计算公式。
各个项目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明确划分。
在税务实践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必须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分账核算,且不得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36号文附件1第四章第三十条
【原文】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政策解读】
新增条款,明确固定资产等需要长期使用并进行折旧或摊销的进项项目发生进项转出时的计算公式。
例如购臵的用于项目的设备、周转材料,在需要转出进项税额,按照当前账面该资产余额×适用税率计算得出。
(七)36号文附件1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原文】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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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政策解读】
新增条款,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时,可以通过计算抵扣部分进项税额,但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但具体的认证抵扣办法尚待明确(需要与征管办法一致)。
建议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无论用途如何均要求取得专票,避免日后用途改变,进项税额时无对应扣税凭证。
六、销售额的确定
(一)36号文附件1第四章第三十七条
【原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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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延续106号文件的政策,除了规定的代收款项之外,收取的全部价款均应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金。
包括从业主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也包括各工程公司作为分包方从局集团收取的以上各类费用。
(二)36号文附件1第四章第三十九条
【原文】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政策解读】
明确纳税人在运营包含不同税率业务时的核算计税办法。
如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包含6%税率的设计服务费,11%税率的建筑服务,应当分别核算,以免从高适用税率。
(三)36号文附件1第四章第四十条
【原文】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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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
延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混合销售政策,对于一项行为中包含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按照纳税人主要从事的业务征收税款。
例如: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电梯业务缴纳税款。
(四)36号文附件1第四章第四十一条
【原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政策解读】
延续106号文件的政策,要求纳税人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五)36号文附件1第四章第四十二条
【原文】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政策解读】
明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旦发生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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