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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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一、1.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统地规定了消费者应享有的9种法定权利:①安全权;②知情权;③选择权;④公平交易权;⑤求偿权;⑥结社权;⑦消费教育权;⑧尊重保障权;⑨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经营者的7项义务:①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②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③不作虚假宣传和标示的义务;④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⑤质量保证义务;⑥不从事不合理、不公平交易的义务;⑦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2.答:(1)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论用在类似或非类似商品上,均不予受理,已注册的五年内接到投诉仍可撤销。(2)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不论用在类似或非类似商品上,知道后两年内接到投诉的,仍可制止使用。(3)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申请登记的,不予登记;已登记的,知道后两年内接到投诉的,仍可予以撤销。(4)确认驰名商标被恶意抢注时,适用使用在先原则,并放宽显著性要求,同时对恶意抢注商标的撤销不受时间限制。

3.答:1)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依法确认和管理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监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核准登记事项和政策法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3)保护合法经营,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城乡市场秩序;4)制止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不合理摊派,维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5)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6)国家授予的其它管理职责。

4.答: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是法律确认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承认它有一定的独立的能力。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等字样。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也属于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①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②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也可以作为出资形式。合伙企业的具体出资额,法律并没有金额限制,只要合伙人认为与经营相适应即可。③有自己的名称④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定数量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①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按照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定的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区别:首先,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其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最后,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二、1.答:1)经营身份不同

个体经济只能以自然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私营经济既可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企业法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经营规模不同

个体经济由于主要依靠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劳动从事生产经营,投入的资金数额较少,因而经营规模小。私营经济则相反,具有资金数额较大、雇工人数多的特点,其经营规模相对个体经济较大。

3)经营组织形式不同

私营经济主要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较为先进的一种组织形式,其组织结构、内部分工、管理制度都是个体经济无法比拟的。而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有两种简单的组织形式,即公民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这两种经营组织形式非常原始。

4)经营目的不同

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生计,追求个人生活的富裕。而私营企业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实现投资额的增殖和财富的积累。

5)承担的经营责任不同

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性质的市场主体,对其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私营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性质的市

场主体,对其经营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答:市场巡查内容:

(1)经营资格

是否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是否在核准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使用的公章、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否进行年检验照并查验贴花;是否超过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是否有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以及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注册文件的行为。

(2)经营行为

是否未取得专项审批而擅自从事该项经营;专项审批证件是否有效、内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是否超越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或授权使用,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抽查检验商品,看是否有销售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璜,标识不全,过期失效、变质,数量不足,掺杂掺假商品的行为;是否有虚假广告或对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3)履行制度及义务的情况

商品是否明码标价、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货签是否对位;是否从正规渠道进货,是否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农资、化学危险品、食品经营者是否索证索票存档备查,是否建立购销台帐;对售出的商品是否提供发票等售货凭证。

(4) 市场经营管理者履行责任的情况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农村集市的主办单位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所办市场内部安全、卫生及商品质量管理等相应制度的职责。市场主办单位对市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职责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制度,是否建立并实施“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房屋和柜台租赁有关手续是否健全。

(5)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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