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校“三定一聘”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校“三定一聘”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6.18•【字号】青教通字〔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校“三定一聘”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教通字〔2019〕52号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人才服务和教育体育发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市教育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全市中小学校“三定一聘”工作指导意见》,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6月18日全市中小学校“三定一聘”工作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意见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现就在全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职工中开展定工作岗位、定工作量、定工作职责、全员竞聘(简称“三定一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教职工岗位管理机制,落实工作量(课时量)在教职工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评价、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重要权重;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教职工岗位数量及岗位职责;有效落实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人事管理体制,激发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益,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切实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合理原则。
以相关法规文件规定为依据,从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出发,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
(二)公平公正原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鲁人社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我省在认真总结2012年全面部署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了《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201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3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8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16年4月29日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鲁人社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展顺利,岗位聘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从全省情况看,岗位聘用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个别地方(单位)进展较慢。
为加快岗位聘用工作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1、加快岗位设置工作步伐。
截至去年底,全省87%的事业单位完成了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尚没有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要在10月底前报送并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已经制定出台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高等学校、中小学、科研、文化、卫生等13个行业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执行;没有本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事业单位,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无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参照的,可按《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规定的全省总体控制比例执行。
3、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分别按相关行业省属、市属、县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
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一经核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功能、任务和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二、加快推进岗位聘用工作5、岗位设置方案已经核准的单位,要抓紧将岗位设置方案分解落实到位,按照核准的岗位等级和数量,及时将人员聘用到具体工作岗位,11月底前要完成岗位聘用备案工作;12月份,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检查验收。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落实《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职工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遵循中小学教职工成长发展规律,创新岗位管理政策措施,拓宽职业发展通道,激发中小学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立足国情,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实际,考虑区域、城乡、校际差异,采取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定向发力;坚持因事设岗、精简效能,科学规范、评聘结合,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将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健全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奖优罚劣,树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构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
二、主要内容(三)健全教师岗位等级设置。
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设置划分为高、中、初级,按照国家现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设置方案是学校公开招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实际,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以教师岗位为主,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正高级教师岗位应具备的条件: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师德素养,在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方面业绩突出,能力卓越;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研究和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本地本学科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地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2011年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方案
2011年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方案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并不断加强进修学习,提高思想理论和教学水平。
一、评审范围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指少年宫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岗教师、教研员和兼做教育教学工作的学校管理人员。
二、结构比例(一)山东省高级中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1.省级规范化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28%一35%,中级职务控制在40%一50%。
2.市级规范化学校、省属一般中学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23%一30%,中级职务控制在38%一45%。
3.县级规范化学校、市属一般中学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18%一25%,中级职务控制在38%一45%。
4.一般学校、完全中学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15%一20%,中级职务控制在35%一40%。
(二)山东省初级中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1.省级、市级规范化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15%一20%,中级职务控制在35%一45%。
2.县级规范化学校、市属一般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10%一17%,中级职务控制在3O%一40%。
3.一般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5%一12%,中级控制在30%一40%。
三、晋升中学教师职务的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并不断加强进修学习,提高思想理论和教学水平。
四、中学二级教师的职责、任职条件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从事教学工作满三年,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2)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并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历年考核合格。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全文解读2022年新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
习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立足国情,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实际, 考虑区域、城乡、校际差异,采取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定向发力;坚持因事设岗、精简效能,科学规范、 评聘结合,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将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坚持激励 和约束并重,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健全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奖优罚劣,树立重师德、 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构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
一
《意见》的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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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只要在其它幻灯片上重要上述步骤, 便可以 将所有 需要设 置时间 间隔的 幻灯片 处理完 毕,只 要在最 后弹出 的对话 框里单 击按钮 “是” 表示确 认后, 所设置 的时间 间隔便 可以生 效LHJ+FH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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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就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职工队伍,进一步完善 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提出指导意见。《通知》分十章,共十三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为了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其中: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
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寄宿制的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偏远山区、湖区、滩区、海岛等人口稀少且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一般按不超过专任教师总量的5%掌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教师的基本需求。
二、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具体程序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核准;核准后的方案由市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控制编制总量和人员结构的前提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按编内实有人数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每3年核定一次,由各市、县(市、区)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鲁人社发〔2016〕16号
鲁人社发〔2016〕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我省在认真总结2012年全面部署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了《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201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3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8日。
2016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
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山东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 、B 、C 、D 四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其中:“A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 B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C”类为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普通本科学校;“ D ”类为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
省、市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其中,省政府直属成人高等学校和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为主的省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C类执行;其他省属、市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D 类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高等学校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包括: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将教师岗位设置为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山东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附件
附件1备注:1.高等院校中,A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B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C类为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普通本科院校;D类为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师学院。
2.省政府直属成人高等院校和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为主的省属成人高等院校参照C类高等院校;其他省属、市属成人高等院校参照D类高等院校。
3.省属、设区市属、县(市区)属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分别参照A、B、C类高等院校。
4.对入选国家“一流大学”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对高层次人才需要,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对入选国家“一流学科”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统筹使用,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相应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对入选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立项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A类高等院校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对入选国家高水平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建设名单的学校和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相应比例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
对具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5个百分点以内设置;对具有省(部)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承担省(部)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3个百分点以内设置。
上述提高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中,正高级比例按不超过40%把握。
— 1 —附件2中小学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备注:1.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及以上规范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C类为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三类。
其中:"A"类为省级规范化学校、省部级重点学校;"B"类为市级规范化学校、其他省属学校;"c"类为市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等职业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中等职业学校现有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包括: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适用本指导意见。
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点,其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人事部教育部岗位设置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
附件3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教育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教育部二○○七年五月七日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鲁人社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实际,修订了《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各部门(单位)、各中小学及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19年4月16日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小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小学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中小学教师岗位。
中学教师岗位名称及等级包括: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学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及等级包括:1.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2.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中小学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中小学教师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教育改革创新,实现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合理配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1.健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城乡、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建立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机制。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每3年核定一次教职工编制总量。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实行动态调整,并到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2.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年级学生数达到标准班额数的,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4号)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核定编制;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标准班额数的,小学按照年级(教学班)配备2.4名、初中按照年级(教学班)配备3.7名教职工的标准核定编制。
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有寄宿学生的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以及育龄女教师较多的中小学,可按不超过教职工总量5%的比例增加教师编制。
学校教师轮岗交流实施方案汇总
学校教师轮岗交流实施方案汇总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教师〔2023〕14号)、《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晋教师函〔2023〕31号)等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化、常态化,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推进大同市2023年度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以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按照“统筹兼顾、均衡发展、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科学规范、积极稳妥”的原则,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内在活力,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师资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县域内以优质学校为龙头,分别联合周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形成若干个片区(学区、盟区),实行教师在片区(学区、盟区)内学校间交流。
鼓励城区学校教师跨片区交流。
校级领导一般在县域内交流。
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区),以城乡学校之间交流为主;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的交流为主;乡镇范围内以中心小学与村小学、教学点交流为主。
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机制,逐步扩大交流范围。
1、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及以下,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6年及以上的校长(含其他校级领导),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及以上且完成一轮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为应交流对象。
校长的交流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教师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对象总数的10%以上,其中每年参与交流的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县级以上模范(优秀)教师以及中高级教师要达到应交流对象总数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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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中小学、幼儿园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5%。
初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2%。
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0%。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幼儿园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幼儿园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正高级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按照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设置;正高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中小学、幼儿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评聘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首次聘用时,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聘用期满,可按有关规定续聘。
聘用后,须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脱离教学科研岗位的,不再聘用。
中小学、幼儿园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暂不设置正高级岗位,其最高等级应低于主系列最高等级,其中,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高级教师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教师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其中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
中小学的功能、任务、机构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岗位调整方案,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中小学岗位设置要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县域内同类学校之间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要确保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区同类学校标准。
(四)同一类别层级的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五)学校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对同类学校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对高级岗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六)职业高中、职业初中分别按照高中、初中岗位等级执行。
设有高中段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按照高中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按初中岗位结构比例执行。
(七)民办中小学、其他类型幼儿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指导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