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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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摘要刑民交叉案件是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支持或反对“先刑后民”原则的都各执一词,并且都有一定的道理。笔者意见是在刑民诉讼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应局限于先刑后民。
关键词刑民交叉程序先刑后民
中图分类号: D918
文献标识码:A
一、刑民冲突的根源
一般而言,人们生活中的行为行为都会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比如一起交通事故或者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往往同时涉及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相应地有三类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此进行规制。以刑事、民事交叉问题为例,在现代诉讼程序发生刑、民分离的背景下,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追究是分别通过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而这两种程序之间又存在种种技术上的差异,法院内部的刑事、民事审判庭界限分明,实体法上的规范竞合就引发了程序间的交叉与冲突。目前我国对刑事与民事交叉问题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大都默认了“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先刑后民”原则往往也被称为“刑事优先”原则。但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是否科学、是否有法律依据一直存在不同的争论。
二、关于先刑后民原则的争论
(一)支持“先刑后民”原则的人认为该原则有法理和法律支撑,是对刑、民讼两大诉讼程序关系的一种规律性反映。
1、从价值上判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的理论基础。我国立法一贯坚持公权优于私权的理念,当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并存时,即便是存在被害人的情形下,立法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侵犯,而非简单地对个人的侵犯。因此,应先由国家对该犯罪行为追究,进入提起公诉阶段时,才允许私人就其民事赔偿部分提出请求,被害人首先要服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
2、从技术上分析,刑事诉讼拥有许多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侦查、取证手段,故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更能全面揭示案件事实真相。从证明标准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这些都保证了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更易于全面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也就更有利于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具有位阶和位序上的优先性,这是诉讼规律的体现。
3、避免裁判不统一。刑事判决既判力高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理论基础。这就是位阶上的刑事优先,刑事判决的效力在位阶上应当高于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的既决内容不能约束刑事判决,相反,刑事诉讼中的有罪判决将对民事诉讼产生既判力,民事的判决应该遵从这种既判力,保证裁判统一。
4、节省诉讼资源。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先确定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就可通过追赃手段获得救济,方便快捷,节约成本。如若先诉诸民事诉讼,不但要理清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准确界定其性质,耗时费力,而且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刑事犯罪若能成立,往往意味着民事侵权关系的成立或者民事合同关系的无效,使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迅速简化、明晰。因此,无论从被害人的心理态度还是从民事办案人的主观愿望出发,都希望先刑事定案再
民事处理。
5、从法律依据上看,“先刑后民”原则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并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起来的基本原则。例如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先刑后民”原则。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对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必须“先刑后民”的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
(二)质疑该原则的学者认为,“先刑后民”以及“刑事优先”原则既没有法理法律依据,又不能很好地解决当事人的诉求,是一种制度缺陷。
1、“先刑后民”原则有悖于“私权优先”的现代司法理念。根据现代司法理念,公共权力是为私人权利服务的,私权优于私权。相应地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一切诉讼权利的基础和源泉,是保障私权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对私权的保护,首先要保障民事诉讼的依法行使。而刑法和刑事司法本身有“谦抑性”和“补充性”的要求,它意味着只有当其他前置性手段不足以制裁某种行为时,才能动用的手段,而且刑法较之民法是一种保障性法,可以称之为“二次法”,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往往由于社会危害性发生质变而跃升为犯罪,应为保护原权利来源而存在。
2、诉讼并非是查明事实真相的最有效途径。根据有限理性原则,司法程序往往限于时间、认识、证据等外界因素的制约,通过司法程序往往很难能够查明真相,但根据法律要求,在真相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拒绝裁判,这时候需要法官通过其他机制(例如证明责任的分配)及时果断定纷止争,从这个角度讲,司法程序最大的使命或者存在的价值就是解决纠纷或定纷止争而非查明真相。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是针对解决不同的诉求而区分的,故不能以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更能发现事实真相而在位阶和位序上进行排序,或者干脆前者代替后者。
3、同一事实无须追求判决的一致性。由于刑事证据制度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差异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标准的原因,出现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与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也是正常合理的,无须避免。如辛普森杀妻案中,刑事审判中辛普森被宣告无罪,但却在民事判决中被判处巨额民事赔偿。
4、固守“先刑后民”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反而降低了效率。按照“先刑后民”的要求,如果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无法归案等情况导致刑事诉讼程序无法正常启动时,民事诉讼程序也无法进行,使民事诉讼受害者的权利无法寻求及时救济。另外在民事诉讼当中甚至在起诉前,为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权利人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固守先刑后民,会使侵害进一步扩大。
5、“先刑后民”原则在实践中被滥用,导致出现“以刑止民”的现象,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某些司法机关以“先刑后民”原则为名,行“地方保护、干涉经济纠纷”之实。例如某些公安机关、在当事人的要求或利益的驱动下,以“先刑后民”为由恶意立案,限制和侵犯当事人民事诉讼的正常行使;再如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实际上并没有经济犯罪,但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假象,恶意利用“先刑后民”的规定拖延民事案件的审理。
6、先刑事后民事无现行法律依据。其实,“先刑事后民事”的说法,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