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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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当今社会,博客作为一种体现共享与分享精神的交流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在方便个人自由表达、展示自己个性空间的同时,博客被利用成为侵权工具的事件不断出现。只有健全完善法律法规,给博客的发展提供法治的平台,才能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博客侵权;法律问题;完善建议

一、博客侵权的发展现状及其界定

(一)博客侵权的现状特征

博客侵权与传统侵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但是,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相对于传统侵权行为来说,具有侵权主体的复杂性、侵权范围的广泛性、侵权举证困难等特点。可见,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滞后性的弱点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可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二)博客侵权的界定标准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我们可以把博客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分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客观过错这3个要件。跟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的3要素说相对应,即:博客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的存在,就是指博主在博客中表述的内容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博客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所承受损害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博客侵权行为人有过错。

二、我国博客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博客侵害名誉权

名誉是公众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博客名誉侵权是目前最为常见的博客侵权方式,典型的案例是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南京大学陈堂发副教授诉中国博客网案。值得注意的是,利用博客发表侮辱、诽谤言论者,自然属于侵权。对于转发侵权信息的人,从法理上说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对待这个问题须慎重。第一,转载信息的人大多是匿名或使用假名,一般很难确定其身分,追究起来极其困难;第二,一些诽谤性的信息并非一目了然,许多转发者可能因该信息具有某种新闻价值而转发,因此,处理这种纠纷应考虑主体有无过错。

虽然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自由都是有边界的,不能违反国家的利益,也不能侵害其他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等权利。网络是言论传播的一种新形式,是现实社会在虚拟世界的延伸,同样不能游离于法律约束的范围之外。

(二)博客侵害隐私权

私人领域具有排他性、隐密性和独占性的特点,在博客的环境里,言论自由就像一把双刃剑,极易冲破私人领域的范围,把私人领域演化为公共瞩目下的社会产品。例如:2006年4月重庆电视台主持人张彤在自己的博客中爆出了央视著名女主持人周涛的两段婚史,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并在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以致于周涛发表独家声明,声讨虚假文章,并声称不排除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个人权益。博客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言论自由的平台,但是虚拟世界如同现实世界一样,个人的行为不能是无限制的,在博客上发布有关别人的信息尤其要谨慎,因为不论这个信息是否真实,都有可能构成对他人的侵权。如果这个信息是真实的,侵犯的可能是他人的隐私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要未经许可擅自散布了他人不愿公开的信息或秘密,并且妨碍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如果这个信息是虚假的,有可能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权,因为捏造这些内容肯定会使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毁损。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博客作者可能构成诽谤罪。

(三)博客侵害著作权

在博客上发表的文章、艺术等作品属于数字化作品,但由于网络传播的开放性和共享性特点,使得网民对网络作品的非法转载、上传、改编现象非常严重。从严格意义上说,博客著作权只是载体和传播渠道不同于以往的著作权,其内容与权利在本质上和其它著作权没有区别,网络转载同样需要署名并确保用于非商业用途。否则,这种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规制。

(四)博客侵害商业秘密

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都属于商业秘密,在竞争激烈的经济社会中,博客很容易成为商业机密泄露的平台。比如一个人拿着廉价数码摄像机四处走动,可以拍摄到他所见到的一切,并把这些视频内容上传到自己博客里,这成为了一个频道,能够获得很高的收视率,但也会带来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问题。蓝色巨人IBM 公司鼓励它的32万名员工使用博客工具,但IBM同时还要求员工要小心地使用博客,根据IBM公布的显示,包括博客在内的各种协同工具使用增长,可能导致机密商业数据的泄露。

三、完善我国博客侵权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立法规制博客侵权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我国的网络侵权方面有了一个空白的弥补,

但是面对复杂的博客侵权问题,还需加强各方的法制规范。可以从两方面入手:⑴政府给博客立法。(2)博客个体要加强自律。

(二)积极推进博客实名制

关于实名制的建议,反对的人认为博客实名会限制言论自由和侵犯网民隐私权。博客实名制如果在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实行的。⑴博客用户相对其他BBS用户、网站新闻评论者等群体而言比较固定,这样便于博客服务商管理。

⑵实名制能够有效的维护被侵权人的权利。⑶实名制不会限制博客的言论自由。网民作为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要言责自负,不能为了宣泄自己的情绪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国家利益。

(三)健全博客著作权的保护制度

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传播较之传统媒介的传播方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网络传播享有极大的自由,信息传播者和信息接受者的话语权得以处于平等的地位,政府和法律的控制变得困难。要切实保护到网络背景下的著作权,⑴明确博客服务商的责任与义务。⑵维护博客著作权:⑶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意识。

(四)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和制度

由于博客中存在问题的侵犯主体既可能是博客服务商,也可能是博客作者,在他们之间很难能形成一种相互监督关系,所以需要在他们两者以外独立设置一个监管机构。虽然现在有博客网站自发形成的《博客自律公约》,但是自律的效果是很不明显、很局限,所以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要和监管机构相结合,这样才能达到治理的目的。这个机构不仅要负责监督博客中各种侵权问题,还要对博客服务商与博客作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监督和管理。

因为法律自身的原因,法律在处理博客侵权的时候是有着极大的局限性的。只有健全完善法律法规,给“博客”的发展提供法治的平台,才能使包括博客主在内的所有网络用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积极承担起公民的社会责任,并通过法律规范和自律双管齐下,引导“博客”这种新兴的交流方式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推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责任编辑:吴之铭)

参考文献:

[1]万晓铃.论博客侵权行为[J].理论界,2006,(12).

[2]陈堂发.博客侵权的网站法律责任[J].新闻与法,2006,(06).

[3]陈亚飞.美国网络侵权管辖权的实践及启示[J].浙江学刊,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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