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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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04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司法考试辅导: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精讲

司法考试辅导: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精讲

一、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二、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与行政征收是存在差别的,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

三、行政给付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

其中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因为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国家资源使用权和进行行政管理而收取的费用,如、水资源费、排污费、教育附加费。

五、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审查与裁决的行为。

(一)行政裁决的具体情形1.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土地、矿产、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马怀德版行政法课件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

马怀德版行政法课件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
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05-一—案例〕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 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 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三、分类 1.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与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2.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3.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4.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10-46-单项选择〕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 “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 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 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抄送甲,已经涉及到甲的权益 B.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
没有对甲发生法律效力
C.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下级向上级的报告,是内 部行为
D.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重复处理行为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 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不 再争议,不得更改
使用国家强制力实 现具体行政行为确 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条件
效力
后果
无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要求 自始不发生任何 可随时主张无效;
行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 效力
随时宣告无效;
效 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
可获国家赔偿
撤 行为一般违法(主要证据不 被撤销前推定为 需依法定程序撤 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有效,撤销后溯 销;撤销后可获

行政法第四章行政行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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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4.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第13页,共74页。
(四)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 1.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2.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立
法权限的分工
第14页,共74页。
二、抽象行政行为之行政立法的体 制问题
(一)概念 行政立法体制,是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
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具体说来,行 政立法体制包括三方面内容:行政立法机 关的范围,行政立法机关相互之间立法权 限的分工,行政立法文件的效力等级关系。
第39页,共74页。
(二)行政检查的分类
从目前理论界比较认同的分类方法看,行 政检查可包括以下几种:
(1)一般行政检查
1、根据行政检查对象是否确定和具体,可分
(2)特定行政检查
第40页,共74页。
二、行政检查的分类
(1)依职权的行政检查
2、根据行政检查权的来源,可分 (2)依授权的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至少有两个方面的不同:
1.目的不同
2.法律效果的不同
第33页,共74页。
(三)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 1.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第34页,共74页。
2、基本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来划分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
的关系来划分
第28页,共74页。
3.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1)关于监督检查制度
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行政 检查
宣布许 可证失 效
行政许 可的中 止
对行 政许 可持 有监 督

《具体行政行为》课件

《具体行政行为》课件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 查、裁决等阶段,一般应在30日内 完成。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制度

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 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不包
括国家行为和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许可案例
总结词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经 依法审查,允许其从事某特定活动的 行为。
详细描述
行政许可案例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办 学许可、医师执业许可等。这些案例 展示了行政机关如何依法对特定行业 或活动进行监管,保障公共安全和公 共利益。
行政强制案例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目标,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行为等进行强 制执行或者强制措施的行为。
政行为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制定主体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 ,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主体是立法 机关或行政机关。
调整范围不同
效力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只在特定事项和对象上 具有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则在 整个行政管理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
具体行政行为只针对特定的事项和对 象,而抽象行政行为则针对不特定的 事项和对象。
03
国家赔偿的程序
国家赔偿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赔偿等阶段,一般适用特别程序
,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
05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案例
总结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 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法第四章_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第四章_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并无违法或具有裁量上 的瑕疵,而是行政组织没有全然合乎所追求的目的或不合比例, 但尚有其他合法的内容,得为较优的、较合目的的或较合理的 决定可能,或是根本放弃此一措施较为适当。 • 1、一般不当 • 2、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 《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 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明 显不当的。 •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4项:(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 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 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2、理论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 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 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1)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 为:所谓直接发生法律效果,即具有以影响当
复处理行为(注意与第二次裁决的区分)、准备行为 (2)单方行为——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3)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4)外部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
• 广义的有瑕疵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不当行为、 错误行为,狭义的有瑕疵行为仅指后两者。 • (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所表现的内容与行政机 关的意思显然不一致,比如书写错误、计算 错误、疏漏或者自动化作业错误等。 • 对于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无合理的 信赖基础,行政机关可随时更正,并且不论 更正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相对人,不发生信赖 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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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第4章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指导的救济
第一,行政指导本身没有任何瑕疵, 第一,行政指导本身没有任何瑕疵,但接受指导 者因其它原因遭受一定损失, 者因其它原因遭受一定损失,这时行政指导者应 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向被指导者赔礼道歉, 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向被指导者赔礼道歉,并给 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二,行政指导者因自身的信息或情报有误, 第二,行政指导者因自身的信息或情报有误,而 误导了被指导者, 误导了被指导者,结果使被指导者受到较大损害 行政指导者应考虑行政机关占有信息、 ,行政指导者应考虑行政机关占有信息、情报方 面的全面性、权威性而负有一定的补偿责任。 面的全面性、权威性而负有一定的补偿责任。 第三,行政指导本身内容违法, 第三,行政指导本身内容违法,受指导者在不知 情的情况下自愿接受指导而导致损失, 情的情况下自愿接受指导而导致损失,此种行政 指导应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指导应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第四,行政指导者以行政指导为名, 第四,行政指导者以行政指导为名,行行政命令 之实时, 之实时,应允许受指导者穷尽一国对行政行为的 所有救济手段。 所有救济手段。
行政合同的种类
BOT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BOT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是英文Build-Operate- (BOT是英文 是英文 - - 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 的缩写, 的缩写 通常直译为“建设- 经营-转让” 经营-转让”。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
行政事实行为具有的特征
(一)行政性,首先,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必须是 行政性,首先, 行政主体。一般的公民、 行政主体。一般的公民、企业等非行政主体所为的 事实行为属于民事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属于民事事实行为,而不是我们所说的行 政事实行为。 政事实行为。 (二)可致权益受损性,行政事实行为不以产生特 可致权益受损性, 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做出行政 事实行为,并不追求与相对人之间产生、 事实行为,并不追求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 灭某种法律关系。例如, 灭某种法律关系。例如,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 供,他主观上并不是为了向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产生 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 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这也是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 法律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的最大区别。 法律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的最大区别。 (三)多样性,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公务目 多样性, 的而为的行为, 的而为的行为,以此与行政主体以机关法人身份从 事的私法事实行为相区别。 事的私法事实行为相区别。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

目录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构成要素有: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实际操作。

如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销毁伪劣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涉及到一些行政监督监察活动。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第三是根据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没有外部性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不需要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程度,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和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发愤标准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3年司法考试行诉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2013年司法考试行诉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成立、效力和一般合法要件的概念。

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条件问题。

1.下列哪一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 A.某公安局对殴打他人的张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B.工商局向拟办理工商登记的李某提供建议C.林业局责令砍伐林木的田某补种树木50棵D.某卫生局对患有传染病的黄某强制隔离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选项ACD中的行为,分别是行政处罚、课以义务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均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选项B 为行政指导,行政指导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2.下列选项属于行政给付行为的是:( ) A.税款缴纳B.强制收购C.救灾扶贫D.收缴罚款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内容主要有:物质上的权益、与物质有关的权.益行政给付的形式有: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定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主、权、)事实行为:不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主、)事实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的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并进而作出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非法拘禁、非法殴打等都属于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叫做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做了,影响了百姓的权利,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权利必有救济。

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责”,就是影响了老百姓的权利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是行政诉讼的真正的诉讼标的。

“民告官”中的“民”指的是相对人,在复议程序里是申请人,诉讼程序中是原告,在赔偿程序中是赔偿请求人。

“官”在行政行为中是行政主体,在复议程序中是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是被告,在赔偿阶段叫做赔偿义务机关。

在立法中为什么没有事实行为的概念。

因为被广义具体行政行为所取代了,广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有责就可诉。

准备性行为:程序性、阶段性行为。

(主、权)准备性行为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使行政权的、但是没有影响到老百姓权利义务的行为。

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

起诉一个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成熟了的、已经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分类1.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有主动作为的义务;“依申请”是指行政主体有被动作为的义务。

比如: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人违法,必须抓捕违法的人并对其进行处罚,如果看见了不抓捕、不处罚,那就属于不作为。

“依申请”是说必须老百姓先申请。

比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叫做行政许可,但是,必须是由相对人自己去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办理相关许可。

如果老百姓申请以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工商局无正当理由不予许可,则构成不作为。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精粹:行政行为概述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精粹:行政行为概述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精粹:行政行为概述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使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且表示于外部的法律行为。

2、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3、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地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4、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多次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相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5、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6、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而无须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必须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

7、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能否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产生确定力、拘束力或者执行力。

8、行政行为的无效:指行政行为在成立时就具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导致该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

9、行政行为的撤销: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由其存有违法事由经有权机关用法定程序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制度。

10、行政行为的废止: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不适用新的情况,由有权机关用法定程序予以废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制度。

11、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执行性、行政行为的单方性、行政行为的裁量性、行政行为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行政法司考复习资料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司考复习资料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大纲要求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成立、效力和一般合法要件的概念。

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条件问题。

本章历年命题规律及复习建议本章虽然在理论上非常重要,但反映在司法考试中并不明显,需要掌握的内容有:(1)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其表现;(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在复习本章内容时要注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结合,尤其是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

本章结构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概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第二节)(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第三节)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学习提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标的,其概念和判断是判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

首先要区别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在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本节重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一、具体行政行为定义和构成1.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的一种行政行为分类,指具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所作的单方外部行政行为。

2.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个别性是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个别性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所作的一次性处理,不具有反复适用性,有三种表现:(1)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

(2)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3)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的人的处理。

例如行政机关发布决定禁止适用有坍塌危险的桥梁。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与依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2.羁束与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

只有首先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才能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适当。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

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不是执行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实施者, 该决定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也无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2.在内容上, 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效果意思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 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行政机关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准做什么的意思, 应当以正确和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表示出来, 使对方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3.在程序上, 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 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

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行政法总结02讲义

行政法总结02讲义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因素)
第五章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类型
三、许可实施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立法种类条件法律任何种类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之外
部门规章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
(限额由国务院决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
(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原则:罚执分离
处罚决定者:行政机关;收缴者:银行(15日内);所有者:国库(不得截留)行政处罚罚款可当场收缴的治安罚款可当场收缴的
①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20元以下罚款①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
②按照简易程序(50;2000)当场作出的且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②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七章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的概述
(一)行政强制的定义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比较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设定权限的比较
二、特殊程序
限制人身自由1.当场或者事后立即通知家属2.实施机关、地点和期限紧急情况,返回机关立即报告并补办手续不得超期:3.治安处罚传唤不得超过8小时或者24小时目的实现或者条件消失后立即解除
五、行政强制执行一、一般程序
四、法院非诉执行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司法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了, 要抓紧时间复习啦, 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复习笔记,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构成要素有: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 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实际操作。

如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 销毁伪劣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涉及到一些行政监督监察活动。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第三是根据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有命令服从性质, 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没有外部性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 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1)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1)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1)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概念: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

第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相对方的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布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贯穿行政诉讼的始终:行政诉讼起诉包罗违法撤销之诉,请求变动之诉,这两种诉讼针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别的,请求作为之诉,它针对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判决时撤销判决、变动判决,履行职责判决,具体适用条件和行为规则有关。

起诉期限,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而应申请则不同。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其意志参予其间(如,治安办理处罚条例规定,罚款20-200元)。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5.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予的当事人的数目。

典型的双方行为是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和对方协商,签订协议,亦在受案范围内),大部是单方行为。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1年的司法解释)•(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般的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组织所享有的权益,•如果行政行为影响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国家机构体系内部的行政组织或者公务人员而享有的权益的,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判断:• 1.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2.某工商局对该局工作人员王某经营的商店的罚款处罚• 3.某市监察局对县土地局干部钱某所做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 4.某区审计局对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的离任审计决定• 5.公务员王某向公安局申请出国探亲护照• 6.某外交官员的配偶向外交部申领外交护照•审计行为:•《审计法》第2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48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护照法》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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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定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主、权、)事实行为:不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主、)事实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的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并进而作出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非法拘禁、非法殴打等都属于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叫做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做了,影响了百姓的权利,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权利必有救济。

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责”,就是影响了老百姓的权利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是行政诉讼的真正的诉讼标的。

“民告官”中的“民”指的是相对人,在复议程序里是申请人,诉讼程序中是原告,在赔偿程序中是赔偿请求人。

“官”在行政行为中是行政主体,在复议程序中是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是被告,在赔偿阶段叫做赔偿义务机关。

在立法中为什么没有事实行为的概念。

因为被广义具体行政行为所取代了,广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有责就可诉。

准备性行为:程序性、阶段性行为。

(主、权)行为。

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

起诉一个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成熟了的、已经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分类1.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有主动作为的义务;“依申请”是指行政主体有被动作为的义务。

比如: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人违法,必须抓捕违法的人并对其进行处罚,如果看见了不抓捕、不处罚,那就属于不作为。

“依申请”是说必须老百姓先申请。

比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叫做行政许可,但是,必须是由相对人自己去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办理相关许可。

如果老百姓申请以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工商局无正当理由不予许可,则构成不作为。

再比如:收容遣送是行政强制措施,是主动的、依职权的行为。

现在叫做救助,救助是行政给付,是一个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必须由老百姓申请,救助机关才能救助。

2.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羁束就是有法律规定的明确标准,裁量就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明确标准。

实践中的行政行为大多数都是裁量的。

(种类、幅度、程度的选择判断权)3.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简单说,前者是给“好处”,后者是给“坏处”。

授益行为最典型的是行政给付,负担行为最典型的是行政征收。

4.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式”一般指书面形式。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绝大部分都必须有书面的形式。

因为这涉及到诉讼证据的问题。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做的行为大部分都是单方支配的;双方行为是指行政合同。

6.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作为的行政行为包括两种:合法的和违法的;不作为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该作出一种行政行为但是没有作,不作为一定是违法的。

包括依职权行政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

还有一种分类,即拒绝和拖延,拒绝就是明确的表明不作为,叫做积极的不作为;拖延就是答应做某件事,但是时间无期限的延期,叫做消极的不作为。

7.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为就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的行为。

内部行为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运作,常见的有三种情况:(内部解决:申诉控告)(1)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例题·简析题】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005年)【答疑编号9110401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属于受案范围。

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中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首先,作为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行政机关作出;二是职权要素,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法律要素,即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影响的行为。

本题的难点在于《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要素。

由于《会议纪要》作出后必然影响三个相对人的运营,因此,对他们的权益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此,这一行为不是行政指导行为,而是典型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产生影响且具有约束力。

其次,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

本案中《会议纪要》直接影响的是特定的人的权益,不属抽象行政行为,而是具体行政行为。

吴老师的补充讲解:问题:哪个行为是可诉的,哪个行为是不可诉的?解析:交通管理的职权从交通局转移到建设局,是职权的转移,是内部行为,是不可诉的。

在我国,对外部行为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对内部行为只能是申诉控告。

城市公交公司免交交通规费是一个行政征收的问题,行政征收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的,可以诉。

(2)行政机关对内部机构的行为例如:公安局委托派出所拘留,派出所的身份就是一个内部机构。

(3)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奖励、惩戒、甚至开除,公务员都只能申诉、控告,不能复议、诉讼,因为这是一个内部行为。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一、成立成立——在法律上存在比如说:税务局颁发营业执照,税务局是行政主体;颁发营业执照是行政权;程序上需要送达。

税务局颁发营业执照是一种做错了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效力行政行为成立就意味着生效,即假定合法的效力,叫做公定力。

不论违法还是合法,都假定为合法有效,这是因为要保证国家的权威,国家的尊严和国家的效率。

假定合法的力分为三种:(1)确定力:即不可更改力,如果行政机关确实做错了,必须通过法定机关、法定程序来撤销或者改变,纠正错误。

撤销、改变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比如说:税务局颁发了营业执照,如何改变?第一种方法:税务局自己撤销;第二种方法:上级税务局撤销;第三种方法: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来撤销。

(2)拘束力,行政机关自己、相对人遵守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尊重的效力,是一种普遍的效力。

(3)执行力:大多数情况下是相对人自愿履行,但不履行时就要强制执行。

在复议、诉讼期间,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的哪个组合是关于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正确理解?()(1999年)①相对人不得任意擅自改变行政行为;②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③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④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A.①②B.②③④C.③④D.①②③④【答疑编号911040102:针对该题提问】答案:A解析: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并发生效力后,非经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不得被任意撤销或者变更。

它包含以下两层意思:(1)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2)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本题中①项是对相对人提出的要求;②项是对行政主体提出的要求,都符合确定力的含义;③项中,相对人负有必须遵守和履行的义务是行政行为拘束力的体现;④项中,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是行政行为执行力的体现。

故A为应选项。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无效和可撤销有效是指行政法的两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两大原则都具备,那就是有效的。

无效,如果某项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那么它就是无效的;(不怎么考哦)如果是一般的违法或者不当,那就是可撤销的。

(注意啊。

考点)——无效如果在生活中存在的话,它是没有公定力的,如果救济的话,它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它是有溯及力的,如果给公民造成了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可撤销行为是有公定力的,在撤销之前,行政机关要执行,相对人要遵守、服从。

救济是有时效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是有溯及力的,对公民构成损害时,应当予以赔偿。

注意: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都是可撤销的。

【例题·单选题】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2002年)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D.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答疑编号911040103:针对该题提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规定的知识。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本题中某工商局在一年之后,才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撤销原变更登记,恢复原状。

故可排除选项B、C、D。

而如果给某企业造成了损害,则应支付赔偿金,但选项中没有涉及,在此不再赘述。

四、废止合法行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①法律②事实③结果)+ 公共利益→ 无溯及力(补偿)一种合法的行政行为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终止这项行为的效力。

这里说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指三方面的原因:1.法律发生变化;2.事实发生变化;3.结果已经实现。

如果这种行为要终止,它是没有溯及力的,如果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国家要补偿损失。

即违法的行为要赔偿,合法的行为要补偿。

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1.事实证据确凿,如果事实证据确凿,那么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合法的。

2.适用法律正确。

4.没有超越职权。

5.没有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严重的不合理,视为不合法。

比如:在上课期间,老师规定,任何人不得走出这个教室。

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有以下几种行为:(1)立刻跑出教室(不合法不合理);(2)在教室里认真听课(合法合理);(3)在教室里一边听课一边打电话(合法不合理);(4)在教室里,拿一块砖头到处拍,或者拿一根棍子到处乱打,打同学和老师(严重的不合理视为不合法);又如:某大学教师,某次考试,有位同学答的特别好,但是老师却只给了他59分,这位学生能不能到法院起诉这位老师呢?他不能起诉,因为这是老师的合理性的判断权,是学者的权利,这是合理性问题,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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