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劳动监察制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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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 第一,专业知识条件。 第二,专业培训或学历条件。 第三,技术职称条件。 第四,工作经历条件。 第五,身体条件。 (3)劳动监察员的任命程序。 (4)劳动监察员的培训。 (5)劳动监察员的考核制度。 (6)对劳动监察员的监督。
(二)劳动监察的内容 1.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2.用人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3.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履行情况。 4.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 况。 5.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
三、劳动监察与一般劳动监督检查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职权范围不同。 3.范围不同。 4.法律效力不同。 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监察的意义 1.劳动监察是加强和完善劳动法制建设的一 个重要方面。 2.劳动监察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力保证。 3.劳动监察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 预防违法行为。 4.劳动监察能够切
5.劳动仲裁所依据的实体法既可以是强行性规范, 也可以是任意性规范,并且还能够依据合法有效 的合同条款、企业劳动规则进行调解和裁决;劳 动监察所依据的实体法只限于强行性规范,不能 以合同条款和企业劳动规则作为监察决定的准绳。 6.劳动仲裁机构无权对劳动争议当事人进行处罚, 但对劳动争议有调解权;劳动监察主体对违反劳 动法的被监察主体则有一定的处罚权,监察事项 无调解权。 7.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依法提起诉 讼;被监察主体不服监察决定,则可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
第二节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劳动监察要素 (一)劳动监察主体 1.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有如下特点: (1)劳动监察机构一般设置在各级劳动部门,在同级劳动部 门行政机构的领导或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2)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置一个综合 性劳动监察机构,全面行使劳动监察权。另一种是按监察 对象不同分别设置若干个劳动监察机构,它们相互间地位 平等并列,只是对监察对象的不同。 (3)劳动监察机构不同于劳动部门内的其他机构。
2.劳动监察员。劳动监察员,国外也称“劳 工检查员”或“劳工检查官”,是执行劳 动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我国现行 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 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当配备专职劳动监 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专职劳动监察员 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 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指劳动行政部 门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劳 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对劳动监察员做了 以下规定: (1)劳动监察员的职权。
5.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和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 6.劳动安全卫生技术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7.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 设备、新材料的鉴定。 8.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9.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劳动监察客体 劳动监察客体,即劳动监察的对象,一般是指被监察主体实 施的为劳动法所规范的行为。 1.被监察主体的范围界定。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只有用 人单位才是被监察主体,劳动者一方不是被监察主体。 2.界定被监察主体的范围应当明确,有必要把劳动服务主体 也列为被监察主体。 二、劳动监察的基本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 3.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分开性原则。
根据我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矿 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暂行条例》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规定, 劳动保护监察的内容,主要有: 1.企业(包括矿山)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重 大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2.锅炉压力容器和其他特种危险设备的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3.特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4.劳动防护用品设计、生产、经营和发放。
二、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 方面三方代表组成;劳动监察机构则是劳动部门的 职能机构。 2.劳动仲裁是一种社会干预行为;劳动监察是一种 行政执法行为。 3.劳动仲裁直接以处理劳动争议为目的;劳动监察 直接以查处、纠正被监察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督促被监察主体遵守劳动法为目的。 4.劳动仲裁机构应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 裁;劳动监察主体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应当主 动进行监察。
6.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7.社会保险金给付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9.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 境就业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0.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的情况。 11.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 构对职工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 12.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的情况。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劳动监察的权限 (一)劳动监察的检查权 劳动监察的检查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 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劳动监察的调查权 劳动监察的调查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调查的权利。 (三)劳动监察的建议权 劳动监察的建议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对监察对象的行为进行检查、调查之 后,就监察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向被监察机关或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的权利。 劳动监察的建议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可 以要求执行或者正确执行。 2.对于用人单位发布的不适当的规章制度、命令、指示,可以要求其限期纠 正、完善或撤销;已经给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对用人单位的薄弱环节,建议其总结教训,认真加以改进。
第十一章劳动监察制度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




一、劳动监察的概念 劳动监察,是指依法享有劳动监察权的专门机构 和人员,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整个 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的活动的总称。劳动监察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1.法定性。 2.行政性。 3.专门性。 4.惟一性。 5.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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