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坚向规划各阶段的主要内容和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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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各阶段主要内容和深度要求
0.1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依据城市城市规划阶段划分可分为两个阶段、四个层次,即:
1 总体规划阶段:包括总体规划竖向规划;分区规划竖向规划;
2 详细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竖向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竖向规划。
0.2 总体规划竖向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配合城市用地选择与用地布局方案、作好用地地形、地貌和地质分析,充分利用与适当改造地形、确定主要控制点标高;
2 分析规划用地的分水线、汇水线、地面坡向,确定雨水排除及防洪排涝方式;
3 防洪(潮、浪)堤顶及堤内地面最低的控制标高;
4 无洪涝危害的江河湖岸最低的控制标高;
5 根据排洪、通航的需要,确定大桥、港口、码头等的控制标高;
6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与高速公路、铁路主干线交叉点的控制标高;
7 城市雨水主管沟排入江、河的可行性及控制标高;
8 城市主要景观点的控制标高。
0.3 分区规划竖向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确定主干道、次干道所围合的范围内的地块排水走向;
2 确定主干道、次干道交叉点、变坡点的控制标高;
3 补充总体规划段竖向规划中不足的其它控制标高。
0.4 控制性详细规划竖向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确定主、次、支三级道路所围合的范围内的全部地块排水方向;
2 确定主、次、支三级道路交叉点、变坡点的标高以及道路的坡度、坡长、坡向等技术数据;
3 确定用地地块或街坊用地的规划控制标高;
4 补充与调整其它用地的控制标高。
0.5 修建性详细规划竖向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落实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位置、规模及标高;
2 确定建(构)筑物室外地坪标高;
3 落实各级道路标高及坡度等技术数据;落实街区内外联系道路(宽7m以上)的标高;保证街区内其它通车道路及步行道的可行性;
4 结合建(构)筑物布置、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管线敷设,进行街区用地竖向规划,确定用地标高;
5 确定挡土墙、护坡等用地防护工程的类型、位置及规模;进行用地土石方工程量的估算。
(以下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中内容)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2 充分发挥土地潜力,节约用地;
3 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满足城市各项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
4 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
5 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景观效果。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根据城市规划各阶段的要求,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方案;
2 确定城市用地坡度、控制点高程、规划地面形式及场地高程;
3 合理组织城市用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
4 提出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景观的规划要求。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竖向规划的一般规定:
3.0.1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应与城市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同时进行,使各项建设在平面上统一和谐、竖向上相互协调。
3.0.2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应有利于建筑布置及空间环境的规划和设计。
3.0.3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及工程管线敷设的高程要求;
2 城市道路、交通运输、广场的技术要求;
3 用地地面排水及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
3.0.4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在满足各项用地功能要求的条件下,应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土石方、建(构)筑物基础、防护工程等的工程量。
3.0.5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应合理选择规划地面形式与规划方法,应进行方案比较,优化方案。
3.0.6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对起控制作用的坐标及高程不得任意改动。
3.0.7 同一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名词:
管线综合设计【under-ground pipes comprehensive design】指的是确定道路横断面范围内各种管线的布设位置及与道路平面布置和竖向高程相协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