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属纠纷的类型及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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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纠纷的类型及其救济

专利权属纠纷包括两种:一是专利申请权纠纷;二是专利权(已经授予专利证书的)归属纠纷。

专利申请权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或申请阶段,当事人之间就谁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而发生争议。

专利权(已经授予专利证书的)归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正式授予专利权后,有关当事人对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应归谁所有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现行法规定,专利权属纠纷的救济方式有二:

(一)行政救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专利权属纠纷“进行调解。第八十一条对专利权属纠纷调解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第八十六条对于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适用作了规定。

(二)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作为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范围。第二条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别管辖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上述两种救济除了程序不同之外,在实体处理和认定方面的依据基本相同。现以职务发明创造为例进行说明。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均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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