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41-2008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宣贯讲座材料_secret(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宣讲材料

第一章综述

1、修订背景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简称原规范)执行已有十多年,随着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建设速度不断加快,给水排水工程建设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特别是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原规范在体系内容方面已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为满足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零零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要求,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编单位,北京、上海、天津、武汉、重庆、广州、河北等地区17单位单位参加对《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范为《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简称为本规范)。

2、本规范的定位和特点

2.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的通用性标准

2.1.1作为指导全国各地区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准,对地方标准和单项标准能起指导作用。同时也给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留有余地,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应制定本企业标准,并可在某些方面严于国家标准,为企业的市场竞争提供机会。

2.1.2在体系上本规范含施工技术要求和验收质量标准两部分。施工技术要点应达到能指导工程施工要求,施工安全控制要点要写入技术要求中去;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保持全国较高的水平,保持比原规范略高的水准。

(1)条文列出分项工程(工序)施工工艺标准、施工操作的技术规定,以施工技术、质量要求为主,增加了安全方面要求;体现“过程控制”的原则和“统一性、规范性、操作性、针对性”原则。

(2)将涉及到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内容要求列入质量标准,质量检验与验收统称为“质量验收标准”,每章单列一节。质量验收标准多列出表格,规定检验频率和方法。(3)施工技术与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条文应“协调并举、相对独立”,避免相互穿插、重复。2.1.3划分工程验收项目,规定了检验与验收的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列出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见附录A)和验收记录(见附录B)。

2.1.4统一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程序和组织,鉴于国内各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技术和标准化发展不尽平衡的情况,做出原则性规定。

2.2体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行业与专业特点

2.2.1充分体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行业与专业特点,将具有本行业与专业工程技术特征的、独特的内容,作为修订重点,主要体现在:

(1)以提高钢筋混凝土水工构筑物的耐久性和耐腐蚀性能为目标,加强施工技术管理,提高质量验收控制标准。

(2)以利于给排水构筑物满足相应工艺要求为基点,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

2.2.2章节次序按照施工流程设定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目录分类保持与《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一致,章节次序按照施工流程设定。

2.2.3强化了检验方法和手段

参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强化了质量检验方法和手段;验收项目分为主控项目、非主控(一般)项目。保留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频率)和百分率评判办法。

3本规范的主要修订内容

3.1修编重点内容

3.1.1土建结构施工,增补了泵房结构和塘体结构内容;补充土石方与地基基础、预应力混凝土水池结构内容。

3.1.2补充了施工中池体结构抗浮要求、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要求、混凝土抗渗和防腐施工、变形缝施工、各构筑物之间的差异沉降及连接施工、无粘结预应力施工、大体积混凝土浇筑。

3.1.3满足设备安装基本要求和满足设备安装、工艺运行条件内容。

3.2两本规范内容调整

将原《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涉及现浇钢筋混凝土施工的“管渠”部分并入《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进、出水管渠”章节中。

3.3统一了给排水构筑物的混凝土、砂浆的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抗冻性能试验试块留置、检验批划分、抽检数量、合格的判定。

4 修订成熟度评价

此次修订工作是在在建设部标准主管部门确定的原则和具体指导下进行的,修订过程中还得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给排水工程专家、业内人士的关注和帮助,修编组收到数十份书面建议和意见。编写组全体成员工作认真负责,收集、整理了原规范执行十余年的工程实践经验,重点修订内容、条文都经过了反复讨论和论证。原规范保留内容和本规范新补充内容都是经各地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的。

5 修订参考主要规范标准

5.1国家规范标准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给水排水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4)。

5.2行业规范标准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13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76)。

第二章条文释义

1总则

1.0.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90)(以下简称原规范)颁布执行已有15年之久,对我国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些年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技术的提高,施工机械与材料设备的更新;原规范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给排水工程建设的需要。为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特对原规范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称为《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定位于指导全国各地区进行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准,需确定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并规定检验与验收内容、合格标准及程序,以便指导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区常用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构筑工程施工及验收,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可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包含三层意思:一、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这是鉴于目前市场上产品的品种类型较多、规格不统一,产品质量会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环境保护。为此,所使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产品标准。二、规定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复合有关卫生要求;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供应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卫生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规定。三、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1.0.4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建设与施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工程有具体要求而本规范又无规定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或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2术语

本规范的术语是从工程实践实际应用的角度所列出的,系章节部分的术语;术语的定义参照《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125)、《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及有关标准、规程中的术语赋予其特定涵义,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也不一定是国际通用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规定

3.1.1强调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应具备的相应的资质,这是建筑市场准入制的基本要求。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这些都是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规定。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及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要求对每个工程进行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指派有关质量管理人员,履行本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过程控制相应的职责。

对于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这里不仅包括原材料、管及管件和管道设备、工艺流程、施工操作、每道工序质量检查、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不断提高管道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施工单位还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综合质量控制水平的指标,以达到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

3.1.2 工程施工项目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这是工程施工准备中重要环节;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

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3规定正式施工前应做的各种调查研究,这是根据工程实践总结做出的。

3.1.4本条规定了用于指导工程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和审批的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是施工方案,本规范对施工方案编制主要内容作出规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各地、各行业均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不便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

而强调其内容要求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1.5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包括的主要技术措施,。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案;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计划;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的措施;技术经济指标等;对关键施工部位尚应分别编制施工专项方案。

3.1.6&3.1.7规定了施工基本程序和总体方案。

3.1.8 、3.1.9此两条文保留了原规范关于施工测量的规定,没有增补内容;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等专业规范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不便摘录,仅列出行业或专业的基本规定。

3.1.8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比原规范提高,n 40±(″)--n 24±(″)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1/3000—1/500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包含三层意思:一、规定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必须执行进场验收制,并使用前妥善保管。二、规定进场验收的主要技术质量文件,规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即执行复验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三、施工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做出明确规定。

第1款有两层含义:强调工程施工中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即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控制;每分项工程在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主要指是施工单位自检),以便把不合格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2款有三层含义:强调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施工单位内部互检),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其后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和工序在概念上应有所不同的,一项分项工程由一道或若干工序组成,不应视同使用。

第3款规定设备安装前必须对基础性工作进行复核检验,以避免产生误差。

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本条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条件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应按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依序进行。

本条第7款规定分项工程(验收批)是工程项目验收的基础,分项工程(验收批)验收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即在构筑工程中的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即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通常为现场实测实量的检验项目又称为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在相关条文中规定,检查数量未规定者,即为全数检查。

本条第10款强调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这是考虑外观通常是定性的结论,需要验收人员共同确认。

3.2.2 本规范依据各地的工程实践经验将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原则划分列入附录A ,有关的质量验收记录表式样列入附录B ,以供工程使用时参考。

3.2.3 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的4项条件:

第1款主控项目,抽样检验或全数检查100%合格。

第2款一般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

合格率= %100)()( 组数同一实测项目的应检点数组点同一实测项目中的合格 抽样检查必须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依据本规范所给出的检查数量),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验收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查。

第3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第4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是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均验收合格。当工程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即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工程需要时,可考虑设置子分部工程,其质量验收的合格条件同分部工程。

3.2.5工程规模较大时,可考虑设置子单位工程,其质量验收的合格条件同单位工程。

3.2.6管渠工程验收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2.7本条规定了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品处理的具体规定:返修,系指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返工,系指对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返修或返工的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可以重新验收和评定质量合格。正常情况下,不合格品应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发现,并应及时得到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验收批和相关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

本规范从“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出发,规定施工中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萌芽状态。

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未能及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且未能及时处理或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根据不符合规定的程度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理。

采用本条第4款时,验收结论必须说明原因和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文件资料,并且该单位工程不应评定质量合格,只能写明“通过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2.8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强调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实行监理的应由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组织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未实行监理的应由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负责制,由总监理工程师(未实行监理的应由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本规范规定:分包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派人参加;施工单位系指施工承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些重要部位和分部工程还应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勘察和设计单位的本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

规定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验收程序。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包单位应参加,这也体现了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要求。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移交总包单位,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即竣工验收)的条件,应遵照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配套性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规定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按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由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都是质量责任主体,因此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单位

(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按附录F的规定填写并签字。

由于给水排水构筑工程隐蔽工程多,在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可考虑邀请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可参加验收。

3.2.14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提供的备案资料应按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的规定执行。

4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4.1一般规定

4.1.6围堰、围护结构虽然并不构成工程主体,但是对于工程主体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是至关紧要的,在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中是重要工序和分项工程,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挖。

4.1.9本条强调基坑(槽)土方施工中应对围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本条中监测是指沉降观测、变形测量等工程施工安全监测项目。“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的规定,基坑开挖中发现岩、土质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勘测资料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监理、设计、勘测等有关单位共同

研究处理,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

4.2围堰

4.2.1∽4.2.3 条对围堰形式的选择、结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了规定。本规范在原规范基础上增加了工程实用的围堰类型,如双层型钢板桩填芯围堰、止水钢板桩、抛石围堰、钻孔桩围堰、抛石夯筑芯墙止水围堰等。表4.2.3所列的各类围堰系城市市政工程常用几种围堰,不适用于其它水利、水力工程的施工围堰。土、草捆土、袋装土围堰简便易行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袋装土围堰用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草袋、麻袋、编织袋等。

4.2.4围堰必须因地制宜,除满足基坑要求外必须满足各地区江、河、湖、海的相关要求,以确保围堰使用安全;

4.2.6围堰的质量检验必须在围堰内排除积(集)水的过程中逐步得到检验,为此,许多专家建议对围堰排水作为强制性条文,并按本条所列要求进行检测;应注意围堰内水位下降速率不宜过速,应控制在1m/d左右。在进行堰体结构变形观测同时也要进行地基及周边建筑物沉降观测;

4.3施工降排水

4.3.2地下水位降低,底层结构会受到一定影响。如果降水期间有泥沙带出,还会引起地层下沉,

影响建筑物安全。本条第5款规定设置变形观测点;水位观测是掌握降水效果,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的重要环节;因此在设计井点时应同时考虑观测孔的设置。本条第6款规定现场的抽水试验,基坑

地下水位应保证降至坑底以下,通常应不小于500mm。

4.3.7本条1∽3款对明排水适用条件、方式选择作出规定,其施工要求见表

4.3.9本条强调了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应及时用砂、石等材料填充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防止人、动物不慎坠落。降水工作结束后观测监控监控工作继续进行,地面沉降量不超出设计规定值;直至确认基坑周边地基稳定,建筑安全为止。

4.4基坑开挖与支护

4.4.1给排水构筑物一般采用半地下式结构,施工需要进行基坑施工。基坑开挖和基坑支护是有重

要风险的分项工程,应制定施工方案

4.4.4本条强调开挖基坑的边坡应通过稳定性分析计算来确定,而不能仅依据施工经验确定。

1)场地开阔、相邻建(构)筑物等较远、土质较坚硬情况下,可采取自稳边坡,按本条的表4.4.4

给出开挖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可不加支撑时的坡度控制值放坡。如场地有一定限制或相邻建(构)

筑物等较近、土质较差情况下,应采取加固土边坡方法。边坡加固方法常用的有土工织物复盖、土

钉墙、锚索(杆)压力注浆、钢丝纲喷锚等。在寒冷地区的淤泥饱和粘土条件下,应可采用人工制

冷冻结土层形成冻土边坡及底板。但必须在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验算基础上进行选择。2)土钉与土钉墙是边坡加固常用方法。

4.4.8土质条件或工程环境条件较差设有支撑的基坑,开挖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施工原则。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施工方案的设计荷载和堆置高度,以保证支撑结构的安全。

4.4.9本条规定了基坑开挖前的降排水时限和基本要求:一般情况下应提前2~3周;对深度较大,或对土体有一定固结要求的基坑,降排水运行的提前时间还应适当增加。井点系统降水提前时间应符合表4.4.9

基坑支护结构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4.4.14依据基坑深度、土质、侧壁安全等级选用支护结构形式。护坡桩一般分为四大类,即水泥土类:粉喷桩、深层搅拌桩;钢筋混凝土类:预制桩、钻孔桩、地下连续墙;钢板桩类型:钢组合桩、拉森式专用钢板桩;木板桩类:木桩、企口板桩;除此之外,目前已在工程中应用还有SMW桩等形式。

鉴于工程实践中支护结构有时是由施工单位进行具体设计,本条对此作出规定,

∽对基坑内支护支撑施工作出具体规定:

是依据本规范4.4.15条基坑边坡(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规定的-99

1基坑监测应进行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1)确定检测项目,方法与精度要求;

2)编制实施细则;

3)建立信息反馈体系;

4)变形观测;

5)应力、应变监测;

6)地下水动态监测

2 各种监测均应遵循相关国家规范,规程执行应并符合表

4.5地基基础

4.5.3本条对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方案的内容作出规定。工程基础桩通常称为“基桩”,本规范指

不需与地基共同承载的桩。

4.5.5对地基处理分为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强夯处理地基,注浆加固地基三大类,分别对施工质量控制要点进行规定。

4.5.6本条复合地基桩,如水泥土搅拌桩、高压旋喷桩、振冲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砂桩、土和灰土挤密桩、预制桩及灌注桩等,对其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分别进行规定,参考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相关内容。

4.5.7对工程基础桩的施工质量控制要点进行规定,而不涉及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

4.5.8对抗浮锚杆、抗浮桩施工的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和检验方法进行规定。

4.6基坑回填

4.6.4回填作业技术参数如每层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情况及所用机具,经过现场试验确定,以保证回填压实满足要求。

4.6.5 压实度,有的规范称为“压实系数”;本规范中的压实度除注明者外,皆以轻型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4.6.7有钢、木板桩支护的基坑回填时,应按本条规定拆除钢、木板桩,并对拆除后孔洞及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应用砂填实。支撑的拆除应自下而上逐层进行。当基坑填土压实高度达到支撑或土锚

杆的高度时,方可拆除该层支撑。拆除后孔洞及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应用砂填实。

4.6.8雨期填土应经常检验土的含水量,随填随压,防止松土淋雨,无法回填。填土时基坑四周被破坏的土堤及排水沟应及时修复,但雨天不宜填土。

4.6.9冬季填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其他部位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可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寸不可大于15mm.

本条强调基坑回填后,必须保持原有的测量控制桩点以及沉降观测桩点;并应继续进行观测直至确认沉降趋于稳定,四周建(构)筑物安全无损为止。

基坑填土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90%;地面有散水的,不应低于95%;道路通过的部位,其回填的压实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2.填土表面应略高于地面,整理平整,并利于排水。

4.7质量验收标准

4.7.1本条第2款规定围堰必须稳固,但工程实践表明:土体变位、沉降也会发生,必须加以限定;无开裂、塌方、滑坡现象,背水面无线漏是堰体安全的基本要求。

4.7.2本条对基坑开挖和地基处理的质量验收做出具体规定,主控项目的检查方法系指验收时,多数为现场观察或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检查数量则指工程项目在隐蔽前的抽查数量。

4.7.7回填材料为土时,土质应均匀,其含水量应接近最佳含水量(误差不超过3%);灰土应严格控制配合比,搅拌均匀,颜色基本一致;压实后表面平整、无松散、起皮、裂纹;天然砂石级配良好,粗细颗粒分配均匀,压实后不得有砂窝及梅花现象;

表4.7.7回填土压实度

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5.1一般规定

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中进、出水管渠工程,包括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涵渠和预制管铺设的管渠、涵渠;本规范统称为管渠。

5.1.5本条规定了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特别是临近水体作业,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预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制订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5.2地下取水构筑物

5.2.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施工期间应避免地面污水及非取水层水渗入取水层。如不慎造成取水层污染,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2.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大口井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抽水清洗至水中的含沙量小于或等于1/200000(体积比)方可停止抽水清洗。

5.2.4本条第1款管节为工厂预制的成品管节;采用无砂混凝土现场制作大口井井筒或渗渠集水管时,应经试验确定其骨料粒径、灰石比和水灰比,并应制定搅拌、浇筑和养护的施工措施,其渗透系数、阻砂能力和强度应不低于设计要求。

5.2.6本条第1款施工方法有锤打法、顶管法、机械水平钻进法、水射法、水射法与锤打法或顶管法的联合以及其他方法;第4款 (2)要求锤打施力中心线或顶进千斤顶的合力作用中心线与所施做的辐射管的中心线同轴。

5.3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

5.3.1本条第3款水下基坑(槽)开挖,可采用挖泥船、空气吸泥机或爆破法开挖;主体结构施工,可采用围堰法、沉井法等方法;沉井法施工,可采用筑岛法、浮运法施工;沉井的制作、下沉及封底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要求。

5.4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5.4.2 本条对水下抛石作业作出具体规定。由于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所处河段都是冲刷河段,河岸受水流冲击很大,为保证取水设施的安全,一般都要抛石护岸。护岸区是有一定范围的,施工中要根据设计要求在岸上设置控制标杆,抛石船对着岸上的标杆来控制抛石的位置。

5.4.11水压试验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第9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5.5排放构筑物

5.5.3本条对翼墙背后填土规定:在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达到设计抗压强度等级后方可进行;填土时,墙后不得有积水;墙后反滤层与填土应同时进行。

5.5.4本条对岸边排放的出水口护坡、护坦砌筑施工作出规定。石料不得有翘口石、飞口石,翘口石系指顶面不平的砌石,飞口石系指外棱不齐的砌石。浆砌法一般指铺浆法砌筑,要求灰浆饱满、

嵌缝严密,无掏空、松动现象;干砌即不用砂浆铺砌,大多采用立砌法,要求砌体缝口紧固,底部应垫稳、填实,严禁架空。

通缝指砌体中上下皮块材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假缝指砌体仅在表面做灰缝处理的灰缝;丢缝指砌体未做灰缝处理的灰缝。

5.5.6 本条对砌筑细石混凝土结构的试块留置及验收批进行了规定:浆砌石采用细石混凝土,每100m3的砌体为一个验收批,应至少检验一次强度;每次应制作试块一组,每组三块。

5.6进、出水管渠

5.6.2 进、出水管渠铺设可采用开槽法、沉管法或非开槽法施工。沉管法施工可采用浮拖法、船吊法等进行管道就位;预制管段的拖运、浮运、吊运及下沉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第7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款水下开挖沟槽整平后,应及时下管。下管后,应即将管底两侧有孔洞的部分用砂石材料及时回填密实。用拖运法、浮运法、船运吊装法等铺设水下管道时,应采取措施保护管段及防腐层不受损伤。当有损伤时,应及时修补。

第四款水中架空管道。水下管道接头采用半圆箍连接时,应先在陆地或船上试接和校正,合格后方可进行水上连接。

5.6.4本条对水下顶管(主要见管道规范)做出补充规定。

第一款强调使用出水间和出水井等构筑物做工作井时,应事先征求设计人员的认可。

第三款顶管机穿越墙壁时,事先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工作坑。

第四款顶进过程中,写了土压平衡顶管施工时要求。采用水压平衡时应保持顶进速度与射水破土出泥量的平衡,并严禁超量排泥。采用加气压顶进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⑴工具管所有密封装置应密封良好;

⑵加气压力宜为水头压力的80~90%;

⑶若顶进中正面阻力过大,可冲去工具管前舱格栅处部分土体,但不得冲射到工具管刃脚以外;

⑷当顶进停止时间较长时,应将吸泥闸门关闭,并加气压到内外压力平衡

5.7.1本规范将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石砌体结构工程的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具体规定列入工程的质量验收仅列出其专项规定。

5.7.3 第5款规定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有害裂缝,有害裂缝应指附录F中的严重缺陷的裂缝;本规范中允许偏差按构筑物尺寸,如长、(L)、高(H) 、半径(R)等的百分比控制时,构筑物尺寸与允许偏差计量单位必须相同。

5.7.6

本规范中D

0表示管道或圆形构筑物的外径,D

i

表示内径。

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

5.7.8本规范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2节规定:混凝土结构主控项目中,外观质量无严重缺陷;给排水构筑物混凝土结构应比其他构(建)筑物要求严格。

6 水处理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水处理包括水处理系统(给水处理、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系统,由于构筑物结构类型的不同以及水处理工艺要求,每个单体构筑物都有其相应的、专一的施工和运行功能要求,并在土建工程结构结束后安装相应处理装置和设备。因此本章依照不同结构类型施工的分项工程(工序)施工

顺序对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及验收做出详细的规定。

除水处理构筑物的特殊规定外,本章中涉及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模板、混凝土、预应力)、装配式结构、砖石砌体结构、变形缝等水处理构筑物的分部、分项工程,亦适用于本规范第5、7、8章的构筑物结构工程的施工与验收。本章依照分项工程(工序)施工顺序对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及验收作出详细的规定。

6.1.2 对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做了总体、原则性的规定,该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工艺构筑物的施工。

水处理系统涉及多个单体构筑物(从需处理水的流入、处理,到处理后合格水的流出),施工往往是各自单独进行的,且各单体结构形式、尺寸大小也不尽相同;而单体之间又有工艺上的联系,以保证水(污泥)的正常处理。因此施工需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除了结构强度、耐久性等控制外,还应重点关注各单体之间、连接管道和工艺管道之间等在不同施工工况条件下的差异沉降和后期沉降,以满足水处理工艺要求;同时土建施工还应考虑处理设备、装置的安装要求,有关安装的预埋件(管)、预留孔(洞)位置复核应提早介入,土建尺寸偏差也应满足安装要求。

6.1.3本条规定了水处理构筑物的满水试验前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水处理构筑物满水试验、池壁外和池顶的回填土方等施工顺序;如需倒序施工,必须征得设计等方面同意方可进行

第3、4、5款:满水试验主要是检验结构本体(混凝土、砌体)施工的结构强度和抗渗性质量,因此试验应在表面层(防水层、防腐层、保温层、喷浆保护层)施工前进行。

第6款:水处理各单体的满水试验一般是先后进行的,且其负荷水量大小不一、试验受力工况条件是有一定差异的,在试验时(包括注水过程)其沉降量也不一致。因此满水试验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7款:满水试验虽然是检验水池结构施工质量的好坏,但也起到预加荷载的作用,在试验期间(包括注水阶段)应同时做好沉降量的观测。如发现单体有不均匀沉降或单体之间差异沉降量不符合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应在通水投运前进行处理。

6.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

后,还应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6.1.5 水处理构筑物的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主要是针对水工构筑物要求、处理水水质特性、运行环境等而进行专业设计的,是确保构筑物长期正常运行使用的关键,施工应严格控制,并包括基层的处理。鉴于防水、防腐、保温的种类较多,本条仅做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要求应按设计和相关规范执行,对于自来水处理构筑物,防水、防腐、保温所用材料还应注意其卫生性能。

6.1.7 对采用普通水泥砂浆、掺外加剂水泥砂浆的防水层施工进行了规定,涉及砂浆材料、施工作业、环境要求。由于防水层砂浆层施工以人工作业为主,应按规定的作业规程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砂浆层完整、密实、不开裂、不空鼓。砂浆的流动性也称为稠度,现场测试采用10S的沉入深度。

6.1.8规定了位于构筑物基坑影响范围内的管道施工应符合的具体要求。施工安排一般是先构筑物、后管道,由于构筑物相对较深,加之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车辆影响等因素,管道施工时其周围土体已经有较大扰动,有些部位管道下卧土层甚至是填土形成的,因此管道回填土施工不到位,更容易引起管道下沉而影响使用。同时个别工艺管道(如处理池排泥管、放空管等)需要在构筑物下铺设,回填不当还会影响其上部构筑物结构。

本条强调应在回填前进行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施工;为保证管道地基承载能力,必

要时经过设计的同意,可进行地基加固处理或提高管道结构的强度等级。

6.1.9 管道穿墙部位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按本条规定处理。

因水处理工艺要求,构筑物有众多的穿墙管,且该部位(尤其是下腋角)的混凝土施工浇筑质量不易控制,容易发生渗水现象。同时构筑物本身有沉降的可能,其穿墙位置可能出现变化。因此施工一般采用预埋带止水环和加强板的防水套管(其内径比穿墙管外径大),既可增加防水措施,又有一定的管位调整余量。待穿墙管安装完成后,再用防水材料对空隙进行填塞密实。

对构筑物变形缝处的止水带材质、接缝加工等进行了规定。止水带材质多样,目前以橡胶带、钢边橡胶带使用较多,且已做到工厂化定型生产。对于个别需要现场拼接的止水带,应确保其接口搭接质量,以防止水带本身出现缺陷而导致渗漏水。钢边橡胶止水带(两边为钢带、中间为橡胶带的复合体)主要是解决了混凝土与橡胶因材质差异较大,混凝土浇筑中不易咬合紧密的缺陷,防渗效果更佳;同时钢带安装在构筑物上、下构造钢筋的位置较易控制,止水带安装的质量得到了保证。

6.2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6.2.1

6.2.2 本条规定了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模板安装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具体要求,对通用性的模板安装可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执行。

第1款:同原规范第5.2.2条。施工荷载对池壁、顶板结构影响不一,模板受力变形也不一,因此模板受力支架应分离。

第2款:同原规范第5.2.3条。对池壁高度较大的混凝土浇筑采用模板分层方法安装进行了规定,以保证这种作业条件下的混凝土浇筑密实。

第3款:同原规范第5.2.4条。保证混凝土施工缝的浇筑质量。

第4款:池壁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混凝土自重、泵送混凝土压力、混凝土振捣、施工荷载等对模板的侧向作用力较大,模板及其支架设计、安装质量不到位,模板容易产生走(跑)模、失稳倾斜、甚至倾覆。

第5款:同原规范第5.2.6条。整体式模板面积较大,木模板因湿胀变形而影响混凝土质量,设置八字缝可保证构筑物尺寸不因变形而使偏差过大。

第6款:强调了池体混凝土模板对拉螺栓的设置要求,同原规范第5.2.7条。第1项,对拉杆在混凝土浇筑、截断杆头时可能发生受力走动,圆形止水环容易跟着杆转动而影响止水效果;第2项,对拉杆头的封堵应有一定的填充截面、深度,以保证封堵材料的密实;增加了第3项,要求对拉杆头的封堵材料选择、施工作业应确保密实、不渗,而纯水泥砂浆处理不当容易收缩开裂。

第7款:参考了原《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68-97)第5.3.2

第8款:同原规范第5.2.9条,并增加了第4项,端面安装止水带使模板安装困难,同时混凝土施工振捣容易受损。变形缝施工是水工构筑物抗渗的关键部位,在止水带安装、钢筋安装、端部模板安装时应更加注意质量控制。

第9款:同原规范第条,对预埋件(管)的安装进行了规定,要求稳固、正确、不因施工而松动。水处理构筑物有很多预埋件(管),其位置是保证设备、管道安装质量的重要环节(允许偏差应按设备安装要求执行);同时预埋件(管)应结合钢筋、模板安装质量,并考虑混凝土施工的影响。

第10款:同原规范第条。可通过调整垫木,确保所有的支架立杆(或斜杆)均匀、一致受力。

6.2.3

第1款:模板拆除时,应考虑结构安全要求和外观质量,尤其是底模拆除前应满足本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并制作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检验强度。

第2款:拆除的模板不应抛下,并及时搬离,这除了是安全施工要求外,也是避免混凝土的损伤。

第3款:混凝土拆模后还应继续养护,冬期施工还应有保温措施。

6.2.4

第8款变形缝止水带安装部位、预留开孔等处的钢筋均有加强,且与构筑物结构钢筋有不同的布置构造要求,应另行制作并安装到位。变形缝止水带安装应在止水带部位钢筋安装后进行。

6.2.5 对构筑物的混凝土施工方案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参照了原规范第

6.2.6

6.2.7

6.2.8

6.2.9

变形缝止水带应与混凝土结合紧密,

尤其是止水带下部的混凝土浇筑质量控制较困难,既要保证振捣密实,又要防止振捣而使止水带、端头模板移动。构筑物下腋角的表面模板一般采用八字模支撑(见下图),浇筑振捣顺序、时机掌握不当容易产生气孔、麻面或底板混凝土溢出过高等现象。

图 下腋角混凝土浇筑及八字模板示意图

6.2.13 混凝土底板和顶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置施工缝;设计有变形缝时,应按变形缝分仓浇筑。

6.2.16 本条规定了后浇带施工技术要求。混凝土后浇带对避免混凝土结构的温度收缩裂缝等有较大作用,应在两侧混凝土强度增长稳定后进行施工。后浇带位置应按设计要求留置,浇筑时间、处理方式等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后浇带浇注应在两侧混凝土养护不少于42d 以后进行,其混凝土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其两侧混凝土。

浇筑倒锥壳底板或拱顶混凝土时,应由低向高、分层交圈、连续浇筑。6.2.18 浇筑池壁混凝土时,应分层交圈、连续浇筑。

5℃时,不得浇水;通常采用塑料布或土工布覆盖洒水养护的方法;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对大体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用控温措施;冬期施工环境最低温度不低于-15℃ 时,可采取蓄热法养护,并可带模养护等措施。

6.2.22

6.2.23 日最高气温高于30℃施工时,可选用下列措施:

1 骨料经常洒水降温,或加棚盖防晒;

2 掺入缓凝剂;

3 适当增大混凝土的坍落度;

4 利用早晚气温较低的时间浇筑混凝土;

5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及时覆盖养护,防止曝晒,并应增加浇水次数,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 冬期浇筑的混凝土冷却前应达到设计要求的临界强度。在满足临界强度情况下,宜降低入模温度。

6.2.25 本条规定了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结构的原则要求,具体技术方案和措施应专题编制、实施。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结构时,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应的技术措施。一些水工构筑物体量较大,底板、

侧墙存在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水化反映过程中混凝土内不温度较高,容易出现较大温差而导致结构内部裂缝的产生等,这对结构的耐久性是不利的,应从设计、施工以及混凝土原材料和配合比等角度考虑,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6.2.2本条规定了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模板安装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具体要求。第6款强调了池体混凝土模板对拉螺栓设置的要求。

本条第7款系《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4.2.5条内容。

6.2.3本条参考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 4.35 款进行规定;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施工过程控制应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4.3节规定执行。

6.2.4水处理构筑物的钢筋进场检验以及钢筋加工应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1、5.2节和5.3节的规定执行。本条仅对钢筋的连接、安装给出具体规定。

6.2.19

5℃时,不得浇水;通常采用塑料布或土工布覆盖洒水养护的方法;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对大体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用控温措施;冬期施工环境最低温度不低于-15℃时,可采取蓄热法养护或带模养护等措施。

6.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6.3.1“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改为两节,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分别进行规定,以满足其他构筑物的要求。

6.3.2本条规定了装配式构筑物的预制构件堆放要求,以保证构件拼装质量。

第1款按构件的安装部位配套就近堆放,以便于吊装作业;

第2 款堆放支垫保持稳定,且受力合理;曲梁应采用三点支承;

第3款堆放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夯实,并有排水措施;

第4款构件的标识应朝向外侧,以便识别。

6.3.3规定装配式构筑物的预制构件运输和吊装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许多情况下设

计并无具体要求,不应低于设计强度值的75%。

6.3.4 预制构件与现浇结构之间、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按设计要求进行拼装连接;连接方式多样,必须符合构筑物结构和设计要求。

6.3.5

6.3.6 保留了原规范第5.3.3条规定,杯槽内壁与底板的混凝土应同时浇筑,不应留置施工缝;

宜后浇筑杯槽外壁混凝土。

6.3.7 后能否使用。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处理方案,须有关方面进行确认。

6.3.8预制柱、梁及壁板等在安装前应标注中心线,并在杯槽、杯口上标出中心线。

6.3.9 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将不同类别的构件按预定位置顺序编号,编号可方便构件拼装作业;并将

与混凝土连接的部位进行凿毛,清除浮渣、松动等的混凝土,保证混凝土构件连接强度。

6.3.10构件应按设计位置起吊,曲梁宜采用三点吊装。吊绳与构件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45°;小于45°时,应进行强度验算。

6.3.11构件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曲梁应在梁的跨中设临时支撑,待二次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5%及以上时,方可拆除支撑。构件安装过程中由于构筑物结构没有形成整体,施工受力工况与安装后整体结构受力不一,需要有临时固定、支撑等施工措施保证,并且只有在整体结构满足使用受力工况要求时才可拆除临时措施。

6.3.13保留了原规范第条规定,构筑物壁板的接缝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款,壁板接缝的内模宜一次安装到顶,但必须保证混凝土不离析;否则应分段浇筑,分段支模高度不宜超过1.5m;

第三款,壁板间的接缝宽度,不宜超过板宽的1/10;缝内浇筑混已选择膨胀性混凝土,且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比壁板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

第四款,应选择气温和混凝土温度(壁板缝宽较大时)进行浇筑;

第五款,如有离析现象混凝土二次拌合,不得随意加水。

第六款,混凝土分层浇筑厚度不宜超过250mm,且充分捣固密实。

6.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6.4.1本节适用于下列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施工:

第1款:采纳了原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明确本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构筑物(缠丝张拉、电热张拉)、以及圆形的现浇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筑物(有粘结预应力、无粘结预应力)。

第2款:对于矩形等尺寸较大的现浇混凝土构筑物,为了提高混凝土结构整体抗渗性、减少变形缝施工控制环节,一般采用附加预应力、不设(或少设)变形缝设计。本节也包括了这类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施工(一般为后张法)。

6.4.2 根据水工构筑物预应力工程设计、施工的特点,对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等材料、

设备进行了规定。

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进场检验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预应力筋端部锚具的制作还应执行其第6.3.5条的规定。

6.4.3本条规定了在现场加工、安装等作业过程中不应损伤预应力筋。本条主要参考了。

6.4.4对于圆形构筑物,规定了其环向预应力钢筋的布置和锚固位置要求。采用缠丝张拉时,锚具

槽布置采纳了原规范采用缠丝张拉时,锚具槽应沿构筑物的周长均匀布置,其数量应不少于下列规

定:

1 直径小于或等于25mm时,可采用4条;

2 直径大于25m、小于或等于50m时,可采用6条;

3 直径大于50m可采用8条;

4 构筑物底端不能缠丝的部位,应在附近局部加密环向预应力筋(仅限于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6.4.5本条对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预留孔道安装和无粘结预应力筋铺设要求进行了规定。主要涉及有粘结预应力筋的预留孔道的材料、安装,以及无粘结预应力筋的锚固布置、安装等作用

要求,以保证后续工序作业质量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质量。

6.4.6 本条对预应力筋隐蔽工程验收内容进行了规定

6.4.7 本条规定预应力施工前应编制施工专项方案,以及方案的主要内容。预应力施工工序、作业环节多,风险性强,且为结构的主要组成,因此应严格控制施工,以保证构筑物结构安全和施工作

业安全。

6.4.8本条对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进行了规定,“不得低于设计强度75%”

6.4.10本条保留了:

1 张拉前,应根据电工、热工等参数计算伸长值,并应取一环作试张拉,进行验证;

2预应力筋的弹性模量应由试验确定;

3 张拉可采用螺丝端杆,墩粗头插U形垫板,帮条锚具U形垫板或其他锚具;

4 张拉作业

(1)张拉顺序,设计无要求时,可由池壁顶端开始,逐环向下;

(2)与锚固肋相交处的钢筋应有良好的绝缘处理;

(3)端杆螺栓接电源处应除锈,并保持接触紧密;

(4)通电前,钢筋应测定初应力,张拉端应刻划伸长标记;

(5)通电后,应进行机、具、设备、线路绝缘检查,测定电流、电压及通电时间;

(6)电热温度不应超过350℃;

(7)在张拉过程中、应采用木锤连续敲打各段钢筋;

(8)伸长值控制允许偏差不得超过±6%;经电热达到规定的伸长值后,应立即进行锚固,锚固必须牢固可靠;

(9)每一环预应力筋应对称张拉,并不得间断;

(10)张拉应一次完成;必须重复张拉时,同一根钢筋的重复次数不得超过3次,发生裂纹时,应更换预应力筋;

(11)张拉过程中,发现钢筋伸长时间超过预计时间过多时,应立即停电检查;

6.4.12本条对喷射水泥砂浆预应力筋保护层施工进行了规定:

第一款,水泥砂浆的配制应符合设计要求,无具体要求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款,喷浆作业应遵照本规定。

第四款,此处的下道分项工程指下道工序前,应对水泥砂浆保护层进行外观和粘结情况的检查,有空鼓、开裂等缺陷现象时,应凿开检查并修补密实;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 [ 1 ]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 1.1 ]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预制成品管开槽施工的给排水管道工程。管渠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相关规定执行。 2、管道各部位结构和构造形式、所用管节、管件及主要工程材料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管节和管件装卸时应轻装轻放,运输时应垫稳、绑牢,不得相互撞击,接口及钢管的内外防腐层应采取保护措施。金属管、化学建材管及管件吊装时,应采用柔韧的绳索、兜身吊带或专用工具;采用钢丝绳或铁链时不得直接接触管节。 4、管节堆放宜选用平整、坚实的场地;堆放时必须垫稳,防止滚动,堆放层高可按照产品技术标准或生产厂家的要求。 5、化学建材管节、管件贮存、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变形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长途运输时,可采用套装方式装运,套装的管节间应设有衬垫材料,并应相对固定,严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管与管之间、管与其他物体之间的碰撞; (2)管节、管件运输时,全部直管宜设有支架,散装件运输应采用带挡板的平台和车辆均匀堆放,承插口管节及管件应分插口、承口两端交替堆放整齐,两侧加支垫,保持平稳; (3)管节、管件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抛、摔、拖管以及受剧烈撞击和被锐物划伤; (4)管节、管件应堆放在温度一般不超过40℃,并远离热源及带有腐蚀性试剂或溶剂的地方;室外堆放不应长期露天曝晒。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堆放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备)。 6、橡胶圈贮存、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存的温度宜为-5~30℃,存放位置不宜长期受紫外线光源照射,离热源距离应不小于1m; (2)不得将橡胶圈与溶剂、易挥发物、油脂或对橡胶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放在一起; (3)在贮存、运输中不得长期受挤压。 7、管道安装前,宜将管节、管件按施工方案的要求摆放,摆放的位置应便于起吊及运送。

市政工程试验规范 (完)

现行市政规范、标准清单 一、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1修订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电子书) 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092-96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b019126046.html,/view/08b0ede7524de518964b7d75.html GBJ97-87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b019126046.html,/view/f1ca512fcfc789eb172dc8d5.html GBJ124-88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https://www.360docs.net/doc/b019126046.html,/view/5adfac18650e52ea551898a0.html CJJ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b019126046.html,/view/9095a10703d8ce2f00662324.html CJJ2-2008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66-95 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 CJJ8-99 《城市测量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b019126046.html,/view/c7a94e343968011ca300919b.html?from=related&hasrec=1

CJJ/T8-2011 城市测量规范(预定中) CJJ89-2001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12 https://www.360docs.net/doc/b019126046.html,/view/0ef3785a804d2b160b4ec0e4.html CJJ74-99 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11 CJJ143-2010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15 CJJ 10-86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b019126046.html,/view/c6ad785abe23482fb4da4c70.html 二、公路工程施工规范 JTG F10-2006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b019126046.html,/view/25321fbefd0a79563c1e72f2.html,40 JTG 034-2000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16 JTG F30-2003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 F40-2004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b019126046.html,/view/11e1160702020740be1e9bcc.html 38 JTG 041-2000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52 JTG F71-2006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20 三、行业标准 JTJ071-9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组);(JTJ 034—2000)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https://www.360docs.net/doc/b019126046.html,/view/e813856d011ca300a6c39022.html CJJ1-90《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规范最新版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规范最新版 地基与基础 1. GB 50026-2007 工程测量规范 2. 3. JGJ79-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4. 5. JGJ120-201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6. 7. GB 50086-2015 岩土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8. 9. GB 50330-201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10. 11. JGJ 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12. 13. JGJ6-2011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 14. 15. GB50025-2004 湿险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16. 17. JGJ167-2009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8. 19. GB 50112-2013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20. 21. JGJ123-201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22. 23. GB 50108-20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24. 25. GB 50134-2004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6. 主体结构 1. GBJ 130-1990 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 2. 3. GB 50496-2009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4. 5. JGJ1-201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6. 7. JGJ3-2010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8. 9. JGJ12-2006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10. 11. JGJ 19-2010 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 12. 13.

JGJ92-2016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14. 15. JGJ95-2011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16. 17. JGJ114-2014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18. 19. JGJ115-2006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 20. 21. JGJ138-2016 组合结构设计规范 22. 23. JGJ145-2013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24. 25. JGJ149-2017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 26. 27. JGJ137-2001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2002 年版) 28. 29. JGJ99-2015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30. 31. JGJ7-2010 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 32. 33. JGJ61-2003 网壳结构技术规程 34. 35.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修)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三章围堰 第四章基坑 第五章水池 第六章泵房 第七章地下取水构筑物 第八章地表取水构筑物 第九章水塔 第十章工程验收 附录一水池满水试验 附录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 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 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 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 1.0.5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 2.0.1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 条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 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三、气象资料; 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 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2.0.3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第2.0.4 条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 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 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二、在寒冷地区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三、在地表水水体内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 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 四、对沉井和基坑施工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第2.0.5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 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时相互干扰。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工;对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 第2.0.6 条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作出总

给水排水管网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给水排水管网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一、《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10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1.0.3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性能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10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16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1.4 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

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条文说明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tance of water and sewerage pipeline works GB 50268—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 2008—10—15发布 2009—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68—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9、3.1.15、3.2.8、9.1.10、9.1.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97

和《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3—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10月15 日 前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9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的深入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总结了我国各地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参考了有关国内外相关规范,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土石方与地基处理、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管道附属构筑物、管道功能性试验及附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路6号,邮编:100044;E-mail:kjb@https://www.360docs.net/doc/b019126046.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gb50141-2008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宣贯讲座材料_secret(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宣讲材料 第一章综述 1、修订背景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简称原规范)执行已有十多年,随着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建设速度不断加快,给水排水工程建设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特别是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原规范在体系内容方面已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为满足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零零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要求,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编单位,北京、上海、天津、武汉、重庆、广州、河北等地区17单位单位参加对《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范为《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简称为本规范)。 2、本规范的定位和特点 2.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的通用性标准 2.1.1作为指导全国各地区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准,对地方标准和单项标准能起指导作用。同时也给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留有余地,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应制定本企业标准,并可在某些方面严于国家标准,为企业的市场竞争提供机会。 2.1.2在体系上本规范含施工技术要求和验收质量标准两部分。施工技术要点应达到能指导工程施工要求,施工安全控制要点要写入技术要求中去;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保持全国较高的水平,保持比原规范略高的水准。 (1)条文列出分项工程(工序)施工工艺标准、施工操作的技术规定,以施工技术、质量要求为主,增加了安全方面要求;体现“过程控制”的原则和“统一性、规范性、操作性、针对性”原则。 (2)将涉及到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内容要求列入质量标准,质量检验与验收统称为“质量验收标准”,每章单列一节。质量验收标准多列出表格,规定检验频率和方法。(3)施工技术与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条文应“协调并举、相对独立”,避免相互穿插、重复。2.1.3划分工程验收项目,规定了检验与验收的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列出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见附录A)和验收记录(见附录B)。 2.1.4统一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程序和组织,鉴于国内各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技术和标准化发展不尽平衡的情况,做出原则性规定。 2.2体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行业与专业特点

国家标准验收规范

国家标准验收规范 篇一: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4-9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 《地面与楼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73-91)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96)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82-9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T29-9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9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篇二:最新整理现行建筑工程国家标准(GB)规范一览表 最新整理现行建筑工程国家标准(GB)规范一览表现行建筑工程国家标准(GB)规范一览表 序号规范名称规范编号实施时间 0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3-2011 2012.08.01 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2010 2011.07.01 0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 2010.12.01 0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5.05.01

工程项目验收规范大全(规范汇总)

工程项目验收规范大全(规范汇总) 来源:豆丁施工 注:下列规范整理截止于2018年4月1 日,因规范更新较快,豆工如有整理疏忽的地 方,希望大家及时通知豆工订正。 常用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5、《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 1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17、《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 18、《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19、《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2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 2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整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2008—10—15发布,2009—05—01实施。 发布公告: 其中,第1.03、3.1.9、3.1.15、3.2.8、9.1.10、9.1.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和《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同时作废。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规定 3.2 质量评定基本规定 4 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4.1 一般规定 4.2 施工降排水 4.3 沟槽开挖与支护 4.4 地基处理 4.5 沟槽回填 4.6 质量验收标准 5 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2 管道基础 5.3 钢管安装 5.4 钢管内外防腐 5.5 球墨铸铁管安装 5.6 钢筋混凝土管及预(自)应力混凝土管安装 5.7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安装 5.8 玻璃钢管安装 5.9 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安装 5.10 质量验收标准 6 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6.1 一般规定 6.2 工作井 6.3 顶管 6.4 质构 6.5 浅埋暗挖 6.6 定向钻及夯管 6.7 质量验收标准 7 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 7.1 一般规定

7.2 沉管 7.3 桥管 7.4 质量验收标准 8 管道附属构筑物 8.1 一般规定 8.2 井室 8.3 支墩 8.4 雨水口 8.5 质量验收标准 9 管道功能性试验 9.1 一般规定 9.2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9.3 无压管道的闭水试验 9.4 无压管道的闭气试验 9.5 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 附录A 给排水管道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附录B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C 注水法试验 附录D 闭水法试验 附录E 闭气法试验 附录F 混凝土结构无压管道渗水量测与评定方法附录G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附录H 取氨酯(PU)涂层 本规范用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市政工程常用验收技术规范

市政工程常用规范书目 (一)城镇道路工程 1、国标和行业标准 CJJ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T218-2014 城市道路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 JTG F40-2004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交通部) JTG F10-2006 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交通部) JTJ 057 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 GB/T51064-2015 吹填土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2、地方标准 DBJ/T13-54-2013改性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技术规程DBJ/T13-69-2013沥青混合料协作比设计规程 DBJ13-98-2008城镇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程 DBJ/T13-114-2009城镇水泥路面施工技术规程 DBJ13-101-2008水泥土协作比设计规程 DBJ/T13-128-2010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 DBJ/T13-147-2012稳定型橡胶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程 DBJ/T13-160-2012稳定型橡胶改性沥青应力汲取层施工技术规程DBJ/T13-175-2013热拌沥青混合料生产技术规程 DBJ/T13-182-2013彩色路面应用技术规程 DBJ/T13-188-2014城镇道路水泥稳定粒料基层施工技术规程

DBJ/T13-191-2014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技术规程 DBJ/T13-217-2015福建省城镇道路检查井技术规范 (二)城市桥梁工程 1、国标和行业标准 CJJ2-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JTG/T F50-2011 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程(交通部) CJJ139-2010城市桥梁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GB50923-2013钢管混凝土拱桥技术规范 CJJ/T111-2006 预应力混凝土桥梁预制节段逐跨拼装施工技术规程JGJ257-2012索结构技术规程 CJJ 11-2011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2、地方标准 DBJ13-216-2015福建省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DBJ13-96-2008混凝土结构工程后张预应力施工技术规程 DBJ/T13-136-2011钢管混凝土拱桥技术规程 DBJ/T13-218-2015福建省城市桥梁检测试验文件管理规程 (三)城市隧道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 1、国标和行业标准 GB 50446-2008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299-1999地下铁道工程及验收规范(2003年版) CJJ/T202-201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平安爱护技术规范

最新版施工及验收规范

现行主要施工及验收规范(2012年) 一、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GB50204—2002) 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1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5、《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1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19、《自动喷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20、《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1-2009) 二、市政工程验收规范 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2、《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4、《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5、《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范》(DB42/T546—2009)

规范

质量规范 1、GB50496-2018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2、GB50202-201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GB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4、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GB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8、GB50924-201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9、GB50206-201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0、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1、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GB50207-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3、GB50243-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4、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5、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6、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7、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8、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9、GBT50375-201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20、GB50309-2017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1、GB50201-2012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2、GB50576-2010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3、GB50078-2008烟筒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4、GB50617-2010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25、GB50224-2010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6、GB50628-2010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7、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8、GBT50312-201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29、GB50601-201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0、GB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31、GB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50268-2008) 省统一配套用表 目录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统一配套用表编制依据 (275) 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控制用表 (276) 3、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84) 4、检查、核查及管道现场试验用表 (347)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统一用表编制依据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50268-2008 (2)"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50141-2008 (3)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实施手册 (4)"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GB50208-2002 (5) 混凝土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4-2002 (6)"建筑地基根底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2-2002 (7)"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GJJ2-2008 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控制用表 2.1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式 2.1.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表B.0.4

2.1.2分部(子分部)工程检验记录 B.0.3表

2.1.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B.0.2表

查员等进展验收,并应按上表进展记录。(此处增加了“质量检查员〞,以突出质量检查员的质量责任。)(关键分项工程要求设计单位参加时,增加设计单位参加人员签字。)

2.1.5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 表B.0.1 000000□□ -优选

两位00为子分部编号,后两位00为分项工程编号,□□为检验批编号,但凡没有子分部的分部工程其中间编号全为“00〞以满足编码框架需要。 2.2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编码表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单位、分部、分项、检验批划分编码框架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开(挖)槽施工管道工程大型顶管工程大型桥管工程盾构管道工程浅埋暗挖管道工程大型沉管工程 (可分为一种或几种组合为一个单位工程) -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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