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1 2015年最新食品安全法解读(食品进出口部分)资料

合集下载

工厂需要法律法规清单

工厂需要法律法规清单

大气及废气、尘污染防治
1011 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0/7/8 2005/8/28
2000/9/1 2005/12/1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10-13、26-47、 第4、21、23-27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保障妇女权益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 调查处理 产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令440号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令549号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2018 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 2020 2023 2024 2025 2026 2028 2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 第 49 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5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令7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8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第 52 号令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609号 国务院令 第3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3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第364号 国务院令 第549号
2010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9/18
2002/12/1
国务院
201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食品安全与食品出口的质量标准

食品安全与食品出口的质量标准

食品安全与食品出口的质量标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出口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更高要求。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与食品出口的质量标准,并分析其对食品行业以及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不会给人体带来任何危害。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环节的规定,以及对食品质量指标、残留物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1. 产品质量指标食品的质量指标是评判其品质和安全性的重要标准。

各国有不同的质量指标要求,例如对食品的营养成分、微生物限量、重金属残留等进行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对产品进行严格的检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2. 残留物限量残留物是指在食品中残留的有害物质,如农药、兽药等。

各国对于残留物的限量要求各不相同,有的国家要求零容忍,即不允许任何残留物存在;有的国家则允许一定限量的残留物存在。

食品出口企业需要严格控制农药、兽药的使用,以保证产品符合目标市场的残留物标准。

3. 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质量而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

各国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都有一定规定,涉及到添加剂种类、使用限量和使用目的等。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并进行相应的标注,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食品出口的质量标准食品出口是一个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参与者的复杂过程。

为了确保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通常会制定出口质量标准。

1. 进口国要求不同的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有不同的要求。

有的国家会对食品的质量指标、残留物限量、食品标签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食品出口企业需要了解并满足这些要求。

2. 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对于食品贸易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国际标准组织制定了一系列与食品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国际标准,如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第142号国家质检总局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和《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认监委【发布文号】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发布日期】 2011-09-14【生效日期】 2011-10-01【效力】【备注】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第142号国家质检总局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和《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是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二)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三)保留食品链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四)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管理人员;(五)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人为故意污染风险及可能的突发问题,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必要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六)建立诚信机制,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五条[修改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五条[修改版]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投入品管理的规定。

食品生产离不开作为原料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直接决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的食品是否安全。

如果在食用农产品这一环节上出了问题,即使生产工艺再先进、监管手段再完备,食品也不会安全。

为了打造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防止在源头出现问题,有必要对食用农产品加强监管。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特殊产品,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基础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食用农产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即保证必须不致使人患病或者潜在危害人体健康。

随着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加,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大量使用造成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导致伤残、中毒死亡事件时有发生,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已越来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当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有几种:一是植物性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化肥污染问题。

例如,高毒、剧毒农药残留在农产品上经人畜食用后引起食物中毒及造成铅、镉等重金属中毒;又如化肥中所含的亚硝酸盐就是一种致癌物质,对人体危害非常大。

二是动植物性农产品的抗生素、激素残留问题。

抗生素残留可造成人体肠道正常菌群失调;性激素的不当使用对少年儿童的生长发育极为不利;“瘦肉精”能导致人的心率加快,代谢紊乱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07
•【文号】国质检认[2012]237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认〔2012〕237号2012年5月7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旧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旧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旧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安全法(2009与2015版比较)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应当遵守本法律规定的2015年版增加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此项规定为2015年版新增条款)第五条原2009年版规定由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现改为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原2009版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现2015版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以及第八条(2015年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均为新增条款。

第九条对应2009版的第七条,新增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等,为2015年版新增条款。

第十一条对应2009年版的第九条,新增了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2015食品安全法与09版对比

2015食品安全法与09版对比

09版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 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 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 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 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 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 洁的售货工具
15版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 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 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 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 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 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 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 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 具和设备;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 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 的规定。
15版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 添加剂的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 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 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 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 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变化
增加“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增加了 “生物毒素”, 由“重金属、污染物质” 修订为“重金属等污 染物质” 增加“(三)、(四)” 款 增加“食品添加剂;” 增加“食品添加剂;”
09版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 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变化
删除“加强” 删除“专职或者兼职” 删除“做好对所生产经营” 增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 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 全面负责。” 增加了“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 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 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 费用。”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中部分用语含义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对原法第99条作了修改,增加了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的规定,将“食物中毒”纳入“食源性疾病”的范畴。

1.食品的定义。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的定义是:“食品,是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半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并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用于制造、制备或处理食品的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者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1995年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定义是:“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法讲义

食品安全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老法章数 10章条数104条新法章数 10章条数154条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食品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主要原因:一是环境因素导致的食品污染日益加重;二是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成为食品安全的心腹之患;三是非法添加、滥用添加剂(“一超两非")等问题仍较突出;四是制假售假仍然猖獗,如“山寨食品”、“傍名牌”食品、不合格“辣条”,售卖病死猪肉等;第一章总则基本概念1、食品生产加工:简称食品生产.2、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简称食品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简称食品相关产品.4、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先进理念:1、预防为主、2、风险管理、3、全程控制、4、社会共治、5、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学习重点:使用食品安全标准(安全指标)作为监督、执法、判定的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的作用1、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2、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3、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保障。

4、是食品安全与不安全的判定依据;5、是对食品风险的规避和防范;6、是对合法与非法界限的界定。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26条(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进出口产品检验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进出口产品检验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进出口产品检验食品和药品是关系到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品类,因此在进出口过程中对其产品的检验特别重要。

本文将探讨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进出口产品检验的重要性、目的和方法。

一、检验的重要性食品和药品的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潜在风险,如使用了有毒有害物质、生产环境不洁净等。

而进口产品由于生产环境和标准的不同,也可能存在一些与国内标准不符的问题。

因此,在食品和药品进出口过程中进行检验,可以有效减少潜在的风险,并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检验的目的1. 保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对进出口产品的检验,可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避免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2. 促进贸易发展:通过对进出口产品的检验,可以提高产品的合格率,增强产品的竞争力,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3. 维护国家形象:通过对进出口产品的检验,可以提升产品的质量形象,增强国家的声誉,为国家赢得更多的信任和合作机会。

三、检验的方法食品和药品的进出口产品检验方法多种多样,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检验方法。

1. 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指根据一定的抽样原则和方法,从进出口批次中随机选取样品进行检验。

通过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可以较为快速、有效地评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是指检验机构派员到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现场进行检查和采样。

通过实地考察,可以了解生产过程、设备状况、卫生条件等情况,进一步评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检验设备:检验设备是指用于对进出口产品进行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的检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

常见的检验设备包括光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

通过使用专业的检验设备,可以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检测和分析,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四、检验机构的作用食品药品的进出口产品检验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在进出口产品检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检验服务:检验机构提供专业的检验服务,对进出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和鉴定。

召回办法201507

召回办法201507

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明确停止生产经营的主体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 即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
2.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 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第九条);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 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 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第十条)。
七、明确法律责任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 或者停止经营。 2.不及时履行职责的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办法相关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 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 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 三十八条); 3.不配合召回的行为。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办法的主要内容
六、强化监督管理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 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第二十九条);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 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第三十条);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 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gb31571-2015

gb31571-2015

污染物:污染物是指进入环境后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危害人类的物质。

种类很多,危害很大还可以解释为:进入环境后使得环境的正常组成发生变化,直接或者间接有害于人类的物质。

实际上,污染物可以定义为:进入环境后使环境的正常组成发生变化,直接或者间接有害于生物生长、发育和繁殖的物质。

污染物的作用对象是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物。

环境污染物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进入环境,使环境正常组成和性质发生改变,直接或者间接有害于生物和人类的物质。

有毒污染物:“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有毒污染物的来源: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废水、废气和废渣大量排放到自然水环境中,加之农业生产上农药的大量使用,对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影响到饮水安全。

分类介绍了主要无机有毒物和有机有毒物的来源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对企业提高衡量一个城市的发达与否,主要看其是否适合于人的居住、生活以及方便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活动城市的发展方向是以人为核心,满足人的最佳生存和发展为目的,属典型的人工生态系统。

而城市生态环境污染可危及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更多还原废水污染综合治理意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危害物种类及基本的防治常识:二恶英及二恶英类污染物二恶英是目前世界上已知毒性最强的、非人工合成的环境污染物,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将其列为人类一级致癌物。

其实环境中天然存在的二恶英非常微少,不至于对人类和野生生物的健康产生影响。

但随着大工业的出现,比如垃圾焚烧、含氯化工及农药生产、汽车尾气排放、纸浆漂白等,二恶英污染水平大幅度升高。

所以二恶英是典型的人类生产活动的副产物。

危害途径:研究表明,人体内的二恶英约95%是通过食物摄入的。

空气、水、土壤受污染后,二恶英通过食物链,最后在人体因生物富集而达到很高的含量,从而对人类的健康产生危害。

二恶英极性中毒后会出现不适、头晕、呕吐等症状,甚至死亡,并会逐渐出现皮肤红肿等病变。

食品安全法简介

食品安全法简介
15
2016/11/11
本款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质量监
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实行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主要是由于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工
作单独由一个部门承担可能会力不从心,造成监管失灵。 如果由几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监管,可以有效调动 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其各自专业领域的优势并形成 合力,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
2016/11/11 16
农业行政部门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食品安全的监管覆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其中“农田”
第四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 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 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 它是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得以有 效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条 分三款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
做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避免从农田到餐桌的
食物链受到污染,对于整个食品安全工作至关重要。
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 农业行政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责,对农产品 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 和标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以便从源头上保证包括食用 农产品在内的所有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2016/11/11 18
农业行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是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肥料、生长调

2015国家食品安全法第9章

2015国家食品安全法第9章

2015国家食品安全法第9章2015国家食品安全法第9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检验方法(一)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检验方法(一)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检验方法(一)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量的抽样、制样和酶联免疫测定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鸡肉、猪肉、虾仁和肠衣中氯霉素残留量的筛选检验,阳性结果须用其他办法举行确证。

2 抽样和制样 2.1 养殖场抽样将虾洗净,沿脊背剖开取肌肉组织10g~50g,总量500 g。

2.2 屠宰加工厂抽样在屠宰线上,用清洁的锐利刀割取肌肉组织300 g~500 g。

2.3 肠衣集装箱抽样从一个集装箱第101桶至第250桶中随机抽取8桶,每桶抽取1副共计8副,约128个肠衣端头混合成一个样品举行检验。

2.4 仓库抽样 2.4.1 检验批以不超过2 500件为一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包装、标志、产地、规格和等级等。

2.4.2抽样数量抽样数量见表1。

表1抽样数量 2.4.3 抽样办法按表1规定的抽样件数随机抽取,每件抽取一包,用清洁的锐利刀割取样品,每包不少于50 g,总量不少于1 kg。

2.5 缩分小样肉类样品去除脂肪组织后用均质器均质;虾仁样品挺直均质;肠衣样品用清洁的剪刀剪成长度不超过5 mm的片段,当肠衣盐分较多时,先用重蒸馏水漂洗20 min以去除盐分,沥干后再剪碎。

每一样品都应分成起码两个相同的小样,每个小样的数量应能满足每次举行完整分析的用量。

2.6 样品容器样品应装于合适的清洁干燥容器中,以保持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可采纳聚乙烯塑料容器,玻璃容器等惰性材料容器(不允许用法橡胶容器)盛装样品,然后再放入较大的整洁容器中密封装运。

2.7 样品封识应在每个样品容器的外表贴上标签,标签上注明样品名、样品编号、生产批号、抽样日期、抽样地点、堆位、抽样人员,并由抽样人员或官方人员加封。

2.8 样品保存抽样后样品应立刻在-18℃以下冷冻保存,0℃~5℃条件下48 h内送达试验室。

在抽样和制样过程中,必需防止样品受到污染或发生残留物含量的变幻。

食品安全法 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

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条文。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2款、第3款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

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此次修改吸纳了这一内容,并作了适当修改。

根据本条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提出了以下要求:(一)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是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总体上监测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风险的可操作性实施计划。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是各地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更加具体、实用、有针对性的方案。

因此,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在开展监测工作时应当紧密围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时,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中提出的要求。

(二)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只有真实、准确,才能有效地反映食品安全的状况,作为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进行监测,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成为保证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第一道“预警线”,第一个“安全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 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 供相关许可证照;
案例1:
• 2014年10月,福建检验检疫局联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推出出口食品监管新政,简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和食品生产许可程序。 • 这些新政措施包括:一是产品全部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备案并进行监督管理,无需办 理食品生产许可。二是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出口由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备案并进行监督管理,内销由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督 查及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通报机制。
三、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食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QS)?
•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 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 2011年10月1日生效的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 业备案管理规定》。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2015年最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食品进出口部分)
Hale Waihona Puke • 新版《食品安全法》堪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新版 中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有关内容从原来的8个条款增加为 11个条款,重点在明确进出口食品各环节监管主体责任、明 确该法与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联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 度、突出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各相关部门联动等方面 内容进行了调整,旨在从法律层面促使相关各方面更加重 视食品质量、严密保障食品安全。
• 还有就是绿原酸和茶红素从作用来看是属于保健品和药品一类,但也可以作为食品原料,是 药食同源一类的,这样的话能作为食品原料去备案企业标准吗?
二、部门职责问题?
•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 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食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QS)?
• 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 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 因此,只要在中国境内生产食品就必须办理食品 生产许可证。
•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 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 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 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案例2:
• 请教一个问题,我们公司有两个新产品——绿原酸和茶红素,想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 这俩产品不在办证范围内,而且也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质监局要求我们先备案企业标 准,但是看到卫生部回复河北省的一个文件:(红字部分) • 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66号) •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监督函〔2010〕2号)收悉。经 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以生 产食品,但生产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办理所谓的企业标准备案的,卫生行 政部门不应受理。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 这样的话我们就进入一个死循环了,请教大家我们该怎么办呢,到底该先做什么?期盼知情 者给予帮助,谢谢!
四、出口食品产品标准适用问题?
•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 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 原《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 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 准即行废止。
七个问题
• 食品范围的界定? • 部门职责问题? • 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食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是否需要办理 食品生产许可(QS)? • 出口食品产品标准适用问题? • 企业主体责任有哪些? • 检验检疫部门监管主体责任有哪些? • 食品安全法与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等相互联系?
一、食品范围的界定?
• 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 受该法约束:(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 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2)食品添加剂的 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 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 品)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 全管理。 •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 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 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