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律意识差异文化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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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公民法律意识的差异及其文化根源探究

一、法律意识概述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权利、义务的认识等1。法律意识是一个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体系构成的复杂的综合体。它首先表现为大众处于感性认识阶段的一种法律心理,这种法律心理隐藏在人们的意识深处,是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其次,法律意识还表现为公众的法律观念,比之于法律心理,这种法律观念渐渐脱离了大众内心的一种对于法律及法律现象的情绪性理解,逐步体现为公众对于法律的自觉关注、认知、评价的一个认识过程。最后,法律意识还体现为其深层结构中的高级阶段,即以理性化、理论性、体系化为主要特征的法律思想体系。由此可以看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相对独立的,同时又是易变的。

法律意识的这种相对独立性和易变性,可以说明中美两国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等方面的不同,导致两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存在很大差异。比如,在交往方面,中国人通常更信任人际关系,而不太信任书面规则和程序。而美国人一般认为书面规则适用于每一个人,制度比人更可靠,并且能够产生公正、合理的程序和决定。美国人通常都能尊重别人的安宁,在歌剧院不用提示都能够做到噤声欣赏,在餐厅吃饭时的交谈声音也会很低,跟中国有划拳斗酒的吵闹大不相同。排队时也都很守秩序,插队是不被接受的,蜂拥上车的事情绝对很少发生。

二、法律至上的美国社会(美国人对于法律的知识、信仰和态度)

在美国,有两本书最受推崇,一本是《圣经》,一本是《美国宪法》;有两种穿长袍的人最受尊重,一是牧师,二是法官。无论是法律讲座,还是亲身经历,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普遍尊重,全社会像敬畏上帝一样敬畏法律。大家共同遵循法律至上的社会治理准则,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触犯法律,否则就会收到应有的惩罚。

(一)对法律的认识-----法律中的民主思想

美国的法律源自于古老的英国法,但却在短短数百年间获得了充分的发展。正如托克维尔所言:“十七世纪初在美洲定居下来的移民,从他们在欧洲旧社会所反对的

1杜立聪,试论当前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问题,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2。

一切原则中析出民主原则,独自把它移植到新大陆的海岸上。”在这里,民主原则得到自由成长,并和平地发展成为法律。美国作为一个年轻的移民国家,它的人民来自世界各地,并有着不同的民族、文化和信仰,他们能够在一个国家中实现和睦相处,并使这个国家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这应该归功于它有先进又符合人性化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前身可追溯到1619年居住在弗吉尼亚的移民召开的第一次代议制议会上通过的第一批法律以及1620年一批清教徒们所共同签署的“五月花号”公约。而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美国联邦宪法等则构成了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此后,在美国社会,民主、共和、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法律至上的思想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二)对法律的尊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关于美国人对待法律的态度,美国著名历史学家、评论家亨利·斯蒂尔·康马杰教授有如下这样一段精彩的描述:“尽管美国人表面上轻浮傲慢,不尊重法律,而且总是不相信律师,但实质上是尊崇法治的。他们引以为豪的是,美国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哪怕是最高级的官员都不能免受法律的管制……”托克维尔则将美国人对法律的尊重比喻为“如爱父母”,因为“每个人从法律力量的增强中看到个人利益。”

美国人对法律尊崇的表现之一是:在西方各国中,只有美国人使立宪制度成为一种宗教,使司法制度成为一种宗教规程,并使两者处于虔敬的气氛之中,这也许应归之于宗教对于人们在尚法方面的巨大感召力。其结果是美国最高法院几乎成了美国制度中神圣不可侵犯的组织机构——尽管对最高法院的批评有时过于苛刻,但却很少有不尊敬的表现。一个人在白宫侮辱总统可能只会受到斥责,但是如果实在法庭上,哪怕是对最低级的法官的不尊敬,都将被判处徒刑。

三权分立本是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贡献,经过汉密尔顿等人的改进,有机地溶入了美国社会的政治法律体制之中。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观念,法律对于政府和公众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已在美国达成了共识,成为美国人法律意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主权、法律至上等并行不悖。因此,在美国宪法通过后不久,作为制约联邦政府的宪法修正案《人权法案》随后也得以通过,其大部分内容取自英国历史上的《权利法案》。两百多年来,美国的法律体制自然不乏种种缺陷甚至危及,但是尚未从根本上动摇美国社会对于法律的尊崇。

三、人情至上的中国社会(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历来主张尊卑有别,长幼有序,也就是说,凡事都要遵循一定的规矩,并受到等级观念的制约。例如,晚辈见到长辈为表尊重要主动打招呼;学生要尊敬老师等。

在独具特色的中国文化中,人情占很重要的地位。人情在中国社会中有其一定的社会结构性,人情与面子是相互联系的,讲情面的人会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地回报别人的情谊。因此,在中国文化中,自我评价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及相互交往的情谊中建立和实现的。中国人强调家族及阶级层次。中华文化崇尚集体主义,人们之间相互信赖,在衡量个人行为时,往往是以道德为准则,注重和谐、群里利益的维护,这与美国文化是截然不同的。

(一)重权利,轻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实现由“权力”社会过渡到“权利”社会,抛弃“权大于法”的观念,建立起以法律为社会总调节器和稳定器的法治社会。然而,当前我国公民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不少人头脑中还存在“权力大于法律”的思想。一些公民,甚至包括一些执法者,仍然认为,法律是由掌握政权的机关制定的,是政权机关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是权力大于法律。

以权力为重还是以法律为重,这实际上反映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重权轻法”的现象与中国现阶段法制本身不完备有很大的关系,同时又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密切相关。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了极为丰富的法律思想,从先秦儒家“德治”、“仁政”,以至秦汉以后儒家的“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等思想,成为当时中国社会中影响最大的政治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遗产,对当代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作为剥削阶级社会中维护剥削阶级社会统治的法律思想,其中不可避免地包含有不为社会主义法制所容的思想和观念。因而对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同西方社会相比,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但这种文明又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不高,家长制、宗法制统治下经济十分落后的状况下,这种有专制统治而缺乏民主思想的社会延续了两千余年。作为一种持久的文化传统,它不可能一下子从人们的思想中消逝,而中国当代的公民作为这种法律文化的继承者,也就不可避免地深受影响。

(二)重道德,轻法律

当代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突出表现就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过于重视道德约束、轻视法律调整的现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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