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业教育模式对我国发展职业教育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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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职业教育模式对我国发展职业教育的启示借鉴德国职业教育框架体系、运行模式方面的成功经验,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突破:
(一)搭建各类、各层次教育的“立交桥”,构建国民终身教育体系
德国的教育体系设置了不同类型教育的沟通渠道,为每位国民提供了终生教育的机会,在基础教育结束后的每一个阶段,学生都可以从普通学校转入职业学校。
接受了双元制职业培训的学生,也可以在经过一定时间的文化课补习后进入高等院校学习。
而我国各级各类教育都是单线联系,互不相干,整个教育体系是一种松散结构,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以及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培训教育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之间尚未形成相互沟通、有机衔接的教育网络,职业教育体系尚不完善。
因此,迫切需要搭建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探索义务教育阶段后学生根据个人志愿和兴趣特长在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教育间自主选择的教育体制,如建立中职与技工学校“学分互认”制度,建立以职业资格为导向,以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为设置标准,从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到高级技师的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完善职业教育的层次,设置本科、学位研究生层次的职业院校,形成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机制和成长机制。
当前要抓好中高职链接和各类职业教育统筹衔接,防止中职和高职在专业、课程与教材体系,教学与考试评价等方面的在脱节、断层或重复现象,发挥中等职业教育重点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基础性作用和高等职业教育重点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的引领作用。
(二)强化政府统筹和规范,优化配置资源
职业教育地方经济发展的推进器,办好职业教育是省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政府的统筹与规范工作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本地职业教育的整体发展。
为此,地方政府应合理规划各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加强资源整合,避免同质化办学。
“双元制”教育体系中,各职业学校专业错位发展,特色明显,优势突出,设置的专业数量非常精干。
因此,我们职业教育可以借鉴“双元制”的做法,坚持整体规划。
强化政府统筹,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趋势、就业需求预测和教育发展的状况,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巨大资源浪费。
要发挥各职业院校专业优势,突出办学特色,发展和培植优势专业,夯实基础,强化内涵,提高办学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产业结构的不断变化,社会职业出现了综合趋势,许多传统
职业逐渐消失,新兴的职业、交叉的职业不断出现,客观上要求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必须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动态相适应。
例如,德国政府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召集有关专家对培训专业进行重新界定,1950年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培训职业为776个,到1999年已减少至345个。
另一方面,基于中国企业短时期内自己开办培训中心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地方政府应想方设法建设一些跨专业的区域性培训中心,为本区域职业院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方面的服务。
其三,政府应组织或授权相应行业协会或研究机构定期开展企业调研,及时发布人才需求状态和需求趋势信息,组织论证新的职业或专业的产生,为职业院校提供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信息参考。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职业教育主动对接产业
“双元制”是由政府对职业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组织实施的三重负责制,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行业协会的作用至关重要,行业协会是“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监督调节机构,“双元制”教育企业的资格认定、教育合同的履行管理、考试考核的命题主持、资格证书的制定发放均由行业协会负责。
当前,我国机构改革大大弱化了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行业协会又暂时不具备对职业教育主体进行监管督促的法定权利,由此导致经济与职业教育的紧密联系有被割裂的危险。
因此,政府在宏观规范管理职业教育的前提下,应逐步用法律形式将行业协会组织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功能予以明确,在严格准入条件的基础上,遴选一批行业协会,使其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桥梁”和“纽带”,将培训职业的更新、新职业的论证、对企业的培训资质进行认定、组织结业考试等职能赋予相应行业组织,探索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的管理,促进职业教育链深度融入产业链。
完善“双证书”制度,将职业资格证书认定与考核权利赋予相关行业协会,政府(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履行就业准入的监控,从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
(四)完善职业教育法规,为职业院校深度改革保驾护航
加强校企合作的法规建设,出台鼓励性政策。
我国虽然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规,但比较宏观和原则,与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相比,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许多问题需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做出明确具体规定,理顺国家与地方、政府与企业、行业与企业、政府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生等关系,明确政府、行业、家长、学生、老师等不同主题之间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适时出台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性职业教育法规等,构成上下有序、内容全面、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构建多维保障。
一是要修订《职业教育法》,并及时颁布与之配套的保障性法律条文,如办学投入方面的制度,就业准入方面的制度;二是要切实从法律层面确定企业职业培训的法定义务。
要进一步明确企业员工培训费的使用用途及其比例;三是为职业院校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将就业、招生等职能剥离出去,使职业院校“松绑”,使之能集中精力进行教学和教学改革。
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总体而言,职业院校担负的职责与其权利极不相称;四是重新定位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将重点转向标准的制定和监管上来。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使学校和办学单位有充分的自主权,政府不再干预办学过程,而是制定标准,并通过中介机构检查标准落实情况。
(五)调动广大企业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在德国的“双元制”教育中,企业培养的是自己的员工,企业培训起着主导的作用,职业学校只起着配合和服务的作用,而他们的企业培训,则又分为企业内培训和跨企业培训。
我国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为企业培养技能人才,职业院校在于将求学者培养成为满足企业需求的人才,因此,起着主导作用的是职业院校,其健康持续发展迫切需要调动企业职业教育办学积极性。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生命和特色所在,但我国大多数企业在职教体系中主动缺位。
为此,我国的职业教育要克服教育部门唱独角戏的现象,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特别是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要主动介入,提供学生实习实践的场所和岗位。
一是要尽快出台国家层面校企合作的法规,首先将国有大中型企业纳入校企合作考核体系,同时,促进各地立法促进校企合作;二是采取如税收优惠、减免税费、财政补贴、专项基金资助等形式,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三是将企业员工培训作为考核企业的指标,要求企业建立自己的培训基地,或通过跨企业的培训和学校工厂的补充训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代为培训等方法参与职业教育。
(六)着力打造“双师结构”教学团队
德国职业教师除具有学历和资历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外,必须经过两年以上的工厂实践,才具备职校教师资格,若担任实训教师,还必须取得“师傅”资格,年龄在24岁以上,有一部分职业教师就是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家。
我国无论是中职学校还是高职院校,都与“双元制”职业学校有着很大的差别,突出表
现在我国职业院校的教师,无论是理论教师、实践教师,均产生于职业院校或受聘于职业院校,要将学生培养成既具理论知识又有实践技能的人才,对教师的“双师素质”和团队的“双师结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为打造既有扎实的科学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教师,职业院校必须建立专业教师准入制度,将企业经历作为新聘教师的必要条件,同时,要建立教师定期脱离教学和科研岗位到企业等对口单位从事实际工作的制度。
要开通企业一线技术人员继续学习和专业成长的通道,如同德国的“师傅”培养制度一样,使具备实际工作经验的企业人员经过学习和考核后成为职业教育教师,成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的稳定来源。
作为专职教师的补充和教师结构优化的需要,从社会和企业聘任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
(七)以受训者为主体设计和实施课程教学
“双元制”模式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训教学均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的思想。
理论教学多使用启发式、讨论法、小组学习法等,实训教学采用项目法、引导法、项目应用法等。
也就是说,教学活动的组织由以教师为主体转向了以学生为主体。
借鉴德国“双元制”模式的经验,我国职业教育应该更多地围绕学生主体,教师不再是知识的主要传授者、讲解者,而是指导者与咨询者,学生不再是知识被动的接受者,而是主动的获取者,学生通过小组学习、合作学习获得知识和技能水平的提升。
(八)规范职业教育评价体系
德国“双元制”学生由学校、企业负责培训,行业协会负责出题考试,但更重视技能考核,其考核由行业协会、企业、学校三方选出的专家与教师组成考试委员会,全国统一结业考试,学生的笔试、口试、操作考试都是由考试委员会组织和评价,实行双证毕业制(学历证和资格证)。
这种考核办法,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使岗位证书更具权威性。
我国各职业院校学生的考核基本上由职业院校自己说了算,相对比较封闭,同类专业不具有可比性。
为规范职业教育评价体系,应由政府部门出台各专业的标准及其考试标准,并引入以行业企业为主体的第三方力量参与综合评价,为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准化提供基础支撑。
(九)增加职业教育公共投入
德国职业教育机构由国家全额投入,教师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及运行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当然企业在建设培训基地或使用跨企业培训
基地需要支出,同时要支付学生一定的报酬,因此,企业在整个职业教育中分担了大部分经费。
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强大的经费支持,当前主要任务是要增加职业教育公共投入。
一是要实现职业教育经费单列,各级政府按照不少于人均1元的标准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
落实城市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安排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
二是要调整职业院校财政性拨款生均经费标准,确保高职院校正常办学经费,逐步达到本科院校的生均经费标准,使中职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不低于普通高中标准。
三是要出台鼓励企业投资职业教育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