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思想史,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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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说
自然法发展
在中世纪以前,人类几乎所有的文明都认为国王或皇帝是神圣的,上帝将权力赐予某些人,这些人和他们的后裔就组成了政府,任何对政府的反叛行为都是对神的不敬,这就是神权理论。15世纪以后,改革运动的展开、文艺复兴时期科学人文主义的兴起和统一民族国家的建立,不但否定了教会的权威,动摇了建立于教义基础上的社会秩序的基础,也助长了个人主体意识的发展,同时在客观上也促使人们尝试着去寻求民族国家政权形式的合法性基础,社会契约论思想也开始由古代形态向近代的古典形态过渡,它开始逐步被引入政治生活领域,作为确立政治权威与服从的基础。所以,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发展过程中,格劳秀士完成了由古代契约论向近代契约论的最终转型,霍布斯、洛克通过其社会契约论的主共同开创了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到卢梭的人权观点,形成了系统的社会契约论,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1、格劳秀士关于社会契约的论述
格劳秀士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奠基人,他的自然法的基础是人类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命令,它指明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本性相结合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格劳秀士的自然法理论依据的不再是神性,而是人的理性和社会本性,从而“把自然法从天上拉回人间”。正是在此意义上,人们把格劳秀士视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开创者。
格劳秀士的社会契约思想完全是基于其自然法理论而确立的,他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一个所谓的“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各种权利,但安全却得不到保障,经常受到其他部族或动物的侵袭。人们在理性和经验的启示下,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他说,“市民社会不是神法的产物,而是独立的家庭保护其自身软弱的经验的产物。所谓国家就是“一群自由人为了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
“格劳秀士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代表的是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他开始摆脱神学政治的羁绊,用人的眼光来看待财产、国家、法律和其他政治问题。他的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许多进步的地方,他认为上帝也要受自然法的支配,但另一方面,他也向做出了妥协,他认为上帝的意志也是自然法的渊源,
神法仍高于人为法等,都说明他还没有完全摆脱封建主义的偏见和束缚。因此,他的学说仍比较保守,总体上说未能超越中世纪的社会契约理论。
2、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在自然法和契约观念结合的基础上,筑起了西方近代第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他把自然法中残留的最后一点神性剥离了。霍布斯的契约论思想主要体现在《利维坦》一书中,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及契约思想是以他人的天性和“自然状态”的描述为起点的。
根据霍布斯的观点,人类最初处于一种没有国家,没有统治权,没有私有财产,没有“你的”、“我的”之分的自然状态之中。霍布斯深受马基雅维里的影响,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都是自私自利残暴好斗的,所以自然状态不是一个和平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与人之间恐怖的战争状态。为结束这种状态,人们必然选择订立契约,让渡权力建立国家,从而由自然状态进入一个具有法律和合理的安定程度的公民社会。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还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们反对“君权神授”论的理论武器,虽然自然状态下个人所享有的权利转让出去后构成的主权为君主个人所独享,但他还是保留了个人的一些基本权利,从而使得其社会契约理论仍然具有巨大的启蒙价值。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第一次用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理性说明了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它取代了中世纪的“君权神授”信仰。但霍布斯却极力为王权辩护,他所规定的社会契约对被统治者极其苛刻,被统治者被要求转让除了生命权以外的一切权利。他将国家比作伟大的海兽“利维坦”,具有绝对的权利和至高无上的权威,政府的权力不能被取消和分割。后来的自由主义理论家抛弃了这种“绝对王权”思想,为构造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
3、斯宾诺莎关于社会契约的论述。
斯宾诺莎的主要的论述有以下几方面:(1)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是人类和自然的共同本性,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2)自然状态下是一种非理性的状态。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是理性的需要(3)国家和法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节制人们的情感和欲望使人们按照理性的指导过和平安定的生活
4、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在洛克所处的时代,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已由动荡趋向稳定。经过妥协的“光荣革命”,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已被承认和确立,他们需要在个人自由的旗帜下
发展生产,发展私有制。洛克的主就是这种阶级要求的理论表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通过对建立国家目的的阐述,明确提出了近代消极保护主义的国家观,并提出了一种议会主权理论,从而也一向被人们认为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理论的奠基人。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所享有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上帝给的,即所谓天赋的,是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犯的。自然状态虽然美好,但在洛克看来,这种自然状态并不是理想的状态,因为它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乏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的一切纠纷的个体尺度”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虽然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权惩罚那些违反自然法的人,但是他们缺乏“权力来支持这个正确的判断,并且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正是为了避免这些缺陷,以便更好地保护财产,人们才订立契约,共同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力,组成政治体——国家,使其具有公共裁决的权力和立法权威。
为了保证人们即使推翻了暴虐的政府也不致于完全回到霍布斯所说的可怕的“自然状态”,“洛克采用了与格老修士一样的双重社会契约的理论:第一种契约使人们在相互之间建立市民社会,这是每一个人和每一个人的契约;第二种契约则是人们与统治者之间的契约,通过这一契约政府得以成立”。他认为在政治社会出现后,社会仍有其独立于国家这套机制的生命。洛克的这种看法,为以后主“社会能自动创造自身的和谐”的经济自由主义理论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在政体方面,洛克主君主立宪制,他认为君主或政府应在法治的前提下和法律的围依法行政,并且立法权应该与行政权和对外权分离开来。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由民选的议会来行使,行政权和对外权由国王或政府来行使。立法机关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并且经常存在也是不方便的,因为并不需要经常制定新的法律。洛克的社会契约具有重大的创新,它是第一个通过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观念来限制政治权威的契约论,这一高度个人主义的观念或许是洛克留给18世纪以及其后岁月最重要的贡献。
5、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与人权
卢梭代表了契约论在古典阶段的顶峰,他的社会契约论是这一流传了若干个世纪的政治思想传统的顶点,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成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资本主义政治发展的行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