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文书(公安部法制局朱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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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修订遵循的主要 原则 二、总体的制作要求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
修订后的文书式样共97种,分为 八个部分,包括:1、立案、管辖、回避文 书; 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3、强制措施文 书;4、侦查取证文书;5、技术侦查文书; 6、执行文书;7、刑事通用文书;8、规范
将有关告知统一纳入本文书,作为公安机关履行
《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 相对于原有文书,这几类文书中对于经依法 侦查查明的案件事实部分,都要求详细叙述经侦查认 定的相关事实。
(七)通用类文书
1、《 笔录》
将检查、复验复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
押、辨认、提取等笔录整合为一份通用笔录。
《查封笔录》 中应当记录国土、房屋管理等 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经过,以及现场执行查封的 经过。
8、《终止侦查决定书》
适用情形:
一是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
是被立案侦查的某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二是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
事处罚的。
(五)技术侦查措施类文书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适用于公安机关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形。 办案程序: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 查报告书》送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再报准后, 制作文书。
(九)骑缝线
打印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无骑缝线,不必加 盖骑缝章;纸质法律文书必须有骑缝线,加盖印章 或专用骑缝章。
(十)选择性项目的填写
电子文书根据案情从相应选项中选择适当
的项目。纸质文书根据具体情况删去不需要的内容。
文书中较短的选择性内容,可用“\”删去。 如:犯罪嫌疑人是男性,填写“男/女”。 文书中较长的选择性内容,可用“ ”
4、《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法律依据的适用与《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
书、通知书》相同。
(三)《拘留证》等凭证类文书
1、《拘留证》
一是法律依据栏空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填写;
二是正本中看守所民警签收栏增加送达看 守所时间。 三是副本中增加“是否属于律师会见需经
2、《逮捕证》
副本中增加“是否属于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 案件”的填写事项。
(三)犯罪嫌疑人住址
以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如果该犯罪嫌疑人 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 则以该地为经常居住地。
(四)签名
文书式样中删去了个人盖章的要求。
(五)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印刷为“×公()字〔〕 ” “×”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 “()”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 “()”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 称; 号
用于告知接受案件的情况,与受案登记表
配套使用 ; 制作后,应当及时送达。
3、《询问/讯问笔录》
一是将侦查人员、记录人的签名栏统一设
置在笔录首部; 二是增设了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的栏目。
(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文书
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主要是法律依据的选择(第34条、第267
条);
同时设置了犯罪嫌疑人羁押处所、住所, 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填写栏目。
(六)法律条文的援引
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
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七)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大写数字。如“二〇一 三年一月一日”。
(八)印章的使用
一是盖章时是字加印; 二是加盖印章应当是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的单位印章。 有些办案程序调整为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但在相关对外法律文书上要授权加盖一级公安机关 印章。
删去。
如:对于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填写“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对于带有“□”的选择性项目,在选定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刑事通用文书
1、《受案登记表》
一是正文中增加是否有接受证据情况;
二是增加了“受案意见栏”;
三是将“领导批示栏”修改为“受案部 门负责人审批栏”。
2、《受案回执》
《执行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
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情
形。
《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适用于对复 杂、疑难的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 查措施的情形。 办案程序: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延长技术侦 查期限报告书》送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再报批 后,制作文书。
性文书。
(一)依法设置
1、规范操作程序;2、保障诉讼权 利
(二)务实好用
1、解决实际问题;2、简化签章流 程
(三)高效减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总体制作要求
(一)案件编号
原则上应当是对该案件决定立案后,在执 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相关台账上生成的编号。
(二)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
将“年龄”改为“出生日期”,以公历 (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 月日。便于精确计算。
2、《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申请内容由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填写; 侦查机关意见由相应人员填写。
3、《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
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
应当作出准予会见的决定。 法律依据:对于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的,适用刑诉法第37条第3款;对于辩护律师会见被监 视居住人的,适用刑诉法第37条第5款 。
第93条,对于有关当事人申请的适用第95条。
4、《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对于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后,计算侦查羁押
期限的情形,设置了“决定拘留/批准逮捕”的选择项;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只适用于“批准逮捕”。
5、《查封决定书》
按照《查封决定书》中确定的范围执行查封,
并制作《查封清单》。对于查封现场发现超出决定书
《扣押笔录》主要记录现场执行扣押情况,
在《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中已经记录了扣
押过程的,可不再重复制作《扣押笔录》 。
《现场勘验笔录》的附件4 《现场勘验情况分析
报告》是否附卷问题:
可以附在侦查卷内,不随案移送。
2、《呈请
报告书》
主要修改:增加了“办案单位意见栏”。
3、《
告知义务的凭证。
告知书》
范围的需要查封的涉案财物,应当另行报批后再执行
查封。
6、《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
知书》
由公安机关开具给协助办理查封或者解除查
封的机关,该机关根据通知书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7、《扣押决定书》
按照《程序规定》第223条规定的审批程序,
相应制作决定书;
在扣押现场,《扣押清单》由办案人员、持
有人、见证人签字确认后即可交持有人。
一是对监视居住的执行设置了选择性项目;
二是法律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三是在交执行机关联中增加“是否属于律师 会见需经许可的案件”。
此外,为保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
有效执行,增加了 《保存证件清单》。 《传讯通知书》、
3、《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关于法律依据,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的适用
《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适用于不需要继
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形。
办案程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制作《呈请
解除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批后制作文书。
适用技侦类文书,总体把握两点:
一是为便于文书制作和管理,原则上这四种
文书统一由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保管和开具;
二是暂不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流转。
(六)《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叙述 类文书
3、《传唤证》
为保证文书的严肃性,将原有的《传唤通知 书》修改为《传唤证》。
(四)《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 通知书》等决定类、通知类文书
1、《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一是法律依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
二是将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删去,
专门增设了《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2、《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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