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_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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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或劳动”、“选择、判断和经验”、“劳动、技巧和资金” “作者个性的烙印”12,“作者个性的反映”13 等,但这 刊
投入。4尽管法官们在判决中的措辞有所不同,但其观 些定义的意义是基本相同的,即独创性源自作者在创作
点是基本一致的。这些解释最终被确定为两个基本原 过程中有创造性的选择。但利用已有作品创作的作品并
界更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而 在 University of London Press 案中,法官认为:“著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类型作品亦不断出现,导致 作权法并不要求思想具有独创性,而是要求思想的表
独创性的界定更加困难。因此,为了避免因概念不清 达形式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也不要求这种表达必须
单独的一个单词不能提供信息、教导和文学上的享受 算机指令协调统一。按照欧洲计算机指令第一条第
(information, instruction, or literary pleasure),因 (3)项的规定,如果计算机软件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创
此作为文字商标的EXXON没有获得著作权保护,尽 造(i n t el l ect u al creati o n ),则应当受到保护。虽
护。23 电影《星球大战》的著作权人诉里根政府的“星 球大战”计划侵犯其作品标题的著作权亦未获得法院的 支持。24
⑴英国
2.计算机软件
英国法院拒绝给予名称、标题或标语等短语或
⑴ 英 国
短句以著作权保护,其认为一个单词或几个单词的组
1988年法令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的一个类
合很难作为一件有独创性的作品来保护。法官们认为, 型加以保护。25 这一修改使该法令与 1993 年欧洲计
本文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英国、法国和美国的独创性界定标准进行比较研究, 结合我国司法和理论上的观点,从分析不同标准的利弊入手,提出我国宜采取一 般原则和特殊原则相结合的标准,即原则上采取“智力投入”的标准,在特殊类 型的作品中,则应当针对作品的特点,在“智力投入”的数量上采取或严格或宽 松的判定标准。 关键词:知 识 产 权 著 作 权 独 创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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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权

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


姜 颖
摘 要 :独创 性 是 作 品 受 著 作 权 法 保 护 的 前 提 ,因 此 ,独 创 性 的 判 定 标 准 是 决 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为了避免因概念不清给司法实践带来的 盲目性和任意性,研究和探讨独创性的界定标准,是当前著作权立法和司法的 重要课题。
求这种投入必须具备少量的创造性(mo dic um of
三 期
4 Sterling J.A.L., World Copyright Law,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8,第262页。 5 Ladborke (Football) Ltd v Willian Hill (Football) Ltd [1964] 1 WLR 273,第 287 页。 6 Macmillan Co Ltd v. K.J Cooper,〔1923〕40 TLR 186。 7 〔1 9 4 4 〕AC 3 2 9 ,第 3 3 6 页。 8 University of London Press v. University Tutorial Press [1916] 2 Ch.第 601 页;该案观点在 Ladbroke案中得到认可。 9 Re Smith Kline & French Laboratoried Ltd [1990]1 AC 64,第 106 页。 10 与英国和美国不同,法国更强调著作权的人格权性质,所以它使用的是 Author’s right,而非 Copyright。 11 Sterling J.A.L.,World Copyright Law,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8,第 255 页。 12 Mediafusion v Sorayama,该案中,机器人产品的外观设计留下了原告个性的烙印,因此受到保护。 13 Media(Ste)v Scher,法官在该案中认为,视听作品中声音和图像的选择和编排,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因此具备独创 性。 14 见M.B.Nimmer, Nimmer on Copyright Law, New York Matthew Bender, 1997年。 15 见:Cass. civ. I,March,1999 年, R.I.D.A. 1999, no. 181, 第 309 页。 16 Cass, 1 civ., May 2, 1989, (1990) 143 R.I.D.A. 309。 17 见:李伟文,《论著作权客体之独创性》,《法学评论》,2 0 0 0 年第 1 期,第 8 4 页。 18 Paul Goldstein,Copyright,Patent,Trademark and Related State Doctrines,New York Foundation Press,1999 年, 第 601 页。
一、前言
外国的先进理论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通过对具有代表
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是为世 性的英国、法国和美国的独创性界定标准进行比较研
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独创性的判 究,结合我国司法和理论上的观点,从分析不同标准的
定标准是决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关键。 利弊出发,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独创性判定原则。
给司法实践带来的盲目性和任意性,研究和探讨独创 是原创的或惟一的,但它不能是对另一作品的复制或
性的界定标准,是当前著作权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课题。 者抄袭。”1 相似地,在 Ladbo rke (Fo otb all) Lt d 一
国外一些国家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 案中2,独创性被定义为作品必须来源于作者,而不是
为不能被认为是对作品的实质部分的使用,因此将歌 创性的界定上建立新的标准。法官们的困惑在于在一
则:一是该作品并非对他人作品的抄袭,二是该作品 不意味着不受保护。通常,在被告不提出异议的情况
必须投入了个人的技巧、劳动或者判断。
下,原告不需要证明其作品具有独创性。只有在那些设
尽管英国的司法实践对判断独创性所要求的技 计特殊类型如科学或技术作品案件中,这个问题才显得
巧、劳动或者判断投入的程度并不高,但是也必须达 很棘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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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识 creativity)。自此,创造性的标准被美国引入了独创 产 权 性的判定中,使美国在独创性的判断上更接近于大陆
双 法系的标准。


( 二 )特 殊 类 型 作 品 独 创 性 的 特 殊 界 定 原 则
主人”因经常被用来形容人们对时间和空间的控制和 掌握而没有得到保护。2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法国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1992 年知识产 独创性。1 7
权法典第 L.112-2 条中列举了受保护的作品类型,但
在 Feist18 案以前,法官更倾向于采纳以投入的劳
是并未要求所列举的每一类作品都必须具备独创性, 动多少作为判断独创性的标准,如著名的“额头出汗”
只在关于标题和演绎作品的第L.112-3 和L.112-4条
史,在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上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 对另一作品的复制,并要求有“工作、技巧或者资金”
因此,在研究和制定我国标准的过程中,引进和吸收 的投入。在英特莱格案中3,法官认为临摹美术作品并
1 University of London Press Ltd v. University Tutorial Press Ltd, [1916]2 Ch 601,第 608 页。 2 Ladbroke(Football)Ltd v. William Hill(Football)Ltd,〔1 9 6 4〕1 WLR 2 7 3,第 291 页。 3 Interlego AG v. International Inc. [1988] R.P.C. 343, PC。
⑶美国 与英国相同,美国亦不主张给予标题、标语等以著
从法律规定上看,所有类型的作品都必须具有独 创性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各 有其特殊性,因而其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有所不同。本文 选择三种具有代表性的作品类型加以分析。
1.名称、标题或标语等短语或短句
作权保护。在Takeall 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短语 “你挑对了,嗯-哼”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
标准( sweat of the brow) 。但是在 Feist 案中,“额头
二 零
款中涉及到了独创性的要求。

出汗”标准被推翻,法官提出了新的独创性的判定标 四
法国将作者权作为联系作者和其智力创作的纽
准,即仅仅投入劳动并不能使作品具备独创性,而要
年 第
带 10 。传统的法国观点很简单:独创性是指作者个
管该公司投入了大量的研究和选择才确定一个合适的 然该要求在独创性的判定上比英国的标准高,但是英
用词。19 同理,作品的标题也不能受到保护,因为 国政府并不认为其有修改现行法的必要,而认为让法
它不能负载足够量的劳动。法院认为,当标题只是作 官在实践中正确把握独创性的判定尺度可能比修改现
为一件作品的一部分而存在时,将标题单独使用的行 行法更为重要。英国的判例也并没有在计算机软件独
作为一种通行的做法,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没

二、外国对作品独创性的判定标准
一 有在立法上对独创性进行定义或给予解释,这为法官

四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作品的独创性带来了困难,也造成
( 一 )一 般 原 则

总 了判定标准的不稳定性和不统一性。
1.以英国为代表的“投入技巧、劳动或判断”的标准
第 八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已经 10 余年,在立法没有明确



不产生新的作品,尽管作者投入了很高超的技巧,因为 它仅仅是对原作的复制,在视觉上也没有任何新的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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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性的反映。独创性最早被最高法院解释为“表现在作 识
产 者所创作作品上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记”。11尽管每个案 权
受。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法官还要求作者有“技巧、判 件中法官对独创性的解释所使用的表达方式不同,如 双
英国著作权、外观设计和专利 1988 年法令明确
十 一
解释独创性的含义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尺度
规定,只有原创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才
期 不一,不仅在不同类型作品独创性的界定上存在分歧, 能 受 到 保 护 。
而且在同类型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上亦有所差别。理论
英国法院在很多案件中对独创性进行了解释。
到一定的标准。5 在Macmillan 案中6,法官要求这些投
在具有里程碑性质的 Pachot 案判决中,法官将独
入应该是足够的。在 Cramp v. Smythson 案中7,上 创性定义为“智力投入”, 并且提出了如果这种投入
议院法官提出:如果为进行选择所投入的劳动或技巧 是自动的或强制逻辑性的,那么将不会受到保护。15
而对于如何判断投入的数量,英国曾确定过 “ 值 得 复 制 的 ,也 就值得保护”的原则 8 ,但是这个 原
则被在后的Re Smith Kline & French Laboratoried Ltd 案否定 9 。
2 . 以 法 国 为 代 表 的“ 反 映 作 者 个 性 ”的 标 准
3 . 以 美 国 为 代 表 的“ 少 量 创 造 性 ”的 标 准 美国1909 年著作权法提出了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但是并没有对独创性进行具体的解释。司法实践中, 法院于1 9 0 3年在B leis tein 案中首次对独创性进行了定 义 :只要一件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它就具有
是可以忽略的,那么就不产生著作权。人们总是说英国 P a c h o t 案的标准曾经在汇编作品案中被适用,如
对于独创性的标准要求是低的,但是这起案件告诉人们 Coprosa 案16,但是总体上看,法国法院更多适用的
如果一件作品要受到法律保护,作者必须做出一定量的 还是传统的标准。
贡献。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法国的独创性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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