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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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审计方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挤占挪用扶贫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是“明”挤,有的管理部门在资金的下拨过程中,提取项目前期费,有的在资金计划批复后,无视扶贫资金的使用规定,从专项资金专户中将资金挪作他用;二是“暗”挤,就是将项目资金下拨到项目后又用条据及其他形式套出来,然后用于机关开支。
案例1:某县扶贫办将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培训中心建房、设备购置,修建办公培训大楼、或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和购车;
案例2:某县将扶贫资金用于经济实体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采取的方式有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将扶贫资金借给下属公司将扶贫资金专户利息缴入国库,用于一般预算支出。
案例3:某县将扶贫资金用于应由基建投资的大中型项目,如将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大型水利项目工程建设。
案例4:某县扶贫办将扶贫资金下拨给乡镇之后,在该镇扶贫资金支出中报销虚假发票。
(二)套取扶贫资金
案例1:某县扶贫办主任采取开假发票套取中央财政扶贫资金。该办在县种子公司和土肥站购买250万元种子,但经查县种子公司和土肥站发票的收入联及相关帐表、发现该办实际上未购买种子,只是
取得有票无实的发票。同时该办还到其他单位花一定税费开出假发票,套取培训费。
案例2:某县扶贫办采取编造虚假培训资料套取扶贫资金。经查,该办编造假的参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计划、培训项目、开支项目等资料,套取扶贫培训费。
案例3:某县扶贫办以扶持基地为名套取扶贫资金。经查,该办以山羊基地、药材基地和蔬菜基地的名义套取扶贫资金。
案例4:某县扶贫办通过虚抬土地购买金额套取扶贫资金。该办为修建扶贫培训大楼,向某开发区购买一块土地,该办向该开发区支付土地购买款115万元,而土地出让方提出的购买款为96万元。后经查实,该土地当期出让价格不到50万元。
案例5:某乡镇通过虚列工程项目合同、虚开工程发票等手段,套取国家扶贫资金76万余元。套取的资金中,有34.6万元被以“工程老板赞助”的名义转入本单位财务账,余下的资金未入账,转由本单位驾驶员保管,用于接待、送礼等非合理性支出。
(三)多头申报扶贫资金
案例:某县扶贫办为建某大厦,以“交易中心”、“农贸市场”
等4个不同的名称申请到财政扶贫资金。
(四)用中央扶贫资金为其他专项配套
案例:某县财政厅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作为“义教工程”的配套资金
(五)将扶贫资金借给外单位周转使用。案例:
1.某县扶贫办将扶贫资金借给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2.某县扶贫办将以工代赈资金借给县绿色产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使用。
(六)短期占用扶贫资金
案例1:某县财政部门为维持正常财政支出,将财政扶贫资金从扶贫资金专户转入财政一般预算存款户周转使用,临时占用扶贫资金用于平衡预算。
(七)编造虚假帐薄、凭证,隐瞒挪用挥霍财政扶贫资金
案例1:某县扶贫办主任为隐瞒其挤占、挪用、挥霍扶贫资金的事实,用53账假发票和假收据替换原有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在检查组检点检查前突击编造3
年假账。
案例2:某县镇政府为隐瞒其挪用扶贫资金的事实,编造虚假会计帐薄,后经检查组核查,发现该镇将75%的扶贫资金用于招待费、购车、基建等开支。
(八)虚假配套资金
案例1:某省将配套任务逐级下派后,县财政无力支付,配套落空或虚假配套。
(九)违规发放财政扶贫贴息贷款
案例1:某县银行在发放财政扶贫贴息贷款时,提高贷款利率、预扣贷款利息。
案例2:内蒙古神审计厅审计时发现农业银行回收扶贫贷款时,提高利率,多收利息。经查证,突泉县农业支行所属突泉镇营业所,在2002年度到期的扶贫贷款中,未按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收取利息,而是提高利率按正常开发贷款利率收息,多收利息金额5,210.00元。
(十)有偿使用扶贫资金
案例1:某县扶贫办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通过专门成立的信用社以小额信贷形式
发放给农民,除参照执行国家规定的小额信贷利率外,还按贷款额向农民加收1%的管理费;
案例2:某县扶贫办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以小额信贷利率发放给农业基地;
案例3:某县扶贫办办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以商业贷款利率贷给供电公司,并收取资金占用费。
案例4:某县扶贫办办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交存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
二、审计方法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
1.资金分配依据、分配方案
2.经审核批准的资金预算文件
3.资金来源结构表
4.单个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采购、验收等)
5.年度决算报告
6.审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审计内容重点
1.分配环节
(1)审查资金分配是否坚持重点使用的原则,有无平均分配和“撒胡椒面”的现象;
(2)专项贴息贷款的发放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手续是否齐全,利息计算是否正确,贷款是否跟着项目走;
(3)是否坚持资金有偿和无偿使用的原则。
2.使用环节
(1)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真实、合法性情况:
一是审查各种扶贫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有无用扶贫资金弥补企业亏损、财政赤字或用于收购农副产品的周转金,有无用于修建楼堂馆所或用于大中型基本建设投资;
二是审查各种贷款是否能按期收回,不能收回的原因何在;
三是审查是否按上级批准和媒体公示的项目计划执行,有无擅自改变项目计划或不按上级批准的要求执行的问题,有无挤占挪用、虚列支出、虚报冒领等问题;
四是审查扶贫贷款的投放情况,看贷款计划是否落实,有无改变贷款投向,用新贷还旧贷以及擅自提高利率等问题;
五是审查工程决算情况,看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合规、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有无故意多付工程款,然后再由施工单位返还,套取国家资金、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2)扶贫资金使用的效果、效率情况
一是审查扶贫资金拨付到位率,中央、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问题;
二是审查真正用于扶贫项目资金比率。通过审查得出真正用于扶贫的比例和结构是否合理,针对当前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偏宽倾向,反映到底有多大比例的资金发挥了经济效益,还有多少资金没有发挥扶贫效益,甚至被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