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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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08]17号)、《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为规范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高林改工作的可操作性,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结合我市集体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集体林经营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促进林业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不改变林业用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的原则;坚持社会稳定的原则。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主要任务

目标: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我市嘉荫县、铁力市和南岔区、金山屯区、美溪区、西林区、翠峦区、乌马河区、伊春区、友好区、上甘岭区、五营区共十二个单位的集体林承包到户,明晰产权的改革任务,进一步完善林业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增效、林区和谐的伟大目标。

主要任务:完成以确权发证为主体的全市集体林权改革任务,将现有集体林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主体,放活经营。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对我市有集体林的十二个县(市)、区集体林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勘界确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并落实到山头地块,通过核发或换发《林权证》,明确所有权、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按有关规定铁力市、嘉荫县的《林权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以上十个区的《林权证》由市资源林政局颁发。

1、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应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均确权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统一经营状况较好且群众满意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落实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配。

3、对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转让经营,落实经营主体。

4、对过去从国有林单位划给社队权属清楚的宜林“两荒”,已经承包到户的,要稳定承包关系,承包期满的,可直接续包;对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依法进行完善,继续由原承包人承包经营;对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或宜林地长期闲置未造林的,由原集体组织收回,重新发包;对目前没有承包到户,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参与本次林权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

5、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已经明晰产权的,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互换,或自愿联合入股经营,互换后应当重新核发《林权证》,并保持对林地的承包关系不变。

6、对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颁发《林权证》的,应受理颁发《林权证》;对签订的合同或程序不规范的,大多数村民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应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严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终止合同。

7、对林地、林木的权属有争议的,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对已经明确暂不纳入集体林改革范围的,不得参与流转。

8、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期限可到70年。对在2008年11月30日前已确定承包或流转经营期限,并依法经民主决策的,要予以认可。

(二)规范流转。集体林产权明晰后,承包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有序流转,盘活现有森林资源存量,活跃林业要素市场。流转的程序包括申请、批准、资产评估或协商、签订合同、林权变更、建立档案。

1、流转申请

由嘉荫县、铁力市和有集体林的各区根据本辖区集体林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调查、重新勘界确权的基础上,经本集体经济

2、流转审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市集体林权管理实际,集体林流转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铁力市、嘉荫县及有集体林的区的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资源林政局核准备案。

3、流转资源价值量的确定。应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拟流转的地块进行林地、林木的价值量进行评估,通过公开拍卖、竞标、协议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4、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合同式样按省厅标准统一式样,各地不得自行制定。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

5、林权变更。对符合流转程序的,申请人可向市资源林政局提出申请办理《林权证》。

6、流转档案建立。各县、市、区对流转各环节形成的材料要进行整理归档,形成电子档案,由专人专门管理。

7、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已经承包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8、流转资金的使用管理。流转收益纳入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的收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挪用。

(三)推进配套改革

在进行主体改革的同时,要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

1、研究创建林业行政服务中心,建立林业要素市场。铁力市、嘉荫县要建立林改服务大厅,重点乡(镇)要建立林改服务中心,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和业务服务项目,为林农提供服务。

2、探索鼓励和引导成立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降低风险,提高效益。

3、理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林业行政管理,建立和完善林业服务体系。

4、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督机制。

(四)监督管理

1、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切实落实森林防火、资源保护和林木病虫害防治责任。

2、加强更新造林管理。林地只能用于发展林业,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3、加强集体林改档案管理。要统一规范集体林档案管理,内、外业挡案要规范统一,文字档案、电子档案要统一。

三、方法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省林业厅统一部署,市资源林政局负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资源林政部门搞好服务的方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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