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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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一、规章制度的目的该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行政执法大队的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规定,确保执法工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达到保持企业稳定、安全、健康的目的。

二、范围该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大队成员,包括管理和执行岗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该制度的制定程序如下:1.明确制定目的和范围;2.收集和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3.编写初稿,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4.组织座谈会,收集专家意见,进行修订;5.制定最终版本,经企业领导批准并发布实施。

四、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1.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名称: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范围: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大队成员目的: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规定,确保执法工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内容:(1)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2)行政执法工作流程(3)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责任主体:行政执法大队全体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执行程序:按照工作规程中规定的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工作责任追究:对于未按工作规程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规程执行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依法追究责任。

2.行政执法人员纪律规定名称:行政执法人员纪律规定范围:所有行政执法大队成员目的: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纪律,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精度。

内容:(1)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纪律(2)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纪律(3)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纪律责任主体:行政执法大队全体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执行程序:按照纪律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依法追究责任。

3.行政执法人员权利和义务规定名称:行政执法人员权利和义务规定范围:所有行政执法大队成员目的:明确行政执法人员权利和义务,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农业执法队 管理制度

农业执法队  管理制度

农业执法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执法队的管理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障农业生产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业执法队是依法从事农业执法工作的特设机构,执法队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严肃和高效。

第三条农业执法队的任务是承担国家农业法律监督执法职责,依法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保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业执法队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服务管理和综合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农业执法队设有队长和副队长,队长负责全面领导执法队的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

第六条执法队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分工协作,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农业执法队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安排和管理。

第八条农业执法队根据需要设立信息科、宣传科、监督科等职能部门,实施专门工作。

第九条农业执法队设立综合保障部门,负责队伍建设、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农业执法队设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

第三章执法队员第十一条执法队员必须具备相关法律和农业知识,通过考核后方可参与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执法队员必须服从队长的领导,听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第十三条执法队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严禁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执法队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确保农业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农业执法队的工作流程包括接到案件、调查取证、制定执法方案、行政执法、处理处罚等环节。

第十六条接到案件后,执法队员应当迅速启动工作流程,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七条制定执法方案时,执法队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执法措施。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时,执法队员应当根据执法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工作,保证执法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九条处理处罚时,执法队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维护农业生产秩序。

第五章工作职责第二十条农业执法队的工作职责包括监督农业生产秩序,防范农业风险,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责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责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国家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直属机构,负责维护国家农业生产秩序和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业安全和生态环境。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

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基本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农业市场秩序和农民利益;2.开展农业生产、流通、加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种植业和畜牧业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3.监督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经营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流通、加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种植业和畜牧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培训;5.承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其他职责。

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具体职责1.农业生产和种植业方面的职责(1)检查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用药、使用农膜等行为,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2)监督农业生产者的动植物防疫、种子、农药、肥料、饲料等方面的管理,维护农业生产环境;(3)指导农民科学种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2.农产品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职责(1)检查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农产品的品质;(2)监督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

3.畜牧业方面的职责(1)检查畜禽养殖场的规范运营和卫生状况,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2)监督畜禽养殖者的动物防疫、饲料、水源等方面的管理,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3)指导畜禽养殖者科学养殖,提高畜禽养殖的效益。

4.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1)检查农业生产、畜禽养殖等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维护生态环境;(2)监督农业生产、畜禽养殖等单位的环保措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基本职责和具体职责。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业安全和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希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能够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为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生活贡献更大的力量。

农业执法程序

农业执法程序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程序(一)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陇南市武都区农牧局二、执法机构:陇南市武都区执法大队三、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四、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下列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

查清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可进行检查、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3.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相应的笔录。

4。

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由当事人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5。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6.填制《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一般程序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

(1)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制《案件受理登记表》,报主管队长审批.(2)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主管队长签署意见后,交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可视案情需要制作《询问笔录》。

农牧执法队工作制度

农牧执法队工作制度

农牧执法队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牧执法队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牧执法队的工作宗旨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农牧执法队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普及农牧业法律法规,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引导农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依法查处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

(三)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及时处理农牧业纠纷,调解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矛盾和冲突。

(五)接受农民群众的咨询和投诉,为农民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

第四条农牧执法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农牧执法队由农牧业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执法队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第六条农牧执法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队员若干名。

队长负责执法队的全面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员具体执行执法任务。

第七条农牧执法队应当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设施,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用品等。

第三章执法行为与程序第八条农牧执法队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执法人权利和义务。

(二)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制作执法笔录,并由被执法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依法作出执法决定,并告知被执法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九条农牧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农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农牧执法队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章执法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农牧执法队应当定期组织执法队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队员的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我队在执行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事前公开明确权责。

根据机构改革及职能划转,以“三定方案”为依据,进一步梳理权责清单,在长治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执法依据和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流程图、法制审核流程图等4项流程图,主动公示执法案卷管理、音像记录设备管理等9项制度。

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主动公示执法人员信息,主动服务群众并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事中公开规范行为。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主动亮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主动向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解释,指出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司法救济途径。

三是事后公开接受监督。

针对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都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治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依法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信息,通过“中国信用”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及时、准确、全覆盖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推动执法公平公正。

二、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保障证据的客观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我队在执行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文书规范制作。

全体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规定,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规范使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确保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活动全过程有文书记录。

结合执法实际又新增《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等行政执法基本文书,补充完善执法程序链条,使执法全过程更加详实、有据可查。

二是音像同步记录。

要求全体执法人员从亮证表明身份开始,到后期调查取证、询问、送达等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全过程同步摄录。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二、责任人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并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三、行政执法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五)《农药管理条例》(六)《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九)《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十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十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四、农业违法案件查处相关程序和制度(一)农业行政执法程序(附件1)(二)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附件2)(三)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附件3)五、责任追究按《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见附件4)的规定执行.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程序2: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3: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4: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附件2: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农业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第三条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2023-11-07•农业执法大队概述•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规定•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措施•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案例分析目录01农业执法大队概述农业执法大队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农业领域的违法行为,如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兽药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业执法大队的职责与权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对农业生产、流通、质量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利益不受侵犯。

监督检查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向农民普及农业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科学素养。

宣传教育农业执法大队设有领导班子,包括队长、副队长等职位,负责大队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领导班子农业执法大队设有多个执法科室,负责不同领域的执法工作,如种子执法科、农药执法科等。

执法科室农业执法大队还配备有技术、鉴定、文秘等辅助人员,协助执法人员开展工作。

辅助人员农业执法大队的组织架构农业执法大队的工作流程农业执法大队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涉及农业领域的违法信息,如群众举报、市场巡查等。

情报收集对被处罚对象执行处罚决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处罚落实到位。

执行处罚决定一旦收到违法信息,农业执法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取证,如确认存在违法行为,农业执法大队将依法立案审查,并对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立案审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农业执法大队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如罚款、没收违法物品等。

作出处罚决定020103040502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规定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规定详细的执法流程,确保农业执法大队在执行任务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强化法制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依法行政。

建立执法档案,对每一起执法案件进行记录,确保程序合法性。

010203处罚决定书应列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等内容。

农业执法大队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对处罚决定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防止权力滥用。

农业行政执法目标和任务

农业行政执法目标和任务

农业行政执法目标和任务1. 引言1.1 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农业生产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农业行政执法能够规范农业市场秩序,防范和打击农业领域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遏制假冒伪劣农药、农副产品等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农业行政执法也能够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加强农业环境保护,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对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农业行政执法不仅关系着农业生产者的切身利益,也是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支撑。

只有严格执法,加大监管力度,才能有效解决农业领域存在的问题,推动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1.2 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当前,我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难以形成合力。

一些地方农业执法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和效果。

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不够高,部分地区存在乱执法、滥用职权等现象。

信息化水平仍有欠缺,导致执法工作不够科学、高效。

在面对这些问题的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也在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加强行政执法团队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严格执法程序,保障执法公正,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公开,确保执法合法、公正、透明。

希望未来我国农业行政执法能够更加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为农业生产和市场秩序维护作出更大贡献。

2. 正文2.1 农业行政执法的目标农业行政执法的目标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农业生产是农民的生计来源,因此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首要任务。

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也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3篇)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农业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执法监督等。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二)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三)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综合治理;(四)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是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门机构,其职责包括:(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农业法律法规;(二)调查、处理农业违法行为;(三)对农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受理、处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申诉和投诉;(五)指导、监督下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六)完成上级农业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以下岗位:(一)执法大队长;(二)执法队员;(三)法制员;(四)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章执法人员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熟悉农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表达和文字处理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七条执法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执法大队长由农业行政部门任命,执法队员由执法大队长提名,经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后任命。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农业法律法规、政策、执法程序、执法技巧等。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公正执法;(二)保守国家秘密和执法工作秘密;(三)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尊重当事人;(四)不得泄露执法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五)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执法信息。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流程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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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督察规章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督察规章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督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督察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农、科学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廉洁。

第二章农业行政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由农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工作制度、信息化管理和督办反馈制度,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执法水平。

第七条农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数据统计和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农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评估制度,对各级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第三章农业行政执法督察的执法程序第九条农业行政执法督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第十条农业行政执法督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农业行政执法督察应当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农业行政执法督察应当依法保护涉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生产秩序。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重视执法过程中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章农业行政执法督察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农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门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本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文(2篇)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文(2篇)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文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是负责农业领域的执法工作的重要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农业法律法规的执行,保障农业生产秩序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详细阐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执法及监督任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首要任务是执法和监督农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农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农业经营、农村土地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规。

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对农业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1. 执法检查和巡查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应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和巡查工作,对农业生产、农村土地利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

执法人员要调查取证,查看相关资料,了解农民的生产经营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2.案件查处和处理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应及时立案查处。

立案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采集证据,确立事实,然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3.对重大和复杂案件的处理在农业领域中,有时会涉及到一些重大和复杂的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涉及大量资金,影响范围广泛。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需要依法依规组织人员处理这些案件,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二、农业生产安全监督任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还负责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进行监督,为农民提供生产经营安全的环境。

1.农药、兽药和饲料的监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应加强对农药、兽药和饲料的质量监管,确保农药、兽药和饲料的安全使用。

执法人员要依法对农药、兽药和饲料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农民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应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确保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的相关标准。

执法人员要对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通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生产环境的监督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应对农业生产环境进行监督,确保农民的生产经营环境安全。

农村执法大队规章制度内容

农村执法大队规章制度内容

农村执法大队规章制度内容第一条总则农村执法大队是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秩序和维护农村法律权益。

第二条组织构成农村执法大队由队长领导,队员组成。

队长负责全队的工作指导和领导,队员负责执法工作的执行。

第三条执法范围农村执法大队的执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治安管理、执法监督、巡逻防控等。

第四条执法职责农村执法大队的主要执法职责是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农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第五条执法方式农村执法大队在执行执法任务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执行执法任务,不得违法乱纪。

第六条执法原则农村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服务大局、廉洁自律的原则,维护法律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七条执法权力农村执法大队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依法操作,不得滥用执法权力,不得违法乱纪。

第八条执法程序农村执法大队在执行执法任务时,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规定要求执行执法任务,不得随意执法。

第九条执法监督农村执法大队在执行执法任务时,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执法公正。

第十条执行情况农村执法大队在执行执法任务时,要按照自己的执法职责和任务要求,认真履行执法工作,确保执法任务得到有效的执行。

第十一条队员管理农村执法大队对队员的管理要求严格,对队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保证队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队员奖惩农村执法大队对队员的执法工作进行奖励和惩罚,严格按照规定对队员进行奖惩,提高队员的执法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领导责任农村执法大队的领导对队员的执法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要及时纠正队员的执法不当行为,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执行。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农村执法大队对队员执法行为的明令禁止:接受贿赂、滥用职权、违法执法等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版权所有农村执法大队的规章制度内容,归农村执法大队所有,禁止擅自修改、传播、复制等行为。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四篇)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四篇)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是负责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一支专业队伍,其主要职责任务包括:一、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方案、计划和工作任务。

确保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准确和有力进行。

二、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和考核。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所属单位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听取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控告等,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三、协调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协作机制。

加强与公安、司法、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形成合力,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四、推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创新和提高。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推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创新和提高。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推广应用先进的执法技术和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

五、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宣传教育。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普及农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众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认知和支持度。

同时,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依法加强对农业市场的监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依法加强对农业市场的监管。

加强对农资、农产品、农业投资和农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障农业市场的秩序和正常运行。

严厉打击农业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任务。

通过履行这些职责任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将保障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良好的农业市场环境,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

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一、工作制度1、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执法大队人员必须着装上岗,着装必须整洁,注重仪表;执法必须亮证;执法时严禁抽烟、嚼槟榔。

3、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严禁索、拿、卡、要,暂不实行当场处罚;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优质服务、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率。

4、严格考勤。

建立月考勤制度。

执法大队的考勤由大队长督促各中队认真履行,不得徇私舞弊,应如实考勤,并将考勤情况在月底前报局办公室。

5、执法大队人员进局机关办理公务时,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注意形象。

6、工作期间任何执法人员不得喝酒。

7、所有执法人员须确保通讯工具全天24小时畅通,因故关机的应确保能随时取得联系。

二、销假制度1、因公请假大队领导因公外出,均应自觉向局办公室说明去向和时限;工作人员因工外出局办公室备案。

2、私事、病、婚、丧请假⑴请假时原则上应书面申请,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方可离岗;⑵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中队负责人批准;两天以内由大队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⑶病休假须出具医疗单位证明;病休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⑷婚、丧请假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值班制度1、执法大队节假日值班报局办公室。

2、建立值班专用记录本,由带班员记录。

值班记录必须详细真实。

3、所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否则一经查实,作平时的旷工处理。

4、值班时如遇紧急事项,除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必要时还要向主要领导汇报)外,还应作好详细记录。

四、考核诫勉制度执法人员考核诫勉制度是为了加强执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和引导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积极进取;现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执法工作人员考核诫勉制度。

1、考核诫勉的范围对象:凡大队的所有执法工作人员,均需参加每年的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诫勉的主要依据。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本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本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本
1. 组织制定农业行政执法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准确解读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确保执法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的规划、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确保执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3. 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单位的执法工作,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

4. 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例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5.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参与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解决纠纷,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6. 积极主动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行政执法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促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法有序进行。

7.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动执法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8.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农业行政执法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政策建议,促进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9. 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的验收评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总结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执法工作的不断提高。

10. 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以上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的范本,具体职责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保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核心职责,同时要加强对下级单位、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指导和教育,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

同时,加强宣传工作和信息化建设,推动执法工作的科学化、智能化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培训计划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培训计划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培训计划一、培训目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对农业生产经营、畜牧业养殖、水利工程建设、农村土地保护等方面进行执法监管的综合性行政执法工作。

本次培训旨在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并加强团队协作能力,确保执法工作高效、准确、公正。

二、培训对象本次培训对象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全体执法人员,包括队长、副队长及普通执法人员。

三、培训时间本次培训计划为期7天,具体时间为每周工作日,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5点进行培训。

四、培训内容本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法规知识培训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理解;2. 执法程序和执法技巧的培训;3. 执法实例分析和案例研讨。

(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1. 如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执法工作;2. 如何开展畜牧业养殖执法工作;3. 如何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工作;4. 如何开展农村土地保护执法工作。

(三)团队协作能力培训1. 团队意识与团队协作能力的培养;2. 团队凝聚力和执行力的提升;3. 如何在执法工作中加强团队协作。

(四)实务操作演练1. 执法人员操作演练;2. 执法现场模拟演练;3. 执法技能考核与评估。

五、培训方式本次培训采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包括专家讲座、案例分析、角色扮演、实地考察等多种培训方式,以帮助执法人员全面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

六、培训效果评估1. 培训结束后,将对执法人员进行综合素质考核;2. 定期跟踪调研,了解执法人员培训后的工作表现和执法成果;3. 结合实际工作,根据执法人员的业绩和表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七、培训后续跟踪1. 培训结束后,将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复习;2. 定期举行业务交流会,让执法人员分享案例分析和工作经验,并加强业务能力的训练。

八、培训保障为了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次培训将由专业培训机构承办,同时设立培训专责人员负责培训组织和协调工作,保障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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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二、责任人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并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三、行政执法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五)《农药管理条例》(六)《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九)《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十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四、农业违法案件查处相关程序和制度(一)农业行政执法程序(附件1)(二)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附件2)(三)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附件3)五、责任追究按《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见附件4)的规定执行。

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程序2: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3: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4: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隍初出调查后,填筍疋笛政处罚立寨审批表九报本行政处尿机关负责人祉准立秦.附件2: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农业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向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的简要说明、备案年月日等内容。

第五条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应予配合。

第六条对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改正。

第七条对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该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3: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保证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局行政监察室会同法制科具体负责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不定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但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分为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和归档案卷检查两种。

第六条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三)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执法文书填写制作是否规范;(六)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立即予以纠正。

(二)对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三)对由于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对应当给予过错责任追究的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4: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农业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承办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过错的认定(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认定为错案的。

(四)《浏阳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规定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过错责任的承担(一)由于案件承办人违法行政或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或敷衍失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承办人承担,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相关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事实不清,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四)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一)情节较轻的,可由主管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主管单位赔偿损失后,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按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执法检查职责的;(四)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执法检查的;(五)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检查的;(六)不依法履行市场监督职责,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七)与违法经营者相互勾结,在执法检查前通风报信或泄露工作秘密的;(八)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九)为违法经营者说情,使其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或者阻挠对违法者查处的;(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取执法检查费用,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十二)其他违反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未取得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七)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八)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九)实施罚款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十一)扣押或没收财物不出具通知书或者决定书及清单的;(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十三)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不予处罚的;(十五)不依法组织听证,或者违法收取听证费用的;(十六)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封存的财物的;(五)其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第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依法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受理后不及时查处的;(二)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定的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三)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四)在行政复议中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提交、不如实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五)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复议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六)不落实行政复议建议书的;(七)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的;(八)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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