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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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
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761号)、《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8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评价):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概算报告、资金申请报告;
(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咨询评估单位,形成评估单位名录,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
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咨询评估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如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应主动进行说明。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前款规定的关联关系,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除保密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具体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咨询评估单位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第四条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
(三)向接受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对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四)咨询评估单位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咨询评估单位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轮空本次,并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
对保密项目、国家有特殊要求项目等,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单位。
第六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咨询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咨询评估单位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七条咨询评估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承担相关保密责任,按时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并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
如咨询评估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5个工作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
第八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咨询评估费用,按附表一、二为基准下浮10%测算,并按工程复杂程度系数调整。
咨询评估费用的取费标准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对咨询评估费用计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委托部门支付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借承担咨询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第十条咨询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告诫、从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名录中删除,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相应处理: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一、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取费标准(2015年版)
注:1.建设项目的具体取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2.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附表2
二、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取费的调整系数(201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