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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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责任法律后果(3篇)

产品缺陷责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产品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产品缺陷问题时有发生,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就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产品缺陷的定义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

具体来说,产品缺陷有以下几种类型:1. 设计缺陷:产品在设计阶段就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如产品设计不合理,导致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伤害。

2. 制造缺陷: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危险,如原材料不合格、加工工艺不当等。

3. 警示缺陷: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未充分警示消费者可能存在的危险,如未提供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志等。

三、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后果1. 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法律后果(1)人身损害: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如残疾、死亡等,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财产损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财产受损,如产品损坏、修理费用等,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生产、销售缺陷产品所得的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2)罚款:生产、销售缺陷产品情节严重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3. 刑事责任(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民事责任(1)合同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产生合同纠纷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适用1. 产品生产者的责任(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质量责任。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一、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在设计、创造或者销售过程中存在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对用户造成伤害时,由创造商或者销售商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缺陷责任的相关标准:1. 定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或者合理预期用途下存在的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预期性能的问题。

缺陷可以是设计、创造、材料或者警示等方面的问题。

2. 缺陷认定: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向创造商或者销售商提出缺陷认定申请。

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应根据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认定,并在一定时间内赋予答复。

3. 缺陷责任: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可以包括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方式,具体根据缺陷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来确定。

4. 举证责任:在缺陷责任纠纷中,通常由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普通情况下,消费者需要提供产品购买凭证、照片、视频、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

5. 时效性:消费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及时向创造商或者销售商提出申诉。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消费者通常应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申诉,逾期将可能失去维权权利。

二、保修责任保修责任是指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在产品质量保修期内,对产品质量问题提供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等服务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保修责任的相关标准:1. 保修期限:产品的保修期限是指创造商或者销售商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对产品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的期限。

保修期限通常根据产品类型和价值而定,可以在产品包装或者保修卡上找到相关信息。

2. 保修范围:保修范围是指创造商或者销售商承诺在保修期限内对产品质量问题提供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等服务的范围。

保修范围通常不包括人为损坏、意外损坏或者超过正常使用寿命的情况。

3. 保修条件:消费者在享受保修服务时,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保修卡、购买凭证、产品完好无损等。

消费者应子细阅读保修条款,并按要求妥善保管相关文件。

4. 保修流程:消费者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联系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并提供相关证据。

产品瑕疵责任法律后果(3篇)

产品瑕疵责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品瑕疵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重要内容,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产品瑕疵责任法律后果是指当产品存在瑕疵时,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产品瑕疵的定义、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产品瑕疵的定义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在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达到消费者合理期望,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产品瑕疵分为两类:一是产品质量瑕疵,二是产品安全瑕疵。

三、责任主体1. 生产者:产品瑕疵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是生产者。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2. 销售者:销售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对产品瑕疵负有连带责任。

当消费者因产品瑕疵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3. 供应商:供应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提供原料、零部件等,若因供应商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瑕疵,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责任承担方式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如发现产品存在瑕疵,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以下责任:(1)修理、更换、退货: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免费为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

(2)赔偿损失:消费者因产品瑕疵遭受损失,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

(3)消除影响: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产品瑕疵给消费者带来的不良影响。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罚款: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瑕疵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未履行法定责任,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2)吊销营业执照: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瑕疵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瑕疵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后果1. 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产品瑕疵责任法律后果的设定,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能够放心使用。

论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

论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

论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随着人们对产品质量的不断追求,产品缺陷的问题愈加突出,成为生产企业及消费者共同关注的焦点。

对于消费者而言,产品缺陷可能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身体伤害等严重后果;而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产品缺陷也不仅仅会影响企业形象,更可能导致企业自身的经济损失。

因此,针对产品缺陷问题的法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产品缺陷,指产品在设计、生产、包装、标识等环节中存在的缺陷。

就法律界定而言,产品缺陷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具体如下:一、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当产品从设计阶段就存在缺陷,从而导致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使用价值下降。

设计缺陷通常不是因为产品设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而是因为设计中的缺陷导致了产品的缺陷。

设计缺陷的严重程度通常较高,如果设计缺陷存在的话,那么该产品可能对使用者的安全构成威胁。

例如,在一款电器产品中,设计者未考虑到电器易于产生电器失灵,从而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自动关闭的情况,这就算是设计缺陷的典型例子。

二、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生产、装配或者测试的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在制造缺陷中,缺陷的存在通常是因为制造者的过失,如安全检查不严格、追求利润等原因,使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或潜在缺陷。

例如,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制造者偷懒或者取巧,忽视安全检查,制造出的汽车存在汽车保险杠过于脆弱等问题,一旦出现碰撞,保险杠容易破裂,导致车上人员受伤,就算是制造缺陷的典型例子。

三、信息缺陷信息缺陷是指在产品的包装、标识等环节中存在的缺陷,通常是由生产者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等中未对产品的安全预警或者使用提示做出充分的提示,导致产品使用者缺乏相应的信息而从而导致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例如,生产者没有在药品说明书中对某药品有副作用或者使用禁忌症状进行充分的提示,如果使用者因为没有了解禁忌症状,而造成了严重医疗后果等,就算是信息缺陷的典型例子。

产品缺陷的法律责任当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时,他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生产企业进行追究,法律根据对产品缺陷的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了不同的赔偿责任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第四⼗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缺陷含义的规定。

⼀、为利于认定产品责任,确保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和消费者双⽅的合法权益,本法借鉴⼀些国家的做法,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产品缺陷作出了如下两个⽅⾯的界定:即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本条的这⼀规定,从法律上确⽴了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基本标准。

实践中如何具体运⽤这项法定标准来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是个事实问题,需要根据每⼀案件、每种产品的情况具体分析,作出结论。

⼀般来说,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体有以下情况:⼀是产品本⾝不应当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危险(如⼉童玩具),但因设计、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为“不合理的危险”。

⼆是某些产品因本⾝的性质⽽具有⼀定的危险(如易燃易爆产品),但如在正常合理使⽤的情况下,不会发⽣危害⼈⾝、财产安全的危险,但因产品设计、制造等⽅⾯的原因,导致该产品在正常使⽤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就属于“不合理危险”。

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种情况: ⼀是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理危险(也称设计缺陷)。

即产品本⾝应当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危险。

例如,如果玻璃制品的⽕锅,由于结构或安全系数设计上的不合理,就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中爆炸,危及使⽤者或者他⼈的⼈⾝、财产的安全。

⼆是制造上的原因产⽣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制造缺陷)。

即产品本⾝应当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加⼯、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危险。

产品“缺陷”、“瑕疵”、“不合格”的定义及区别

产品“缺陷”、“瑕疵”、“不合格”的定义及区别

产品“缺陷”、“瑕疵”、“不合格”的定义及区别产品“缺陷”、“瑕疵”、“不合格”的定义及区别《民法通则》使用了“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了“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产品质量法》同时使用了“产品缺陷”、“产品瑕疵”和“产品质量不合格”三个概念,《合同法》也使用“瑕疵”来表述有关的产品质量。

一、定义:1.瑕疵:《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是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不符合以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和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示的明示担保条件,但不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瑕疵是合同法上的概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

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第三款规定:“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

2.缺陷:《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缺陷是产品质量法上的概念,是指产品对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危害。

3.“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的含义。

一般认为,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

主要包括产品的可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性等方面的内容;有时还包括产品的品种、规格、款式、造型、外观、包装等表面状况等。

产品不能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程度的即为产品质量不合格。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不合格是指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1)“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缺陷责任的举证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的举证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的举证责任一、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基础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这两部法律,当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产品遭受损害时,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产品缺陷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中存在的缺陷,使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

产品缺陷可以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等多个方面。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产品缺陷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消费者主张产品存在缺陷时,消费者需要首先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即承担举证责任。

一旦消费者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则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缺陷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四、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和受损害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提供证据:一是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二是提供产品的照片、视频、样品等物证;三是提供相关的专家鉴定报告或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

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五、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一旦消费者提供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缺陷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生产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提供证据:一是提供产品的设计、制造、检测等相关文件;二是提供产品的质量控制记录、证书等证据;三是提供相关的专家鉴定报告或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

生产者提供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六、法院的裁判原则当产品缺陷责任纠纷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时,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来判断缺陷责任的归属。

在举证责任方面,法院会依据合理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常理和经验推定某事存在或不存在。

当消费者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时,法院会要求生产者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则可能对生产者不利。

产品质量缺陷的认定标准

产品质量缺陷的认定标准

产品质量缺陷的认定标准
首先,从产品设计和制造的角度来看,产品质量缺陷可以包括
设计缺陷和制造缺陷。

设计缺陷指的是产品在设计阶段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而制造缺陷则是指在
生产制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

这些问题可能
会导致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影响消费者的
体验和权益。

其次,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产品质量缺陷可以表现为产品功
能失效、安全隐患、外观缺陷等。

例如,电子产品出现屏幕不显示、电池爆炸等功能性问题,食品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汽车产品出现制动失灵等安全隐患,都可以被认定为产品质量缺陷。

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遇到这些问题,可以要求厂家进行相关处理或
索赔。

此外,法律法规和标准也为产品质量缺陷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了产品
质量缺陷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处理程序。

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标准来判断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并据此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缺陷的认定标准可以从产品设计、制造、消费者使用体验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以确保对产品质量缺陷进行全面、准确的认定。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一、缺陷责任的定义与范围缺陷责任是指在产品创造、设计、销售或者提供过程中,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伤害的法律责任。

缺陷责任通常适合于各类产品,如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等。

二、缺陷责任的主体1. 创造商:创造商是指生产、组装或者加工产品的企业或者个人。

创造商对于产品的缺陷负有主要责任。

2. 销售商:销售商是指将产品从创造商处购买后再进行销售的企业或者个人。

销售商对于产品的缺陷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缺陷责任的要件1. 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存在的设计、创造或者警告缺陷,使其不符合消费者合理期望的安全性能。

2. 缺陷导致伤害:产品的缺陷直接导致消费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伤害。

3. 因果关系:缺陷是导致伤害的直接原因,没有其他原因可以解释伤害的发生。

四、缺陷责任的保修责任保修责任是指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承担的义务,包括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方式。

1. 保修期限: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应当在产品销售时明确保修期限,普通为一年以上。

在保修期限内,如果产品浮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的权利。

2. 保修范围:保修范围应当明确规定,普通包括产品的设计、创造缺陷以及正常使用条件下浮现的故障。

3. 保修方式:消费者在产品浮现质量问题时,可以向创造商或者销售商提出维修、更换或者退货的要求。

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应当及时响应并按照约定方式进行处理。

4. 保修期满后的责任:保修期满后,如果产品浮现质量问题,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创造商或者销售商承担责任,但需要提供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

五、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以下措施: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

消费者可以根据该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三包规定:三包是指产品质量保证、退货、换货和修理的承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产品缺陷种类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产品缺陷种类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产品缺陷种类有哪些?在当代这个社会,其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虽然人们对于产品安全相关事项注意得非常仔细,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产品有非常严重的缺陷,因此大家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产品缺陷种类有哪些?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在当代这个社会,其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虽然人们对于产品安全相关事项注意得非常仔细,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产品有非常严重的缺陷,因此大家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产品缺陷种类有哪些?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产品缺陷的概念《侵权责任法》没有对产品缺陷定义,但是依据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我们可以借用此定义。

在弄清楚产品缺陷的概念时,我们要先弄清楚的另一个概念便是“产品”。

何谓之“产品”,在《侵权责任法》中同样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对产品概念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因此可见,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

二是用于销售。

因此未经过加工制件的自然物,和初级农产品和猎物不是产品。

比如从山上采摘来的野果,及捕获的猎物,还有初级农产品如稻谷就不是产品。

那么不动产如房子,是不是本法所规定的产品,《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

比如有人买了房子,发生像前些时间上海出现的住宅楼整体倒塌,致使用户人身和财产受到伤害,是否可以以产品责任来起诉开发商。

从目前的立法来讲,我认为是不可以,因为《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款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这个意思就是说,建筑工程,也就是不动产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概念的范畴,但是,不动产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和配件如果符合“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这两个条件,这些建筑材料或配件则是产品。

产品质量法中的缺陷产品定义

产品质量法中的缺陷产品定义

产品质量法中的缺陷产品定义在现代社会,保障消费者权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产品质量是一个关键的方面,而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中,“缺陷产品”这一概念被广泛运用。

本文将介绍产品质量法中的缺陷产品的定义及其相关要素。

一、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缺陷产品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能满足消费者合理预期的安全标准,或者没有提供明确的警示或说明,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商品”。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缺陷产品具备以下特征:首先,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能满足消费者合理预期的安全标准。

这意味着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有权合理地期望产品能够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会对其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损害。

如果产品的设计、制造或标识等方面存在缺陷,导致产品无法达到消费者的合理预期,那么该产品就可以被认定为缺陷产品。

其次,缺陷产品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正常情况下是希望能够依靠产品获得一定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受到损害。

如果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导致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产生财产损失,那么这个产品就可以被认定为缺陷产品。

最后,缺陷产品在警示或说明方面存在问题。

产品的警示或说明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产品,避免潜在的风险。

如果产品的警示或说明不明确,或者根本没有提供,使得消费者无法正确理解产品的使用方法或潜在危险,那么产品也可以被定义为缺陷产品。

二、缺陷产品的相关要素除了上述基本定义外,产品质量法对于缺陷产品还涉及到一些相关要素的界定。

这些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缺陷产品的责任主体:在确定产品是否为缺陷产品时,一方面需要考察生产者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情况;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分销商在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检查和警示标识是否有所缺失。

因此,缺陷产品的责任主体并不仅限于生产者,还可能涉及到分销商等相关方。

2. 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当确定产品为缺陷产品后,相应的赔偿责任也需要得到明确。

赔偿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了消费者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后果,以及相应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

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

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
(3)警示缺陷。这里的警示可分为指示和警告。指示是指有关产品的主要性能、正确的使用方法及错误使用可能招致的危险等事项的文字表述。通过指示,使用者获得必要的相关知识,避免不当使用产品造成的伤害,指示体现了对使用者知情权的保护。警告是要求生产者告知使用者产品存在的危险,使使用者对产品的危险有明确的了解,这样使用者就可以自主地选择是接受该产品承受这一危险,还是放弃该产品避免这一危险,警告体现了对使用者选择权的保护。生产者必须根据产品的不同性质,以适当的方式提供指示和警告两种信息给使用者。生产者未以适当方式向使用者说明产品在使用方法及危险防止方面应予注意的事项,导致产品发生危险的,即警示缺陷。警示缺陷是指由于产品提供者对产品的危险没有作出必要的说明与警告,对使用者造成的不合理危险。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赋予了生产者警示义务。设计缺陷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原则,即生产者有义务在为产品设计时尽合理注意,以防止可预见的、不合理的危险和可预见的超出通常使用用途所造成的危险。如果生产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采用设计而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的,生产者就必须承担过失责任。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产品缺陷的认定有极度的复杂性和困难性,而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必将加剧缺陷认定的不确定性和混乱,但目前尚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
二、我国产品缺陷法律界定及其评析
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认定存在两个标准,即: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一般标准和是否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标准。
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方式逐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种产品要经历生产、运输、仓储、批发、零售等许多环节才能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把产品责任的主体仅限于有直接契约关系的当事人间,实际上大大限制了那些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在认定产品缺陷时,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主要根据产品缺陷的定义木身来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即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的结合,且以不符合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即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首先要考虑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则无缺陷,不符合则有缺陷。但如何衡量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没有标准,主要由法官白由裁量对于这一认定标准,我国立法借鉴了国外立法的经验,避免了因具体罗列缺陷种类而可能导致的法律疏漏。值得商榷的是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消费者。

产品质量法缺陷认定

产品质量法缺陷认定

产品质量法缺陷认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背景下,产品质量法针对产品缺陷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相应的认定程序。

本文将深入探讨产品质量法对缺陷认定的相关内容。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为我国专门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如依法兴业、质量第一、谁生产谁负责等,旨在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该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进口、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产品。

二、产品质量法对缺陷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在正常或合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者不符合与该产品在正常情况下合理期望的情况。

缺陷可以分为质量缺陷和安全缺陷两类。

质量缺陷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如质量不稳定、使用寿命短、产品可靠性低等。

而安全缺陷则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三、产品质量法的缺陷认定程序当消费者认为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缺陷认定:1. 提供证据:消费者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照片、视频等。

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将对缺陷认定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2. 专业鉴定:消费者可以向相关的行业监督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申请产品质量鉴定。

由专业人士对产品缺陷进行检测和鉴定,提供客观、中立的意见。

3. 咨询投诉: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相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

部门将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4. 维权途径: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情况不同,消费者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四、产品质量法的缺陷认定结果及责任追究在产品缺陷认定完成后,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做出以下结果:1. 召回产品:对于存在缺陷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对产品进行召回。

产品质量法产品缺陷认定

产品质量法产品缺陷认定

产品质量法产品缺陷认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品质量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产品缺陷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了产品质量法产品缺陷认定的相关规定。

首先,产品质量法明确了产品缺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没有按照质量保证书、说明书提供的质量要求生产的产品。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如果发现产品存在与标准要求不符的问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认定产品缺陷。

其次,产品缺陷的认定程序也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消费者要求产品缺陷认定的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要求:消费者在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后,应及时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出要求,要求对产品缺陷进行认定。

2. 认定程序:销售者或生产者收到消费者的要求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产品进行检测和鉴定。

认定的程序应当公开、公正,确保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认定结果:经过鉴定认定,如果产品确实存在缺陷问题,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退货、换货、修理等。

此外,法律还对产品缺陷认定的责任主体作出了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销售者、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对其销售、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质量负责,对消费者提出的产品缺陷认定要求,应当积极回应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同时,法律还对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的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有权向销售者、生产者或者进口者要求赔偿。

这就意味着,一旦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认定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保留好购买凭证,并及时进行检验和测试,发现问题后要求产品缺陷认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产品缺陷的法律后果(3篇)

产品缺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是产品责任法中的核心概念。

产品缺陷的法律后果,即指产品缺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将从产品缺陷的定义、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产品缺陷的定义与类型1. 产品缺陷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

具体来说,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三种类型。

(1)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和开发阶段存在不合理危险,导致产品存在潜在危险。

(2)制造缺陷: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由于技术、材料、工艺等原因,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3)指示缺陷:指产品在使用说明、警示标志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消费者无法充分了解产品的使用风险。

2. 产品缺陷的类型(1)产品质量缺陷:指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如产品性能、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的不足。

(2)产品功能缺陷:指产品在功能上存在不足,无法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3)产品外观缺陷:指产品在外观设计、颜色、形状等方面存在缺陷。

三、产品缺陷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

(2)违约责任: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中,若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刑事责任(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明知是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销售,情节严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销售假药罪: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销售假药罪。

3. 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缴纳罚款。

质量法中对质量缺陷的定义

质量法中对质量缺陷的定义

质量法中对质量缺陷的定义《质量法中对质量缺陷的定义》开场白:嘿,朋友们!你们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呀?买了个东西,满心欢喜地拿回家,结果没使多久就出问题了。

比如说买了个电水壶,没用几次就漏水了;或者买了双新鞋子,穿了没几天鞋跟就掉了。

这时候你肯定会想,这东西质量也太差了吧!其实呢,这里面就涉及到质量缺陷这个概念啦。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聊质量法中对质量缺陷的定义。

什么是质量缺陷?简单来说呢,质量缺陷就是产品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让产品没有达到它应该达到的质量标准。

就好比咱们盖房子,要是房子的墙歪歪扭扭的,这房子肯定不符合质量要求,这墙歪就是房子的质量缺陷。

这里面有个常见的误区,有些人觉得只要产品有点小毛病就是质量缺陷。

其实不是的,像有些产品可能只是外观上有一点点小划痕,但不影响它的正常使用,这就不算质量缺陷。

只有那些影响到产品正常功能或者安全性的问题,才是质量缺陷。

关键点解析:3.1核心特征或要素第一个要素是不符合标准。

每个产品在生产的时候都有它自己的一套标准,这个标准包括了产品的尺寸、性能、功能等等方面。

比如说手机,它的屏幕分辨率、电池续航能力、摄像头像素等都有规定的标准。

如果生产出来的手机屏幕分辨率达不到规定的数值,那这就是一个质量缺陷。

第二个要素是安全性问题。

这可太重要了,就像汽车的刹车系统,如果刹车系统存在质量缺陷,在开车的时候刹不住车,那可是非常危险的。

再比如儿童玩具,如果有小零件很容易脱落,小朋友不小心吞下去就会有生命危险,这也是质量缺陷。

第三个要素是影响正常使用。

就像前面提到的电水壶漏水,这就导致它不能正常烧水了。

还有我们的电脑键盘,如果有几个按键失灵,那我们就没办法正常打字,这也是影响了正常使用,属于质量缺陷。

3.2容易混淆的概念质量缺陷和质量瑕疵有时候容易被混淆。

质量瑕疵呢,就像前面说的手机上有个小划痕,它不影响手机的正常使用,只是外观上有点不好看。

而质量缺陷是会影响产品的功能或者安全的。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领域中常见的两个概念,它们都涉及到产品的质量问题,但在具体的法律和责任范围上有所不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一、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制造商、销售商或供应商因产品存在瑕疵而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包装、标识等环节中存在的缺陷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导致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消费者的合理期望。

产品瑕疵责任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 法律依据:产品瑕疵责任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责任主体:产品瑕疵责任主要由产品制造商、销售商或供应商承担。

3. 责任范围:产品瑕疵责任涵盖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标识等环节。

4. 责任期限:产品瑕疵责任一般适用于产品销售后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根据不同产品和法律法规而定。

5. 责任内容:产品瑕疵责任包括产品的退货、换货、修理、赔偿等。

二、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商、销售商或供应商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包装、标识等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导致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无法满足消费者的合理期望,或者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

产品缺陷责任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 法律依据:产品缺陷责任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责任主体:产品缺陷责任主要由产品制造商、销售商或供应商承担。

3. 责任范围:产品缺陷责任涵盖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标识等环节。

4. 责任期限:产品缺陷责任一般适用于产品销售后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根据不同产品和法律法规而定。

5. 责任内容:产品缺陷责任包括产品的退货、换货、修理、赔偿等。

三、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在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具体如下:1. 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可以是产品制造商、销售商或供应商,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上可能有所不同。

售卖瑕疵产品法律规定(3篇)

售卖瑕疵产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瑕疵产品是指存在缺陷、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我国法律对售卖瑕疵产品有着严格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售卖瑕疵产品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瑕疵产品的定义瑕疵产品,又称缺陷产品,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缺陷。

瑕疵产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安全隐患:产品存在可能造成使用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缺陷。

2. 质量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无法达到应有的使用效果。

3. 标签标识不规范: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误导消费者。

4. 说明书缺失或错误:产品说明书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无法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使用指导。

三、售卖瑕疵产品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合同责任:售卖瑕疵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售卖瑕疵产品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行政责任(1)责令改正:售卖瑕疵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责令改正。

(2)罚款: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吊销许可证: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吊销相关许可证。

3. 刑事责任售卖瑕疵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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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
作者:周万春万军
2013-01-22 10:00:48 来源:人民法院网2012-12-07 09:52:12
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法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各国立法上和实践中对“缺陷”一词的定义和解释,直接关系到权利要求能否实现,同时也是实现责任控制、防止过度归责的一道主要闸门。

因此,产品的缺陷及其认定标准便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共同研究和关注的问题。

一、产品缺陷的定义
在美国,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把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

”在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缺陷,是指考虑该制造物的特性、其通常遇见的使用形态、其制造业等交付该制造物时其他与该制造物有关的事项,该制造物欠缺通常应有的安全性。

”我国《产品责任法》第46条对缺陷这样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二、我国对产品缺陷法律界定的缺陷
我国有关产品缺陷界定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多层次的法律体系。

首先,《民法通则》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产品缺陷作了界定,该法第 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条规定将产品缺陷界定为质量不合格有欠妥当,已遭国内众多学者诟病。

其次,《产品质量法》作为我国规定产品责任的一部最全面的法律,其对产品缺陷的界定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该法第 46条对产品缺陷作了如上界定:本法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可以说该条文在我国作为产品缺陷界定的一条重要的法律规范,已实行了十余年,其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

此外,一些部委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也对产品缺陷有所界定。

如 2004年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便对汽车缺陷做出了如下界定:本规定所称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产品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这些规范往往成为认定产品缺陷的参照,是对《产品质量法》的有益补充。

综上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认定存在两个标准,即: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一般标准和是否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标准。

但关于“不合理危险”的内涵以及具体认定,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实践中也缺少具体可行的标准。

安全标准自身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弊端。

同时,《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了判断某一产品是否构成缺陷时,当该产品有安全标准时优先适用该标准,没有该标准时才适用“不合理危险”的一般标准,即在司法适用中,安全标准优先于“不合理危险”标准,这一优先适用规则也存在诸多问题。

三、我国产品缺陷法律界定的完善
1、合理界定“产品缺陷”及其认定标准
对“产品缺陷”国际上存在着两种界定方法,美国采用“不合理的危险”,
欧洲国家大多采“有权期待的安全”。

无论哪一种,其出发点都是以一个理智人的合理预期为基础,以产品的安全性为考量。

若产品所存在的潜在危险超出了合理预期,则该产品存在缺陷,这是确定产品缺陷的基本前提。

笔者认为,我国的产品缺陷仍可采用“不合理的危险”的内涵界定。

首先,我国自1993年实施《产品质量法》至今,不合理危险的界定方法己为司法界和学界所知悉和了解,不宜更换。

其次,日、韩等国对于缺陷概念的界定也非采取单独的可期待安全标准,而是二者的结合,以便更适于其本国国清。

第三,“不合理的危险”这一界定并非僵化的标准,实有很大的适用和执行空间。

综上,我国产品缺陷应界定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制定《产品责任法》时应彻底摈弃“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标准,对与《产品质量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法》相冲突之处可依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规则解决。

2、明确“不合理危险”的涵义
对于“不合理的危险”的含义,梁慧星教授采纳了美国《侵权法重述二》的内涵,其认为,对该界定的具体认定,应采取比较法解释方法,参照美国判例和学说,在具体案件中予以确立。

①石慧荣先生认为,“对于不合理危险的认定,应考虑顾客的需要,经营者对危险是否能够认识以及消除危险的技术可行性和成本等诸多因素。

”②台湾学者刘文琦先生认为,“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应考虑以下因素:①生产者制造产品的合理用途;②一个具有社会一般认识的普通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③如果由于认识和技术水平所限,不能在产品收益不变的前提下,将其制作的更安全的或有其他之代替品,应该认为这些产品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④若产品的各项标准都符合安全标准时,不能就此认定不具有不合理之危险。

”③经过分析,本文认为,上述学者对
“不合理危险”的界定并不冲突。

对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均是该危险是否“合理”,若合理则该产品不存在缺陷,反之,则存在缺陷。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缺陷的一般标准参考了美国的“不合理危险”内涵。

对于“不合理危险”这个模糊性概念的判断,需要个案具体分析和大量案件积累总结,而美国不断发展、完善并至臻成熟的产品缺陷司铸经验和相关理论为我国提供了重要借鉴。

3、不合理危险标准与强制标准的协调
产品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根据现有科技发展状况、产品设计加工水平等多种因素制订的,而不是以产品无危险性或具安全性为惟一标准。

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却具有不合理危险的情况。

因此,认定产品不合理危险的标准与生产标准存在着冲突。

关于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仍因不合理之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否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学者认为,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不宜承担责任。

理由为,标准既然由国家制订,国家对危险性之认识优于企业,因为标准认定不善造成消费者损害时,不应由企业承担,消费者应通过产品责任以外之途径救济之。

亦有学者采不同看法,,认为如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不由企业承担责任,不利于消费者利益,与产品责任制度宗旨相违背,鉴于此,应当对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要求同时适用不合理危险的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可认定具有缺陷。

即如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因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损害时,生产者仍应承担产品责任。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更符合产品责任之立法意旨。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清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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