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鄂环办〔2014〕277号)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鄂环办〔2014〕277号)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鄂环办〔2014〕277号)

附件: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

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凡参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单位,无论转让或受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均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排污权信息管理台账,负责对本辖区内排污权交易实施跟踪管理,监督交易合同履行,并定期上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竞价基价的测算和审核发布。

第七条省财政、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标准、收取、使用办法,并

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负责收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并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

省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的排污权来源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的排污权和从排污权交易市场收购的排污权。

市、州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的排污权来源于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的排污权、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减排量和从排污权交易市场收购的排污权。

第九条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唯一的排污权交易机构,为全省排污权交易提供交易、鉴证、融资等服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排污权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机构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据实收取。

第二章排污权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的相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的相关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另行颁发。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初始排污权分配实施统一监督、指导。

市、州、直管市、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国控、省控、市控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其他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的新增年度排放许可量,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有偿获得:

1.2008年10月27日至2012年8月21日,国家、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年度排放许可量。

2. 2012年8月21日之后市州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年度排放许可量。

因实施上述建设项目的单位,未足额购买超出年度排放许可量部分排污权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其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三条关闭、取缔、淘汰、破产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按下列办法处理:

1.依法关闭、淘汰、取缔企业其无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2.被各级政府依法关闭、取缔企业其有偿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企业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也可用于今后的转产项目,保留期为两年。

3.合法企业自行关闭、破产,其拥有的排污权,无论是有偿获得的,还是无偿获得的,企业均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也可用于今后转产项目,保留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变更建设规模或建设内容的,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重新核定。

重新核定的新增排污许可量,大于重新核定排污许可量时,企业须有偿获得不足部分排污权;小于重新核定前排污许可量时,多余排污权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改组、兼并和分立等,应报原分配初始排污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排污单位兼并后的排污权大于兼并前各排污单位排污权之和的,超出部分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获得。排污单位分立的,应报原分配初始排污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分立各子公司的排污许可量进行重新核定。

排污单位在原址改制、变更法人等,不涉及排污权和排污方式变化的,其原拥有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继续有效。如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新增部分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获得。

第三章交易主体资质审查

第十六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

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

单位。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市、州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第十七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方包括以下四方面:

1.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

2.自行关闭或破产的合法排污单位。

3.因变更建设规模或建设内容,原有偿获得的排污权有富余的排污单位。

4.各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和自行关闭、破产的排污单位,拟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如实填报《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申请表》,向企业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权转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5. 总量认定的技术报告;

6. 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拟将储备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进行交易的相关规则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因建设项目需新增排污许可量的单位,应如实填报《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表》,报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表》;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

5. 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如特殊情况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可暂不提交材料2和3。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转让方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排污权交易方式

第二十二条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电子竞价。是指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间内连续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二)协议转让。是指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价格的交易方式。在下列情况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1.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参加两次及以上电子竞价,但未能购得排污权。

(三)其他方式。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采取电子竞价方式转让排污权时,由交易机构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储备管理机构与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

式时,以交易机构最近一次电子竞价最高成交价为协议价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其他方式转让排污权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排污权交易竞价基价由省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主要污染物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兼顾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交易市场活跃程度等影响因素定期组织测算,并由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审核发布。

第五章排污权交易流程

第二十七条排污权交易程序依次分为转让委托、转让委托受理、挂牌公告、意向受让登记、意向受让受理、确定交易方式、交易管理、成交签约、交易价款结算、受让保证金退还、交易鉴证与资金交割、排污登记或变更。

第二十八条转让委托:排污权转让方须向交易机构提交《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委托书》等转让委托文件。转让方对其所提交转让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转让方须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申请表》;

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委托书》;

3、《排污权交易授权书》;

4、《排污权交易承诺书》;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转让委托受理:交易机构在收到所需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委托受理通知书》;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挂牌公告:交易机构应根据转让方提交的转让委托文件,在受理排污权转让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公告》,并在交易机构网站上刊登,公告有关排污权转让信息。挂牌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名称;

2、转让标的数量;

3、交易竞价基价;

4、挂牌时间及期限;

5、受让方须具备的条件;

6、受让登记时间;

7、受让登记联系方式;

8、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意向受让登记:挂牌公告时间同时为意向受让登记时间。意向受让方在受让登记时,以转让标的交易基价受让全部意向受让量所需金额的30%缴纳受让保证金,并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表》;

2、《排污权交易授权书》;

3、《排污权交易承诺书》;

4、《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操作代理授权书》;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意向受让方对所提交意向受让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

第三十二条意向受让登记期间,如转让标的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排污权交易正常进行时,转让方应在挂牌前书面通知交易机构,交易机构经审查通过后调整挂牌公告内容。

第三十三条意向受让受理:交易机构在收到所需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确定交易方式

(一)经公开征集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在挂牌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相对应的交易方式。

(二)交易机构在其网站发布交易方式确定通知,并告之转让方和已被受理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

第三十五条交易管理

(一)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限内,受让方累计受让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不得超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批准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二)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交易机构提出交易中止申请:

1.转让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2.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的;

3.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对交易机构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

4.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5.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提交中止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交易机构在收到中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决定中止的,应当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交易机构

网站上进行公布;决定不予中止的,交易机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对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第三十六条成交签约

(一)采取电子竞价方式交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竞价结果正式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时,交易双方在交易机构组织下,根据协议价格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三)采取其他方式交易时,由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交易双方正式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四)交易双方应在交易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七条交易价款结算

(一)交易双方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此前缴纳的受让保证金用于冲抵交易价款,余款在《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入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二)交易价款实行统一结算。由交易机构设立专门账户,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三)交易价款应来源于受让方银行账户。

(四)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

第三十八条受让保证金退还

(一)没有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机构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

(二)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但没有取得受让权的,其保证金在交易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全额退还。

(三)意向受让方取得一定的受让权但交易价款未达到受让保证金金额的,其受让保证金与交易价款差额部分在交易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退还。

(四)意向受让方取得交易资格但未参加交易机构组织的交易的,或参与交易但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其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机构根据受让量所需金额,将扣除交易双方服务费后的保证金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五)已取得受让权的意向受让方,不按期与转让方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或不履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视同放弃受让权,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机构根据受让量所需金额,将扣除交易双方服务费后的保证金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六)交易机构退还受让保证金时,不计利息。

第三十九条交易鉴证与资金交割

(一)交易机构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

务费,并完成结算手续后,由交易机构向交易双方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同时抄报省及相关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交易机构在向交易双方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将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交易价款余额(不计利息)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第四十条变更登记:交易双方各自凭《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到交易主体资格核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手续。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权交易确认文件,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变更手续,核发或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交易机构每年1月15日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双方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审核,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交易双方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1、本区域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量来源和排污权交易落实情况;

2、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本情况(含所交易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数量、交易后交易双方主要污染物核准量等);

3、上年度交易双方主要污染物核定排放量;

4、对超过核准排放量交易主体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第四十四条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排污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排污权交

易机构内按规定程序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第四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权交易机

构在排污权交易中应当为交易双方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四十七条排污权交易双方和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当

自觉接受省政府金融办、环保、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排污权交易活动,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交易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在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排污权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相互串通的。

第四十九条交易双方如超出交易后核定的主要污染

物年允许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由负责核发其《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交易机

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交易机构如管理混乱,非法挪用出让金,严重扰乱交易市场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终止委托,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3月11日印发的原《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同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 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38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1日编辑:本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统一政策、属地管理,新老划断、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范围内,以及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同意纳入试点的其他流域的市县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 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设区市市区或县(市)范围内进行,需跨设区市市区或县(市)交易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各级环保、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信、税务、物价、法制等部门共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排污权交易管理细则,排污权储备及收储、出售或出让的具体管理规定,加强对省级交易平台的监管,加强对市县环保部门的指导,推动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和管理机制。省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支、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指导。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环保局 面试现场

环保局面试现场 徐建华:各位考官,下午好,我叫徐建华,来自浙江永康,现任市委书记,今天我们到了临安市进行考察,听了临安市委书记的介绍之后,我感触很大。临安早就熟悉,但临安的生态工作做的这么好,环境工作也这么好,确实深受启发。有几个体会,第一个贫穷不是生态,发展不能破坏。临安过去也是很穷的,但现在通过几年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发展工作,它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把经济生态化、把生态经济化,也就是说,原来很贫穷的地区,通过生态附加值,打出了生态品牌,生态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经济又反过来促进生态得更好的保护和环境得更好的保护。 第二个感觉,我感到绿水青山真正是金山银山。我们过去都讲金山银山,他举了一个例子,这个村过去卖山头,以后卖山货,现在卖生态,发展农业特色企业,特色产品,这些的发展,这些生态经济的发展,实际上就促进了当地农民的创收。农民收入达到8000多元。 第三个体会,我感觉到了发展环境要投入,保护环境要投入。 临安市这几年大力投入,进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生态经济的开发工作,走一条生态经济保护,农业生产特色发展的路子。这个投入是政府有先见之举。这是我深深的三点体会。 我感觉到临安的经验很好,回去之后,我们怎么办?我想第一个就是要抓好思路和理念,也就是进一步树立起生态可以转化为经济,经济的发展可以进一步促进生态的保护,走一条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的发展之路。第二个要做好规划,特别是做好农村生态产业发展的规划,使生态产业成为农民经济发展增加收入的支柱。第三做好农村的治理工作,让农民看得到、听得到、闻得到的东西都生态起来,真正使农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能够有一个大的提高;使远方慕名而来的客人们看到农村的整洁的村庄,使他们感到高兴,流连忘返。第四,我们还进一步抓好农村的污水和垃圾的清理。这是农村当前环境建设当中最薄弱的环节,这样使农村整洁起来,清洁起来,进行垃圾清洁化的处理,既可以节约水资源,同时也可以达到再利用,无害化的目的。我的发言完了。谢谢。 主评委:第二部分,请结合报考职位实际,就如何做好本职工作进行陈述。 徐建华:我报考的是浙江环保局副局长的职位,我还不知道怎么分工,但是我想,我第一个要做就是要深入地调研研究,我们感到只有调研之后,才能了解我这个岗位所肩负责任和今后应该履行的职责。 进行调查,首先要到基层去调查;第二个要向各个处室进行了解和调查;第三要向一些同志了解情况,这是我要做的第一个。 第二个要进行有重点的了解和安排,然后抓好重点工作,抓住关键工作。如果分管的工作和省环保局“811”工作相吻合的,我要抓住重点,然后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和督促。 第三,要抓住典型,任何东西典型带动是十分重要的,一是抓好落后的典型,在分工的工作里面工作的薄弱环节,第二个抓好先进的典型。我可以把处室之间的工作进行平衡,突出重点,抓好两头,带好中间。最后可能更重要的是和同志们一起,大家共同努力合作,按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排污物排放与我国现有排污权交易制度冲突加剧。顺应形势,近年来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不健全、监督力度差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对比较落后。因此,立足我国实际,在借鉴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市场机制、监管等方面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完善;监管 排污权交易(EmissionTrading)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策略。其实质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并以此来进行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制度。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的《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2008年1月的《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虽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有些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是这些地方性的立法尝试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可借鉴的立法经验。(二)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污染控制制度,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还有缺陷。笔者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交易实施的法律依据问题。实施排污权交易,首先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因为法的核心作用就是建立规则和秩序。中国的排污权交易至今仍停留于理论而未广泛应用于实践,关键就在于我们的政策、法律对排污权尚无明确规定。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经进行了一些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或没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排污权交易至今没有写入环境法,或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就是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也只有个别省市才有。所以,中国目前缺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法律基础。要在全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就必须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国家级法规出台。否则,至少各个地方要有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法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是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而进行关于总量控制的立法可以说是实施总量控制的关键。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个转型经济国家,产权界定不够明晰,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无法有效运转。再好的管理手段,倘若离开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也都将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 2、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排污权初次分配时,主要考虑某一区域的公平性和经济性,在能有效治理污染者和不能有效治理污染者之间,前者理应享有更大的环境容量。但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分配排污权,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由于信息既不对称又不断变化,政府很难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资料确定各污染源的实际排污情况,所以也就难以有效地分配排污许可。并且,一旦形成某种分配格局,便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所谓相对稳定,缺乏应有的灵活性。这正是我国现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弊端。许多事实说明,排污权初次分配如果不够公平,不仅无法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而且可能会使一些无法得到排污权的企业冒险违规排污,从而造成局面失控,加剧了环境污染。 3、排污权交易市场较脆弱。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作为无形资源的有偿

北京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总结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总结 首都北京是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2015 年其地区生产总值(GDP)约2.3 万亿元,其中第三产业占比79.8%;能源消费总量为6850.7 万吨标煤,化石能源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约1 亿吨。北京作为全国七个碳交易试点之一,于2013 年11 月28 日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北京市碳交易体系覆盖了火电、热力生产和供应、水泥、石化、其他工业以及服务业等多个行业,954 家重点排放单位,完成了三个履约期,累计实现配额交易量1168 万吨,交易额约4.5 亿元。本文将对2013 至2016 年北京市碳交易试点的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国家碳市场建设的启示。 一、实施特点及成效 北京市在碳交易试点期间,通过建立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制定总量目标和覆盖范围、确立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MRV)制度、实施严格监管措施、建设跨区域碳市场等各方面努力,形成了政策和管理体系较完善、碳排放总量控制严格、经济社会行业覆盖广泛、运行平稳的碳市场,并呈现以下特点。 1、注重顶层设计,构建“1+1+N”政策法规体系针对碳交易体系 建设的系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北京市注重顶 层设计,首先制定了“1+1+N”的政策法规体系,即一个地方法规、一个部门规章和若干配套实施细则。2013 年12 月,北京市人大出台《关

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地方层面确立了碳交易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并且是七个试点中唯一提出“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的地区。市人大的这项决定明确了北京市实施总量控制、配额管理和交易、报告和核查三项基本制度及相关处罚规定,使碳交易制度对所有参与方形成强力的法律约束。依据地方上位法,政府出台了部门规章《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碳交易制度的各项实施要素以及各类参与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随后又制定了配额核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交易规则、抵消管理等多项配套政策和技术文件,构建了完善的碳交易政策法规体系,保障了碳交易政策的实施和有效运行。 2、制定严格的总量目标,广泛覆盖排放行业和企业北京市作 为全国政治、文化、国际交往中心,其城市战略定位决 定了必须大力推进生态建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因此,北京市提出了“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原则,并确定了“十三五”期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约7700 万吨标准煤、碳排放总量2020 年左右达峰、2020 年万元GDP 碳排放比2014 年下降约20% 等严格目标。 据估算1,2013-2015 年试点期间,北京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分别约为5400 万吨、5500 万吨和6000 万吨二氧化碳。覆盖的行业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火电、水泥、石化以及服务业中的多个子行业,如批发和零售、交通运输、信息传输、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 1北京未公布碳市场配额总量。

一场特殊的官司在浙江省长兴县

2002年3月22日,一场特殊的官司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长兴县泗安水库的养鱼户把安徽省广德县的有机合成化工厂推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水库受污染而造成水产品死亡的损失。 2001年4月30日,长兴县泗安水库2000亩左右的水体遭受化学污染,鱼虾青蟹大面积死亡。此前,1999年7月19日,泗安水库也曾有3000亩水体遭受同样类型污染。根据长兴渔业部门调查,两次污染给长兴养殖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7万元。 问题:1.外部性的含义 2.政府对外部性的纠正。3.产权界定和污染治理 分析: 1. 外部性的定义:某些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其他经济主体,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补偿的现象。用最简单的话来定义外部性是指某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福利造成的影响。化工厂的生产排污具有生产的负外部性。 2. 政府对外部性的纠正: (1)政府进行行政管制。

①禁止某些行为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如禁止将有毒的化学物质倒入供水区。 ②规定采用新技术。 ③规定排放标准。 1)排污标准是由管制部门制定并依法实施的每一污染源特定污染物排放的最高限度。 2)规定排污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A、如何确定排污标准。 B、如何确定罚款。 (2)经济管制。 ①征收庇古税和进行补贴。 庇古税的定义:用于纠正负外部性影响的税收。最早由庇古提

出,主要对排污者进行征税,又叫“排污收费”。 征收庇古税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对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或个人,课征相当于他所造成的外部成本的税收,这样外部成本便成了当事企业或个人的内部成本,即实现了负外部性的内在化,从而迫使其决策时必须考虑该成本。 ②排污产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指管制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 3. 如果能够清楚的界定产权,则可以通过科斯定理解决污染问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初始权利如何界定,通过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并达成一定的协议,可以很好地解决外部性问题,并有效地配置资源。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蒋枫经管强化091 学号:18409227 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结合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讨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构想。 一、排污权的定义 1、定义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 2、意义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排污权交易的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 1、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

中国排污权交易研究

目录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课程论文 交易 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实施政府影响 寻租问题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的监督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立法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 论文作者:李宁黄容朱晓蕾许袁晨 2012/5/9 国的 1氧化硫排污权易制及其 浅谈中国污染权交易问题与解决方法球排 权交 污权

中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 探索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目 前环境管制政策最主要的有两种 : 一种是命令管制型政策 , 另一种是经济激励型政策。 美国 人戴尔斯(Dales )于1968年提出的污染权既指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当前 备受世界各国关注的经济激励型政策 , 通过赋予环境容量以价值、 确定环境资源的合法产权、 并允许以产权自由转让方式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 实现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总成本 , 成为 实现总量控制的有效经济激励型手段之一。 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 利用市场机制, 建立合 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即排污权。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进卖出, 以此来进行污染 物的排污控制, 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 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 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 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权 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 使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 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 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 为激励污染 物排放量的削减, 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 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下, 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 在污染源治理存在成本差异的情况下, 治理成本 较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剩余的排污权可以出售给那些污染治理成本 较高的企业,以 促使高减排成本的企业将向减排成本的企业购买配额,促使低减排成本企 业承担减排工作, 进而设法减少污染。 污染的治理主要有政府行政手段和市场经济手段。 非 市场化的配额交易。交易的一方是具有强制力的政府, 府始 终处于主动地位, 制定排放标准并强制征收排污费, 业虽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却处于被动地位。 由于只有管 制没有激励, 的污染排放标准, 就不会主动地进一步 治污和减排。 制度安排却不同,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 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 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 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买方由于新 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 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 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 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 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 场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实施。 美国最初有关限制污染排放量的法律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 控 制污染物的排放。 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 的 特点专门制定,结果是执行成本过高, 从而使法律难以贯彻。 了在 总量控制下对个别排污企业灵活调整、 变通的政策。 这一政策最初 只限于同一企业内不 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容许的。后来, 随着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又制定了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的政策。到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环保局局长威廉- K ?赖利指出“到了考虑运用市场激励来防止污 染的时候了”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并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加以实施。美国 1977 年通过并于 1990 年修改的《清洁空气法》中鼓励公司参与市场买卖污染权。为了贯彻 这一法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安排是一种 另一方是企业。在这种制度下,政 但它却不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只要不超过政府规定 而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 要求企业用最佳实用技术来 而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 经过实践探索,美国又制定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新政策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新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为进一

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政府及市场、制度改革创新及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及老企业、试点地区及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到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二、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开展试点的前提。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

浙江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杭银发〔2010〕266号)

浙江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杭银发〔2010〕266号)发布人: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8-06 15:2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绿色信贷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配置环境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7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摘要:排污权交易时在满足环境质量前提下,确立合法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交易,以此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我国自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问题,本文在介绍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现状的后,总结我国排污交易权问题后,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问题建议 1、引言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不超过总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互相交换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是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对有限环境容量资源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1]。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对资源粗放性经营,走高投入、高污染、低产出的工业化发展道路,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确保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有效遏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如何在环境政策中更多的发挥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己成为我国环境管理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摸索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由此被引入到我国,并成为国内很多学者的研究课题[1]。 2、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应用现状 2.1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应用现状 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对空气污染领域的控制,随后相关做法被美国逐步推广到应对固体污染和流域污染的政策方案中[2]。1981年,美国威斯康星州在福克斯河上首次推行了点源与点源的排污交易制度,并随后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科罗拉多州的狄龙水库首次推行了点源与非点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3-4]。 1995年美国就着力推行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并逐步做了一些结构性改进。1996年,美国环境保护署起草了《流域交易框架(草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顺利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收储排污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第五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指我省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内,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工业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企业)。 第六条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代为执收。其他排污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根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负责排污权交易业务的机构代为执收。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负责排污权交易业务的机构代为执收。 第七条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可安排一定数量的排污权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政府对排污权(包括排污企业未用尽的排污权指标以及排污单位因破产、注销、吊销、责令停产等原因腾出的排污权指标)的收储和调控等。 第八条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环保设备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报告编号:1581593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04182219.html,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一、基本信息 报告名称: 报告编号:1581593←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 优惠价:¥6480 元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上阅读:iChangXianZhuangYuQianJing.html 温馨提示:如需英文、日文等其他语言版本,请与我们联系。 二、内容介绍 产业现状 我国环保设备领域还是处于发展阶段,国内企业结构分散,从业企业数量众多,但以中小企业为主,集中度不高,企业产品中科技含量高的设备仍然较少。另外具体到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该领域的公司数量有限,而且很少有在技术或市场规模上占据显着优势的企业,行业代表度也很弱。不过国家正在运用政策和市场双轮驱动发展行业发展,未来两年行业将加速发展,此次国家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就将给环保设备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会。国务院出台的扩大内需十项措施,其中包括对环保、节能减排方面的投入,对环保设备行业来讲,很明显将受益于此。环保产业为“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产业,到2020年环保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环保设备行业快速发展背景下,行业竞争不断加剧,国内优秀的环保设备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产业发展环境和产业需求者的深入研究。正因为如此,一大批国内优秀的环保设备企业迅速崛起,逐渐成为环保设备行业中的翘楚。环保是当今世界的主题,是所有工业的核心发展问题,虽然国内对于环保生产的关注和执行力度比不上发达国家,但防止盲目扩张之风盛行、杜绝重复建设、减少生产能耗大、效率低等问题依就是当下全局之重。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凸显的环境矛盾,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在国家政策刺激下,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环保设备市场将保持高速发展态势,行业发展前景十分乐观。 市场容量 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中国环保设备行业现状研究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2015年)认为,我国的环保装备业起步于20世纪60年代,目前在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水污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解决环境污染排放问题的环境政策,在我国刚刚起步,近几年来,在我国的许多城市已经进行了试点工作。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解释排污权并分析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以及对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了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立法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它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可以说它很年轻,还不是很完善,中国成为了全世界十分关注的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中国家。 目前 ,作为一种权利形态的排污权还未获得我国立法的承认 ,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我国环境污染形势的严峻以及大量“排污权交易”实践的开展使以法律规制该制度变得极为迫切。 一、法律角度上的排污权 环境资源法上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获得行政部门许可之后 ,按照许可证指定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等进行排污的权利。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 ,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人们认识到 ,环境纳污能力作为一种稀缺的特殊资源 ,必须进行产权界定 ,才能内化其作为纯公共产品时所产生的巨大的负外部性。于是 ,国家作为这种稀缺资源的所有者 ,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对各个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污染物的量加以规定 ,以使进入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总量不会超过环境允许的容量。规定给各污染源的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 ,就是污染源拥有的排污权。[1]从法律的角度看,排污权属于环境资源使用权,即人们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该权利的内容包括 : ①利用权:指向环境排放废水 ,废气等;污染物的权利 ; ②收益权:是指排污权人可利用已获得的排污权获取正当利益 ,如在排污

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及其对策研究【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环境科学 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目前,浙江省大部分县市都是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然而,这一通过政府干预进行环境管理的政策主要有以下缺点:政府需要支付高昂的信息收集和监督成本;企业仅满足于达标排放,对能大幅减少污染的技术创新激励不足;容易产生寻租行为等。 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用市场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方式,也是我国未来环境管理政策的发展方向。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需要满足认识条件、技术条件、产权条件、法规条件、市场条件、经济条件等必备条件。对浙江省而言,大多数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有些条件尚不具备。对于尚不具备的条件,总体上看,有可能通过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予以解决。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横向比较,浙江省有待进一步创造条件;与国内其他省份横向比较,浙江省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浙江省是具有最强的环境资源意识的省份,“资源小省”、“环境容量小省”的省情使得浙江省对环境资源观具有特别深切的认识;与浙江自身纵向比较,浙江省正处于试点与探索的第一个阶段向推广与应用的第二个阶段转型。 2007年11月,浙江省嘉兴市成立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它标志着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开始逐步走向制度化。嘉兴市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嘉兴市为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而出台的的环境经济政策。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探索,嘉兴市排污权交易制度形成了一套系统化的运作模式。但是,由于处于试点阶段,嘉兴市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予以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杭州市、嘉兴市、绍兴市以及嘉兴的桐乡市、绍兴的诸暨市、金华的兰溪市等地分别出台了相关文件,并积极实施排污权交易机制。 自此,浙江积极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及其对策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于促进环境管理机制的创新、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都具有深远的意义:1)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有利的一面 可持续发展是寻求经济与环境的和谐统一,我们国家现在也一直致力于创建和谐社会,不仅是人与社会的和谐,还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非常符合当前社会所倡导的环保主题,对优化资源配置是非常有利的,进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举两得。

排污权交易操作指引

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参与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合法、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市律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或外省市行政区域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的各类代理活动,建议参考本操作指引。本操作指引所称主要污染物,一般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等污染 2 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行政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 )等主要污第四条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2 染物的排放指标。 第五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从事排污权交易,律师应当督促委托人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六条原则上各相关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跨县(含县)以上行政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一般应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不受区域、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 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及排污权的申报、登记确认、排污权交易证的发放与管理。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些 问题 周欣1.2 1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江苏徐州(221008) 2江苏省资源环境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江苏徐州(221008) E-mail: zhouxinlane@https://www.360docs.net/doc/b04182219.html, 摘要:戴维斯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最早应用于实践的首推美国,并取得了巨大的环境效益。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总量控制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在我国始于1990年。经过近19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然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如,排污容量和环境容量的确定存在困难,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不够完善,排污权交易双方比例失衡,排污交易市场有待规范,排污监管能力亟待提高,排污交易成本有待降低,环境经济政策仍存在弊端等问题。本文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逐一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字: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初始分配 中图分类号:X196 1. 我国的排污交易制度的建立 排污权交易(Emission Rights Trading)是一个有额外排污削减份额的公司和需要从其他公司获得排污削减份额以降低区污染控制成本的公司之间的自愿交易[1]。它的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或卖出,以此达到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多伦多大学的戴尔斯教授于1968年提出,最早由美国EPA尝试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取得了巨大的环境效益。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工作最早开始于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局展开合作,在16个城市进行试点。1996年国务院批准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2001年11月南通市的两家公司进行了SO2的排污权交易,完成我国第一例真正意义上的排污交易。2002年初,我国首例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体系通过省级鉴定。2002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七省市试点会议,进一步研究和部署了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案。2004年,南通市通过了国内首例成功的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2007年11月我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平台在浙江嘉兴市揭牌成立,排污权转让有了专门的二级市场。 总体看来,从近几年我国排污权交易成功的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特点的环境经济政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然而,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2. 我国的排污交易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前国外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到实践都较为成熟,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而在国内,排污权交易并未形成完备的理论体系,目前的工作主要是进行地方试点,还没有在全国推广开来;交易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大气污染物,关于水排污权交易的研究相对较少;交易的主体仅限于微观层面上的企业,关于区域之间或者流域内部的交易罕有涉及。而与此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也相当滞后,至今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