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装量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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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装量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1 简述

最低装量检查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附录X F)适用于固体、半固体或液体制剂。凡放射性药品及制剂通则中规定检查重(装)量差异的剂型不再进行最低装量检查。

2 仪器与用具

2.1 天平感量1mg或10mg或0.1g。

2.2 注射器规格5、10、20及50ml,经定期检定合格(容量包括注射针头)。

2.3 量筒(量入型)规格50、100、200及500ml,经定期检定合格。

3 操作方法

3.1 重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重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标示装量为50g以上者3个),除去外盖和标签,容器外壁用适宜的方法清洁并干燥后,分别精密称

定重量,除去内容物,容器内壁用适宜的溶剂洗净并干燥,再分别精密称定容器的重量,求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均取三为有效数字)。

3.2 容量法(适用于标示量以容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ml以上者3个0,将内容物分别用响应体积的干燥注射器抽尽;50ml以上者可倾入响应体积的干燥

量筒(量入型)中,黏稠液体倾出后,将容器倒置15分钟,尽量倾净。读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并求出其平均装量。(均取三为有效数字)。

4 注意事项

4.1开启瓶盖时,应注意避免损失。

4.2 每个供试品的两次称量中,应注意编号顺序和容器的对号。

4.3 所用注射器或量筒必须洁净、干燥并经定期检定;其最大刻度值与供试品的标示装量一致,或不超过标示装量的2倍。

5 记录与计算

5.1 记录室温、标示装量、仪器及其规格、每个容器内容物读数(ml),或每个供试品重量及其自身空容器重量、并求算每个容器装量。

5.2 每个容器装量之和除以5(或3),即得平均装量。

5.3按下表,求出每个容器允许的最低装量,以及黏稠液体允许的最低平均装量(均取三为有效数字)。

5.4 如遇平均装量处于标示装量边缘者,计算出平均装量为标示量的百分率,再取三为有效数。

标示装量固体、半固体、液体粘稠液体(容量法)

平均装量每个容器装量平均装量每个容器装量

20g(ml)以下不少于标示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的93%不少于标示装量的90%不少于标示装量的85%

20g(ml)~50g(ml)不少于标示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的95%不少于标示装量的95%不少于标示装量的90% 50g(ml)以上不少于标示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的97%不少于标示装量的95%不少于标示装量的93%

6 结果判定

6.1 每个容器的装量不少于允许最低装量,且平均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黏稠液体不少于允许最低平均装量),判为符合规定。

如仅有一个容器的装量不符合规定,则另取5个[50g(ml)以上者3个]复试,复试结果全部符合规定,仍可判为符合规定。

6.2初试结果的平均装量少于标示装量(黏稠液体少于允许最低平均装量),或有一个以上容器的装量不符合规定,或在复试中仍不能全部符合规定;均判为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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