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5-1)-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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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获知原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 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 被告不具备不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 是否成立?(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 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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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为的违法性
▪ 在这里,“行为的违法性”应作广义的理解,既 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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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
是指致害者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由于不可归责 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也 称免责条件。 ⑴战争行为; ⑵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且排污单位又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损害”时,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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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 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 所致。其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 强调,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为了证明 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 企业达标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排污行 为是合法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也无 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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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定义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 事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 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 的根据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行为 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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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件
作物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临近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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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树的生长 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对矸石 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 梨果树地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 产面积为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 重度减产和轻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 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实向该县法院起诉, 要求该市矿务局赔偿经济损失41374.74 元人民币。
第五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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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 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 方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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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包括
➢ 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大致 相同)
➢ 污染环境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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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无过错责任的原因
⑴公害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大工业本身就是具有 高度危险的污染危害环境的企业。即使企业无 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
⑵公害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不公平。
受害者很难提供致害者实施侵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故意或过失)等证据,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际 上等于承认致害者的“污染权”,是很不合理的,也 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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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
其矸石处理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
乡岗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
具有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
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立
以来,矸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居民危
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痒,呼
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还对农
件,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 责任;有过错,当然更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3.
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民法中承担特殊责任
的特殊原则,但却是环境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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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定义: 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
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 造成了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本章着重阐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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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 以环境义务为基础和前提 ➢ 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是承担
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 失和间接损失。 ➢ 公害民事责任的范围与环境污染危害造成的 损失相当 ➢ 是平等双方当事人,是一方对另一方所承担 的责任 ➢ 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含致害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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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 (1)排矸场的矸石是“自燃”,人力无法
控制; (2)由分选技术限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
燃物质; (3)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
害而进行赔偿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 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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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原告则主张
(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专门企业, 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以采取相应 的预防措施,如建设绿色防护带、设置 防火设施等;
▪ 混合责任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时所共同承担 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 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 公平责任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 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 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有四个,缺一不可
➢ 行为有违法性; ➢ 有损害结果; ➢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行为人具备了上述前三个条件,但没有过 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才承担民事 责任。因此,可将一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称 为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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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件
2. 环境民事责任只要具备上述前三个条
▪ 我国新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第五章 第32条明确规定:“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但给 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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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养殖 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 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 开办海水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 水进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18人 的6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熟的贝类、鱼类 成批死亡。后查明,工业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
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
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海洋法 92条)
(4)第三者或者受害者自身的过错。 .
▪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 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 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 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 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其目的是保护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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